勞動部函 受文者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發文字號 : 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9547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0509547A00_ATTCH1pdf) 第 1 頁, 共 5 頁 地址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承辦人 : 曾靖惠電話 :02-89956182 電子信箱 :p7100010@wdagovtw 主旨 : 為有關辦理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實地 說明 : 查核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 109 年 5 月 1 日府授勞外字第 1090101989 號 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9 年 5 月 8 日高市勞就字第 10935035200 號函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109 年 5 月 20 日 北市勞運諮字第 1093079151 號函 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 業公會 109 年 5 月 13 日 (109) 中高就服字第 109020 號函辦 理 檔號 : 保存年限 : 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雇主申請招募第 2 類外 國人文件效期 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 件等規定, 製造業 營造業 屠宰業 海洋箱網養殖漁 撈 外展農務之雇主於取得 初次招募許可 後, 應申請 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 而海洋漁 撈 乳牛飼育業之雇主於取得 初次招募許可 後, 即可 引進聘僱移工 又前開各類雇主於取得 重新招募許可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1090609 *HEAA1093080473* 1
60 後, 均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 惟屬取得 遞補招募許可 者, 可即據以引進聘僱移工 三 又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 避免新引進移工入境後雇主任意安排移工居家檢疫處所, 造成防疫破口, 確保雇主有相當能力依規定辦理新引進移工入境檢疫相關事項, 爰本部於參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旅館行政指引定查核事項後, 規劃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採事前檢查方式, 雇主應附上揭有效許可函, 始得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惟已逾效期之許可函, 如併附有效外國人工作簽證, 亦得提出申請 四 針對檢疫住宿地點部分 : ( 一 ) 考量現行產業類雇主之新引進移工入境居家檢疫實地查核流程, 係由雇主檢具 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 ( 以下簡稱計畫書 ) 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經主管機關檢查後通報本部核發 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 ( 以下簡稱備查函 ) 後, 移工攜帶備查函至我外館辦理簽證, 並經核發工作簽證, 購買機票始確定來臺工作時間 因此, 雇主洽妥旅宿業房間後, 旅宿業因提供檢疫之需, 確實會有先行提供給當下已需檢疫之人使用之情形, 故雇主如經旅宿業開具保證入住證明, 得免填寫房號, 僅載明旅宿業地址即可向當 2 第 2 頁, 共 5 頁
66 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惟雇主應於新引進移工登機前 3 日, 至 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登錄居家檢疫地點, 並填寫入住房號 ( 二 ) 另辦理移工檢疫之旅宿業, 如為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之防疫旅館,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得免予實地查核程序, 逕彙送本部辦理核發備查函 ( 三 ) 至可否變更房號一節, 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9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137 號函略以, 居家檢疫者因生活有特殊原因 ( 包含環境受限無法施行居家檢疫作業, 例如水電無法維生 與同住者無法區隔適當距離 旅宿業者等拒絕入住 ) 無法居住於原檢疫地點者, 得變更 1 次 惟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入境居家檢疫屬事前查核, 且居家檢疫地點應符合檢疫規定始得引進新移工, 爰無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9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137 號函所稱得變更檢疫地點情事, 是雇主及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未依計畫書辦理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事宜, 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 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等規定, 可處雇主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之罰緩, 並廢止移工名額, 且管制 2 年申請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緩, 並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五 至於住宿地設備 空調及耳 ( 額 ) 溫槍部分 : ( 一 ) 所謂獨立廁所 盥洗室及空調設備, 係指獨立設置 ( 備 ) 廁所 盥洗室, 且不能與他人共用, 而空調設備,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9 年 4 月 11 日疾管防字第 6 第 3 頁, 共 5 頁
86 1090050438 號函, 略以 房間設備之空調設備 主要以 確保房間內之空氣流通為原則, 爰建議防疫旅館之房間 設備, 應配備空調設備, 至於空調系統之種類, 未特別 設限 ( 二 ) 至於工作人員及備妥耳 ( 額 ) 溫槍部分, 因檢疫地點應 設有 24 小時門禁管制及管理人員, 是工作人員即為該地 點之管理人員, 耳 ( 額 ) 溫槍係統一由工作人員使用進 行量測體溫, 又或係 1 室配給 1 支由檢疫者自行使用進行 量測體溫, 並無限制, 惟如係由工作人員使用同一支耳 溫槍, 應於每次量測完畢後進行消毒, 以保持衛生安 全 另為避免使用者有感染風險, 建議使用非接觸式之 體溫量測設備為宜 六 為落實移工居家檢疫措施, 併請各地方政府依衛生福利部 所提供之 情緒狀況問卷 進行心理關懷 ( 如附件 ), 並 確認居家檢疫地址是否與通報地址相符, 各地方政府進行 實地關懷訪視者, 得依本署 109 年 5 月 7 日發管字第 1094000819 號函請領津貼 正本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臺中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副本 : 新北市政府 ( 含附件 ) 臺南市政府 ( 含附件 ) 桃園市政府 ( 含附件 ) 南投縣政府 ( 含附件 ) 彰化縣政府 ( 含附件 ) 新竹縣政府 ( 含附件 ) 雲林縣政府 ( 含附件 ) 嘉義縣政府 ( 含附件 ) 苗栗縣政府 ( 含附件 ) 屏東縣政府 ( 含附件 ) 花蓮縣政府 ( 含附件 ) 宜蘭縣政府 ( 含附件 ) 澎湖縣政府 ( 含附件 ) 金門縣政府 ( 含附件 ) 基隆市政府 ( 含附件 ) 連江縣政府 ( 含附件 ) 新竹市政府 ( 含附件 ) 臺東縣政府 ( 含附件 ) 嘉義市政府 ( 含附件 )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含附件 )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含附件 ) 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含附件 ) 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含附件 )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 含附件 )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 含附件 )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含附件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 含附件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 含附件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 含附件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 含附件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 含附件 ) 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 含附件 )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 勞工處 )( 含附件 )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 5 第 4 頁, 共 5 頁
第 5 頁, 共 5 頁事處 ( 勞工管理組 )( 含附件 )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 含附件 )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 含附件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含附件 ) 勞動部秘書處 ( 電話服務中心 )( 含附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 含附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含附件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