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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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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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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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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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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19 年 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2019 年 3 月 5 日, 公司在前述网站 报纸上公告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9 日, 公司在前述网站 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3 月 15 日 14:30, 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公司十三层会议室召开, 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选举的公司董事阮庆革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5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 3/ 8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 一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 1. 于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9 人, 代表股份合计 1,467,546,121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579,565,242 股的 56.8912%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1,336,466,71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098%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 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131,079,40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815% 4/ 8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 代表股份 136,02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731% 其中现场出席 8 人, 代表股份 4,943,094 股 ; 通过网络投票 9 人, 代表股份 131,079,406 股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及 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1.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公司拟向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2.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3.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公司拟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 4.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发行永续中票的议案 ; 5.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 15 亿元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 6.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 12 亿元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 7. 普通决议案 :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发行债权融资计 5/ 8

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 股东大会通知 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列明并披露, 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内容相符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会议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 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 股 ) 反对 ( 股 ) 弃权 ( 股 ) 1 关于公司拟向国奥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1,467,546,121 0 0 议案 2 关于公司为北京首开寸草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1,465,005,427 2,540,694 0 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拟发行永续中票 的议案 1,467,538,321 7,800 0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经营层发行永续中票的议 1,467,538,321 7,800 0 6/ 8

案 5 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 产交易所发行 15 亿元债权融 1,467,546,121 0 0 资计划的议案 6 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 产交易所发行 12 亿元债权融 1,467,546,121 0 0 资计划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经营层发行债权融资计划 1,467,546,121 0 0 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 七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接签字页 ) 7/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彭雪峰 张静 经办律师 : 李卓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