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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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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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Plaza. Xindong Road.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 /TEL:(8610) 传真 /FAX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300610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证券代码:0009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股票代码:00093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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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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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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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澳洋健康公告编号 :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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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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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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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 2017 文字第 9 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思捷所 )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057 号 致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郝卿 蒋慧律师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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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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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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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民技术公告编号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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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康达股会字 [2019] 第 [0084] 号致 :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 在本中,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以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 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 说明和其他信息 ( 以下合称 文件 ) 均真实 准确 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 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 二 ) 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 日 15 时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中路 139 号新雷能大厦五楼大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王彬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 日 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15:00 4 月 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816,9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09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5,666,5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8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50,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在本次会议中,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17,8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16% ( 三 )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在本次会议中,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 二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57,808,6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 已获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909,5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2%; 反对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57,808,6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 已获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909,5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2%; 反对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57,808,6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 已获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909,5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2%; 反对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 5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57,808,61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 已获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909,51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2%; 反对 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8%;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 本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许国涛 经办律师 : 陈昊 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