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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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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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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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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 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则本附加合同 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

附表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 5 职业变更变更的处理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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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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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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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

友邦附加轨交轮船/营运汽车/航空/私有汽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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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伤残宝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16、德华安顾附加高原反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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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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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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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附加安顺畅安顺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 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 释义 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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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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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 ; 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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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

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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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给付附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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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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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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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67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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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条款 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帖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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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项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或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 ( 包括依法免票 ) 乘坐飞机 火车 ( 含地铁 轻轨 ) 船舶 汽车( 含电车 有轨电车 ) 四类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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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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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家庭辅助金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 ) 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 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 以下简称 残疾评定行业标准 ) 所列第一级残疾的, 保险人自伤残鉴定确认日起,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分月给付家庭辅助金 若分月给付, 则累计给付期数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期数限额 若分月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领取该项保险金期间身故, 保险人将继续给付该项保险金于其他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的, 给付身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四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供 :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残疾评定行业标准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1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 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 : 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 : 应根据伤残情况, 在同类别伤残下, 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2

本标准中 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本保险合同仅承保如下所付第一级伤残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注 :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3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3

3.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4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 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4.3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5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5.2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

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5.3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 正常肌力 5.4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 (9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5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