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 : 乙方 :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业务综合服务产品, 以下选择 适用 的子协议是本综合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具体在 ( 请在选择的协议后勾选 适用, 请在未选择的协议后勾选 不适用 ): 1. 企业网银服务协议 适用 不适用 2. 银企直联合作协议 适用 不适用二 本综合服务协议的成立 生效 履行和解释, 均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律 :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 适用金融业通知的惯例 三 本综合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后生效 甲方 ( 单位公章 ): 乙方 ( 业务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 有权签字人签章 :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网商银行企业网银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甲方 ( 申请单位 ) 乙方( 浙江网商银行 )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企业网银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1.1 企业网银 : 是指乙方以因特网 (Internet) 为传输媒介, 为甲方提供各项金融业务的平台 甲方通过企业网银可实现将甲方交易指令通过网络自主提交乙方, 从而实现支付 投资 查询 对账 转账 汇兑等业务需求 ( 具体业务品种, 以甲方在企业网银开通的业务品种为准 ) 1.2 管理员 : 指被甲方授权管理甲方企业网银的人员 1.3 操作员 : 指由管理员设置并被甲方授权代表甲方使用企业网银时发出交易指令的人员 1.4 密码 :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密码 操作员密码及网商盾密码 1.5 数字证书 : 指乙方提供的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 并对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 网商盾 1.6 交易指令 : 指甲方通过企业网银向乙方发出的支付 投资 查询 对账 转账 汇兑等业务需求 第二条甲方权利 义务 2.1 权利 2.1.1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企业网银, 并选择乙方认可的鉴权方式使用企业网银服务 2.1.2 甲方对乙方金融业务如有疑问 建议或意见时, 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 95188-3 进行咨询 投诉 2.2 义务 2.2.1 甲方办理金融业务, 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相关规则及流程 如规则及流程发生变更的, 甲方继续使用则应遵守变更后的规则及流程 2.2.2 甲方办理企业网银注册 注销 变更等手续时, 必须按照乙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填写 企业网银申请表 ( 以下简称 申请表 ) 并签章确认 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且保证如申请资料中的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2.3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单位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及密码 管理员及操作员身份信息及其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等, 凡是通过甲方账户 交易密码 数字证书或手机验证码或其他依当时乙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指纹 声波 声纹等生物识别方式发出的交易指令, 即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因前述信息泄露或被盗等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甲方不得撤销已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4 甲方同意管理员管理企业网银并设置操作员发出交易指令, 管理员 操作员在企业网银从事的所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视为甲方行为 因管理员 操作员的欺诈 操作及投资失误 受骗等造成的一切甲方损失与乙方无涉 2.2.5 发生以下情况时, 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服务热线 95188-3 或登录企业网银办理相应手续, 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企业网银或甲方账户资金损失等风险, 甲方应承担相应风险 : 2.2.5.1 甲方自设网商盾密码泄露 遗忘, 应办理网商盾密码重置手续 2.2.5.2 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 锁码 遗失, 应办理证书更新或证书注销手续 2.2.5.3 甲方管理员 操作员离职 变更, 应办理管理员或操作员变更手续 2.2.5.4 甲方管理员 操作员手机号变更, 应办理管理员或操作员手机号变更手续 2.2.5.5 不办理手续就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企业网银或甲方账户资金损失的其他事项 2.2.6 甲方应保证办理银行账户的支付能力, 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2.2.7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汇兑费用 2.2.8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 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企业网银系统 2.2.9 甲方办理金融业务时, 如其使用的业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2.2.10 甲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通过企业网银进行资金交易时建议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并保证账号和户名相一致,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2.2.11 甲方应根据企业网银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办理金融业务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须确保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2.2.12 甲方如需暂时停止使用或恢复使用企业网银, 均应至少提前 7 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自乙方在系统中办理相关操作后, 方可暂停或恢复企业网银的使用 2.2.13 甲方如需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企业网银, 应至少提前 7 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自乙方在系统中办理相关操作后, 方可部分全部终止企业网银的使用 第三条乙方权利 义务 3.1 权利 3.1.1 乙方有权制定企业网银最新业务收费标准, 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最新业务收费标准, 乙方公布后, 甲方仍旧通过企业网银办理金融业务的, 视为接受乙方以最新业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1.2 乙方具有对企业网银系统进行维护 升级 改造的权利 3.1.3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 诋毁 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企业网银服务, 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甲方利用乙方企业网银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提供企业网银服务 3.1.4 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办理金融业务, 对所有使用甲方账户 交易密码 数字证书或手机验证码或其他依当时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指纹 声波 声纹等生物识别方式发出的交易指令操作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甲乙双方均认可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无需甲方另行书面签章确认即可作为乙方处理相关业务的有效凭据 3.1.5 乙方因以下特殊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 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 存在乱码 不完整等 3.1.5.2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1.5.3 甲方账户挂失 止付 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3.1.5.4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1.5.5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1.5.6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1.5.7 乙方遇到不可抗力 计算机黑客袭击 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 网络拥堵 供电系统故障 电脑病毒 恶意程序攻击等情况时 3.1.6 协议终止或中止时, 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将不予退还 3.1.7 乙方提供的金融业务有赖于乙方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 若出现乙方系统差错 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 甲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的,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 扣划款项 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3.2 义务 3.2.1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 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 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 资金余额 账户状态等服务 3.2.2 乙方对于企业网银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2.3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企业网银注册 变更 注销手续, 并提供相应的金融业务 3.2.4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企业网银咨询服务 3.2.5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6 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直接资金损失的, 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 生效 履行和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 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 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交易指令未执行 未适当执行 延迟执行的, 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服务热线通知乙方 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甲方核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 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7.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认无效, 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2 本协议壹式两份, 甲方持有壹份, 乙方持有壹份 7.3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理人在 企业网银申请表 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加盖业务章且乙方为甲方开通企业网银之日起生效 7.4 甲方理解并同意,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 风险控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调整, 为确保服务的持续性, 乙方将以网站 (https://e.mybank.cn) 公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甲方 第八条提示甲乙双方已经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对本协议没有任何异议或不清楚之处 浙江网商银行银企直联合作协议 鉴于甲方 ( 申请单位 ) 向乙方 ( 浙江网商银行 ) 申请使用银企直联服务, 为加快企业资金结算速度, 提高结算效率, 同时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就银企直联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署的 浙江网商银行企业网银服务协议 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银企直联的定义及服务范围银企直联指乙方企业网银提供的一种联接方式, 其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了银行和企业内部系统的联网对接 企业通过内部系统 ( 如 ERP 财务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等) 的界面即可直接对其在乙方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和账户资金进行管理, 完成信息查询 转账汇款 代发代扣等业务 ( 具体业务以乙方实际提供为准 ) 操作 第二条银企直联的交易方式和安全 1. 银企直联采用数字签名交易方式, 即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鉴 2. 数字证书是乙方确认甲方在使用银企直联功能时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 由甲方自行向乙方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均认可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的合法性 有效性和安全性 3.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银企直联中双方系统的安全联接,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安全 准确地交换业务数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正确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甲方应保证所有资料真实 准确并在资料变更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因前述资料的不真实 不准确所带来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 2. 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 保证为证书有权持有人使用, 而不向他人泄露密码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出现数字证书载体损坏 丢失, 均应及时通知乙方作相关处理 否则,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责任由甲方承担 ; 3. 甲方对通过数字证书完成的银企直联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而甲方在其内部系统进行的所有非银企直联服务的操作均与乙方无关 ; 4.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 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安全联接 否则,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责任由甲方承担 ; 5. 甲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银企直联, 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电脑, 避免存在病毒等危害性的程序影响, 不得通过银企直联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 由此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 6. 甲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系统的安全, 应有必要的权限设置和风险控制手段, 在业务流程控制中应坚持分岗分工的基本原则 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的管理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 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 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 7.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开发标准说明文件 接口规范 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文件 ;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在甲方的开发过程中,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帮助 ; 3. 银企直联开通前, 乙方应安排双方系统的联机测试, 联机测试通过后方可以正式开通业务 ; 4.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更新和升级银企直联的版本, 如有更新, 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版本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如须 ); 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 6. 乙方保证放置于甲方内部系统中的接口程序与其服务器通讯联接的安全性 ; 7. 乙方可就所提供的银企直联服务向甲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收费内容包括根据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和乙方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收费方式由双方商定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的银企直联服务 ; 8. 因乙方内部管理问题或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资金损失, 责任由乙方承担 ; 9. 如遇到不可抗力 计算机黑客袭击 系统故障 通讯故障 网络拥堵 供电系统故障 电脑病毒 恶意程序攻击等情况时, 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或甲方损失的, 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10. 乙方提供的金融业务有赖于乙方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 若出现乙方系统差错 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 甲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的,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 扣划款项 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五条违约条款协议各方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一方可以经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 生效 履行和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 可适用通行的交易惯例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银企直联服务, 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处理,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 乙方书面作出同意终止回复后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其他 1. 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方持有壹份, 乙方持有壹份 2.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或授权代理人在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加盖业务章且乙方为甲方开通银企直联业务之日起生效 3. 甲方理解并同意,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 风险控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调整, 为确保服务的持续性, 乙方将以网站 (https://e.mybank.cn) 公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甲方 4. 本协议与 浙江网商银行企业网银服务协议 的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 本协议未约定的, 以 浙江网商银行企业网银服务协议 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