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即补价 ) 货币性资产,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 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 一 )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 二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 1
务报表 ( 三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范的金融资产的, 金融资产的确认 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 ( 四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 相关资产的确认 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 五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 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 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 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 ( 一 ) 对于换入资产, 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 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 2
( 二 ) 对于换出资产, 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 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 时点存在不一致的,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 ( 一 )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 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 二 ) 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 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 一 )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 ( 二 )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 商业实质 : 3
( 一 )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 二 ) 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 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换入资产,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对于换出资产, 应当在终止确认时, 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对于换入资产, 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 对于换出资产, 应当在终止确认时, 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补价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支付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以换 4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二 ) 收到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 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 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 涉及补价的, 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 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5
( 二 )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 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 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 ( 涉及补价的, 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 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对于换入资产, 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 对于换出资产, 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涉及补价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支付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不确认损益 ( 二 ) 收到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减去收到 6
补价的公允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 初始计量金额, 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 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 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 涉及补价的, 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 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 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 二 )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 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五章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 ( 一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 二 ) 换入资产 换出资产的类别 ( 三 ) 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 四 ) 换入资产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 7
账面价值 ( 五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章衔接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 > 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财会 2006 3 号 ) 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 以本准则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