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公文製作系統群組管理功能擴充整合建置案 承辦人員 教育訓練手冊 教育部電算中心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修訂
公文製作系統群組管理功能操作說明 1. 將群組 / 單位加入正 副本欄位 如圖 1 所示, 請點選 文字 / 行文單位輸入 選項後, 即可帶出群組視窗 圖 1 新增群組 出現群組視窗後 ( 如圖 2), 使用者可點選想要帶入正 副本欄位的群組, 按下 加入正本 或是 加入副本 按鈕, 可分別帶入下方的 行文單位正本 或是 行文單位副本 欄位 ( 如圖 3) 新增群組中的某個單位 如果使用者想要只加入群組的某個特定單位到正 副本中, 請先選擇群組, 再按下 顯示機關 按鈕, 即會列出此群組中所有的機關單位 ( 如圖 5), 再選擇欲加入的單位按下 加入正本 或是 加入副本 按鈕即可 ; 如想要查詢此群組中的機關名稱, 可在右上方的 單位名稱 欄中輸入關鍵字, 再按下 查詢 按鈕, 就會顯示出查詢結果 ( 如圖 6) 手動輸入新增行文單位 使用者可在中間的欄位中輸入名稱 ( 如圖 7 中箭頭標示處 ), 再按下右方的 2
新增正本 或是 新增副本 按鈕即可 最後按下 確定 按鈕, 回到公文製作系統的編輯畫面, 即可將所選擇之群組帶入公文製作的正 副本欄位 ( 圖 4) 圖 2 圖 3 3
圖 4 圖 5 4
圖 6 圖 7 5
2. 改變正 副本之行文單位 / 群組 如要改變已輸入的正 副本行文單位, 請選擇公文製作系統上方功能列中的 文字 行文單位輸入, 即可看到已輸入的正副本單位 / 群組被帶入到視窗中 ( 註一 ), 此時, 若想增加公文文稿的正 副本單位, 可按下 加入正本 或是 加入副本 按鈕, 將群組 / 單位加入到正 副本中, 如要刪除公文文稿的正 副本單位, 則在 行文單位正本 或 行文單位副本 的視窗中選擇想要刪除的單位, 再按下 刪除 按鈕即可 ( 圖 9) 圖 8 圖 9 註一 : 在公文製作的文稿中直接輸入的行文單位一樣會被帶入, 意即使用者也可以直接在編輯畫面中直接輸入行文單位 6
行文群組名稱及單位數量 ( 群組內涵請至 http://edoc.moe.gov.tw/eduwingroup/webgroup/grouplist_sp.jsp? DeptNo=309000000 網站 ) 各師範暨教育大學 8 公立大學院校 53 私立大學院校 96 國立專科學校 3 私立專科學校 12 公私立大專院校 164 各附設進修學院 42 各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41 公立非技術類大學院校 34 高教司主管公立大學院校 31 ( 不含技 師 體 空 軍警 ) 高教司主管私立大學院校 36 ( 不含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 ) 各技專院校 92 各公立技術院校 17 各私立技術院校 60 各師資培育機構 ( 學校 ) 73 各軍警院校 9 各特教學校 25 ( 臺北市 4 高雄市 4 臺灣省 17) 附設醫院 農林場 11 部屬機關學校 80 部屬機關館所 19 ( 不含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 人事體系部屬機關學校 89 會計體系部屬機關學校 90 人事體系部屬機關館所 27 各校務及作業基金 57 ( 校務基金 53 作業基金 2 學產基金 1) 部屬公務預算機關學校 24 部屬各會計機構 90 部屬各人事機構 89 海外臺灣學校 8 ( 含東莞 華東及上海台商子弟學校 ) 駐外單位 24 本部各單位 35 ( 不含中部辦公室 ) 各縣市政府 < 不含北高二市 > 23 各縣市政府 < 不含北高及金門連江 > 21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25 7
各縣市文化局 25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25 各縣市衛生局 23 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24 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 22 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25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25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180 ( 高中 高職 特教 ) 各國立高級中學 86 各國立高級職業學校 79 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15 臺北市立高中高職 33 高雄市立高中高職 18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 26 臺北市立高級職業學校 7 高雄市立高級中學 13 高雄市立高級職業學校 5 臺北市私立高中高職 34 高雄市私立高中高職 10 各私立高級中學 139 ( 含臺北市 高雄市 ) 各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66 ( 含臺北市 高雄市 ) 各綜合高中 150 各縣市立高中高職 56 各縣市完全中學 53 ( 不含臺北市 高雄市 ) 各完全中學 68 ( 含臺北市 高雄市 ) 各縣市經費代管學校 22 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 120 各國私立附設獨立進修學校 10 臺北市各國民中學 73 臺北縣各國民中學 78 桃園縣各國民中學 58 新竹縣各國民中學 28 新竹市各國民中學 13 苗栗縣各國民中學 32 臺中縣各國民中學 50 臺中市各國民中學 26 彰化縣各國民中學 41 南投縣各國民中學 31 雲林縣各國民中學 33 嘉義縣各國民中學 23 8
嘉義市各國民中學 8 臺南縣各國民中學 43 台南市各國民中學 19 高雄縣各國民中學 47 高雄市各國民中學 40 屏東縣各國民中學 39 臺東縣各國民中學 22 花蓮縣各國民中學 23 宜蘭縣各國民中學 24 基隆市各國民中學 16 澎湖縣各國民中學 14 金門縣各國民中學 5 連江縣各國民中學 4 私立國民中學 14 私立國民小學 31 國立國民小學 9 ( 含政大實小 ) 各國立幼稚園 10 中央各部會 37 ( 不含教育部 ) 中華民國運動單項協會 61 各教師會 26 ( 含中華民國教師會 ) 各教育事務基金會 647 ( 以社教司網站數量為基準 ) 各社教機構 15 台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 11 各國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16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 不含特殊學校 ) 165 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85 各私立高級中學 ( 不含北高二市 ) 112 各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不含北高二市 ) 49 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不含北高二市 ) 161 國立暨私立 ( 不含北高二市 ) 高級中學 198 國立暨私立 ( 不含北高二市 ) 高級職業學校 128 國立暨私立 ( 不含北高二市 ) 高級中等學校 341 國立暨私立 ( 不含北高二市 ) 高中高職 327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 不含北高二市 ) 103 國立暨私立 ( 不含北高 )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89 港澳學校 4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3 國立高中職校務基金 37 各市立 ( 私立 縣立 ) 特教學校 10 臺北市各國民小學 153 9
臺北縣各國民小學 213 桃園縣各國民小學 186 新竹縣各國民小學 83 新竹市各國民小學 30 苗栗縣各國民小學 120 臺中縣各國民小學 167 臺中市各國民小學 63 彰化縣各國民小學 174 南投縣各國民小學 152 雲林縣各國民小學 158 嘉義縣各國民小學 138 嘉義市各國民小學 19 臺南縣各國民小學 169 臺南市各國民小學 46 高雄縣各國民小學 156 高雄市各國民小學 88 屏東縣各國民小學 177 臺東縣各國民小學 91 花蓮縣各國民小學 106 宜蘭縣各國民小學 76 基隆市各國民小學 43 澎湖縣各國民小學 42 金門縣各國民小學 19 連江縣各國民小學 8 10
公文製作系統之一文多稿操作說明 一 進入捷成公文製作系統後, 選擇 檔案 / 開新檔案 / 打一份新公文, 點選 00 一文多稿 ( 令 函 書函稿 )( 批示 ) 樣版, 按 確定 ( 如下圖 ) 出現傳遞交換設定的視窗 ( 如下圖 ) 後, 按 確定 即可 註 : 電子交換方式系統預設為 適用電子交換 選項, 承辦人若欲改成紙本, 則須點選 紙本 選項 11
二 以公報文稿之行政規則為例 ( 畫面下 ), 請在文稿裡輸入以下資料 : 1. 在 教育部 稿 前的 處輸入 書函 2. 輸入 傳真 3. 聯絡人由系統自動帶出, 毋需自行輸入 4. 輸入 電話 5. 受文者欄位毋需輸入, 此欄位由發文人員執行多址分文系統帶入 6. 發文字號請輸入 台 字第 095 號 ( 文號的輸入規則為 : 年度 3 碼, 流水號 7 碼, 共 10 碼 ), 請先至 檔案 創稿公文要號 取號後再行輸入 ( 創稿取號的畫面如圖 2) 7. 速別分為 最速件 速件 及 普通件, 請自行輸入 ( 或自建詞庫, 由詞庫中點選 ) 8. 附件欄位由 檔案 附件管理 之附件說明代入, 毋需自行輸入 9. 附件下方的 為 主旨 及 說明 的繕打資料處, 請自行輸入 10. 輸入正本單位 ( 或由 文字 行文單位輸入 裡點選群組或機關資料 ) 11. 輸入副本單位 ( 或由 文字 行文單位輸入 裡點選群組或機關資料 ) 12. 副本欄位下方之 為署名欄位, 書函稿請輸入 教育部, 函稿 令稿或公告稿請輸入 部長鄭 12
三 文號輸入完成後, 請先行存檔, 存檔時系統會彈出一個 附件管理 的視窗, 畫面如下 : 四 文稿若沒有附件, 則請點選無附件 ; 若為電子附件, 則請點選電子交換附件 ; 若為實體附件, 則請點選非電子交換附件 電子交換附件的操作步驟 1. 將附件檔案先在適當的應用軟體內 ( 例如 :word excel 等 ) 製作好存檔 2. 點選 電子交換附件 後, 則會出現選擇檔案的視窗的畫面, 請選擇電子檔的存放位置 ( 磁碟請自行選擇所存放的位置, 下圖是以檔案存放在 d: 為例 ), 檔案選擇完成後請按 確定, 如下列圖示 : 13
3. 此時會系統會彈出下列的視窗, 請在 附件說明及名稱 內輸入適當的附件名稱, 輸入完成後請按 確定, 系統即會將檔案加入附件管理的暫存檔中 ( 若需夾帶多個附件, 則請再點選電子交換附件, 然後重覆步驟 2. 及步驟 3. 的動作即可 ) 4. 之後系統會在公文稿面的 附件說明 欄位裡自動帶入 發布令電子檔 行政規則名稱 規定電子檔 提要表電子檔 的說明 ( 此為舉例, 附件管理的附件說明裡請輸入實際的附件名稱 ), 如下列圖示 : 14
非電子交換附件的操作步驟 1. 若是無法電子交換的附件, 則請點選非電子交換附件按鈕, 系統會出現以下畫面 : 2. 請在 附件說明及名稱 裡輸入發布令稿, 如圖 3( 此為舉例, 附件管理的附件說明及名稱裡請輸入實際的附件名稱 ), 再按確定即可 ; 若有需歸檔的實體附件, 請在 附件說明及名稱 裡輸入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 此為舉例, 附件管理的附件說明及名稱裡請輸入實際的附件名稱 ), 並請勾選 附件隨文歸檔, 選擇 媒體型式, 輸入數量及選擇 單位, 再按確定即可 ( 如圖 4) 附件不隨文歸檔的畫面 圖 3 15
附件隨文歸檔的畫面 圖 4 3. 之後則系統會彈出如圖 5 的視窗, 按下確定即可, 系統則會在公文稿面的 附件說明 欄位裡自動帶入 收據乙紙 成果報告 的說明, 如圖 6( 此為舉例, 附件管理的附件說明裡請輸入實際的附件名稱 ), 若有一份以上的附件, 則請再點選非電子交換附件, 然後重覆步驟 2. 及步驟 3. 的動作即可 圖 5 16
注意 : 設定附件管理時, 在 附件說明 的欄位上必須註明其內容, 但其敘述文字不能重複 不能有標點符號, 也不能是阿拉伯數字 附件如需列印或編輯, 請點選編輯附件的按鈕, 但使用者原來製作該檔案的應用程式必需可以開啟才行 圖 6 注意 : 一份文案卷若同時有實體 ( 如 : 支票 書本 ) 附件及電子檔附件二者並存時, 則以非電子交換附件的方式來記錄附件資料, 該公文並以紙本發文, 不能二種都設定 為配合研考會的規範, 若文案卷有含文字的附件檔案, 則必須以 A4 紙張大小來製作附件, 附件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並建議附件檔案格式以.txt.doc.xls PDF 格式 True Type 等方式來傳送 ; 如果是圖形檔則以 JPEG IGES MPEG WAV 等格式來傳送 17
五 上述動作皆完成後, 系統即會出現存檔的視窗 ( 如下圖 ), 在 內部檔名 內輸入檔名後 ( 使用內部檔名 請記得維持打勾的狀態 ), 再按確定, 即可完成第 1 稿之作業 ( 因目前只完成第 1 稿為之作業, 故存檔之檔案形態預設為 *.ods) 六 檔案儲存完成後, 請執行取號功能, 創稿取號的畫面如下圖, 點選創稿取號的功能鈕後, 即可取得一個文號, 將此取得之文號輸入文稿裡的發文字號即可 ( 注意 : 輸入文號之前必須先輸入 台 字第, 方可輸入文號, 且文號後必須加入 號, 才是完整的發文字號 ) 七 第 1 稿存檔完成並取得創稿文號後, 要新增第 2 稿時, 請點選 檔案 / 開 新稿 ( 或直接點選 開新稿 的圖示 ), 新增第 3 稿 第 4 稿 等亦同, 系統即會將第 1 稿的資料全部拷貝至第 2 稿上 ( 新增第 3 稿時, 系統會會將第 1 稿的資料全部拷貝至第 3 稿上, 以此類推 ), 系統並自動產生文號的支號 ( 如 : 原輸入台電字第 0950123456 號, 則第 1 稿會變成台電字第 0950123456A 號, 第 2 稿會變成台電字第 0950123456B 號, 以此類推 ), 如下圖 : 18
第 1 稿的畫面 第 2 稿的畫面 八 此時, 若為相同的文稿型別 ( 例如 : 第 1 稿至第 3 稿皆為函稿 ), 則重覆按 開新稿 的圖示即可 ; 若為不同型別的文稿, 則須在點選完 開新稿 的圖示後, 自行調整文稿的型別 ( 例如 : 第 1 稿為預刊之書函稿, 第 2 稿為送刊之書函稿, 第 3 稿為令稿, 第 4 稿為函稿 等 ), 主旨 說明 及 附件 亦須隨著公文型別的不同而做調整, 如下圖 : 19
第 1 稿為預刊之書函稿 第 2 稿為送刊之書函稿 20
第 3 稿為令稿 第 4 稿為通函稿 21
註 : 欲做稿面的跳轉請點選畫面及的圖示來選擇 若欲刪除稿面, 請點選 文字 主功能下 < 刪除本稿 > 的功能鍵即可 主稿是不能刪除的, 使用者若不小心刪除主稿時, 在 文字 主功能下 < 刪除本稿 > 的功能鍵會變成灰色的選項 若是要將多稿公文的其中一份稿, 單獨存成一份文案卷時, 只要將畫面跳到欲存成文案卷的那一份稿上, 點選 檔案 / 存檔 的功能選項, 將 < 檔案形態 > 的設定改為 公文文案卷 *.ods 的選項即可 九 所有的文稿皆製作完成後, 請點選 檔案 存檔 或點選 存檔, 此時為多稿之檔案, 故存檔的檔名預設為 *.oms( 請注意 : 一文多稿的檔案形態系統預設為 *.oms, 請勿自行改成 *.ods, 以免造成發文人員無法讀取之情形 ) 註 : 所謂 內部檔名 是指在公文製作系統裡可以看到的檔名 ; 外部檔名 是指在 windows 的 檔案總管 或 我的電腦 裡可以看到的檔名 十 所有的文稿皆完成時, 請記得點選 檔案 發文資料傳送, 以便讓發文人員可接收到承辦人的檔案, 此時, 系統會出現下以畫面, 請點選創稿文, 即可將檔案傳至公文製作系統的主機裡, 整份文就大功告成囉! 22
十一 由於一文多稿是多個文稿組合而成的一個檔案, 列印時只要點選 檔案 多稿印出, 即會一次將多個文稿同時印出 ; 若只點選 檔案 印出, 則只會列印出現在畫面上的那份文稿, 並不會一次將多個文稿同時印出 23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 24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行政程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其訂定以後, 以令 發布, 於不再適用時, 以令 廢止, 並均於令中敘明其 生效 日期 至其發布或廢止 令, 均參照法規之發布或廢止 令 為之 25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一 訂定 ( 一 )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稿電子檔 ( 行政規則名稱 ) 規定電子檔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 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電子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稿及行政規則各 1 份, 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1 份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副本 :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26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一 訂定 ( 二 ) 送刊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 ( 含行政規則 ) 掃描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 ( 含附件 )1 份, 請查照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 請刊登公報 ) 副本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元元(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備註 : 未經預刊程式者, 應於送刊程式中併附提要表 27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一 訂定 ( 三 ) 發布令稿 1( 自發布日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訂定 ( 行政規則名稱 ), 並自即日生效 附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長鄭 28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一 訂定 ( 三 ) 發布令稿 2( 指定特定日期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訂定 ( 行政規則名稱 ), 並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附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長鄭 29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一 訂定 ( 四 ) 送刊公報通函稿 教育部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 含行政規則 ) 電子檔 (*.TIF)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 含附件 )1 份, 請查照 說明 :( 請自訂 ) 正本 : 副本 : 本部 司 處 ( 均含附件 ) 抄本:部長鄭 30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二 修正 ( 一 )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稿電子檔 ( 行政規則名稱 ) 規定電子檔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 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電子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令修正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 1 份, 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1 份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副本 :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31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二 修正 ( 二 ) 送刊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掃描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修正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 ( 含附件 )1 份, 請查照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 請刊登公報 ) 副本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備註 : 未經預刊程式者, 應於送刊程式中併附提要表 32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二 修正 ( 三 ) 修正令稿 1( 自發布日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修正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分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分規定 部長鄭 33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二 修正 ( 三 ) 發布令稿 2( 指定特定日期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修正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分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附修正 ( 行政規則名稱 ) 部分規定 部長鄭 34
( 四 ) 送刊公報通函稿 教育部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 含行政規則 ) 電子檔 (*.TIF)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 含附件 )1 份, 請查照 說明 :( 請自訂 ) 正本 : 副本 : 本部 司 處 ( 均含附件 ) 抄本:部長鄭 35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三 廢止 ( 一 )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稿電子檔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電子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廢止, 茲檢送發布令稿 1 份, 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1 份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副本 :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 : 教育部 36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三 廢止 ( 二 ) 送刊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掃描檔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廢止, 茲檢送發布令 1 份, 請查照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 請刊登公報 ) 副本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備註 : 未經預刊程式者, 應於送刊程式中併附提要表 37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三 廢止 ( 二 ) 廢止令稿 1( 自發布日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廢止 ( 行政規則名稱 ), 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鄭 38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三 廢止 ( 三 ) 廢止令稿 2( 指定特定日期生效 )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廢止 ( 行政規則名稱 ), 並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部長鄭 39
( 四 ) 送刊公報通函稿 教育部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 含行政規則 ) 電子檔 (*.TIF)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 ( 含附件 ) 影本 1 份, 請查照 說明 :( 請自訂 ) 正本 : 副本 : 本部 司 處 ( 均含附件 ) 抄本:部長鄭 40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四 解釋 ( 一 )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發布令稿電子檔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主旨 : 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布 ( 法規名稱 ) 第 條規 定之解釋令, 茲檢送發布令稿 1 份, 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1 份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副本 : 本部法規會 秘書室 ( 新聞組 ) 承辦單位(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41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四 解釋 ( 二 ) 送刊公報書函稿 教育部書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解釋令掃描檔 主旨 : 檢送 ( 法規名稱 ) 第 條規定解釋令 1 份如附件, 請查照 正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 請刊登公報 ) 副本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本部法規會 ( 秘書室 ) 新聞組 承辦單位元元 ( 均含附件 ) 抄本:教育部 備註 : 未經預刊程式者, 應於送刊程式中併附提要表 42
附件 2 以令發布行政規則訂定 修正 廢止 四 解釋 ( 三 ) 解釋令稿 教育部令 ( 稿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 ( 解釋內容 ) 部長鄭 折行之範例 核釋 43
( 四 ) 送刊公報通函稿 教育部函 ( 稿 ) 地址 : 聯絡方式 :(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 速別 : 附件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 ( 含行政規則 ) 電子檔 (*.TIF) 主旨 : ( 行政規則名稱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 號 令訂定發布, 茲檢送發布令 ( 含附件 ) 影本 1 份, 請查照 說明 :( 請自訂 ) 正本 : 副本 : 本部 司 處 ( 均含附件 ) 抄本:部長鄭 44
教育部辦理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及查核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7 日台秘新字第 0940079452B 號訂定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5 日台秘新字第 0950178285 號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9 日台秘新字第 0970087798 號修正第 2 點 第 3 點 第 6 點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使本部及所屬機關於辦理公報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及查核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公報刊登內容應確實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六點規定, 確認屬公報刊登範圍始辦理送刊 應刊登公報範圍如下 : ( 一 ) 法規命令 : 1.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 ( 以條次方式呈現, 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者 ) 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2. 有法律授權依據, 具對外效力, 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查照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二 ) 行政規則 : 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 三 ) 公告及送達 : 1. 公告, 包括下列事項 : (1)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法規命令訂定 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2) 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 (3)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權限委任 委託之公告 (4)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舉行聽證前之公告 (5) 依法規應刊登公報之公告事項 2. 送達, 包括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 第八十條規定之公示送達及第一百條規定之一般處分之送達等 ( 四 ) 處分 : 法規規定應刊登之處分 ( 五 ) 其他 : 對於原刊登公報事項錯誤之更正, 有刊登之必要, 應刊登 三 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 本部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以秘書室新聞組為專責單位, 負責本部各單位刊登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審查 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 負責有關聯繫 調查 宣導等事宜 五 各單位辦理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及發文文書作業, 應依本部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送繕表單 ( 如附件 1) 辦理 六 公報送刊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業務單位 : 1. 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 行政規則時, 發布日期應與當期公報出刊 45
日期一致 2. 法規命令訂定 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預告期間 之起始日, 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 預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並統一規定為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3. 為提供公報資訊網目次英語查詢服務, 凡刊登資料中涉及法規名稱或專有名詞者, 應於提要表 ( 附件 2) 英譯名稱欄位註明該法規 ( 行政規則 ) 名稱或專有名詞之英文譯名, 並於簽文中敘明, 會請文教處協助指正 4. 法規 ( 行政規則 ) 名稱英譯時, 應參考 行政院公報雙語化標準用詞詞庫 ( 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o), 以達成行政院公報英文目次法令英譯之一致化 4. 業務承辦人於辦理刊登公報文稿時, 應附 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送繕表單, 於勾選欄勾選刊登類別, 將刊登公報文稿 ( 一文多稿 ) 以捷成公文稿傳送外, 並應提供電子檔磁片, 內附預刊公報書函稿 ( 或送刊書函稿 ) 發布令稿 有關附件 (word 檔或純文字檔 ) 及提要表, 標示附件順序, 以利文書人員辦理後續發文事宜 ( 二 ) 發文單位 : 1. 法規及行政規則, 文書人員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 將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 附發布令 ( 含法規條文或行政規則規定 ) 及提要表電子檔, 以電子發文且送達公報編印中心, 並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 將 送刊公報書函 附發布令之掃描檔, 以電子發文並送達公報編印中心 2. 公告 送達 處分 法規命令訂定 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將 送刊公報書函 附相關函件電子檔及掃描檔, 以電子發文並送達公報編印中心 3. 應刊登公報文稿發布令及附件掃描檔由文書人員製作, 隨同電子文傳送 公報編印中心服務信箱 :ego@gazette.nat.gov.tw 4. 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於第一稿及雙 ( 單 ) 稿發文後, 文書科應指定專人於上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五時前將副本持送新聞組專責人員, 辦理公報刊登審查事宜 七 本部所屬機關應依刊登行政院公報相關規定及本要點, 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公報刊登及查核事宜 八 刊登公報查核作業, 由各單位及秘書室新聞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單位就應刊登公報事項, 應由單位副主管負責督導, 並由單位專責人員負責宣導 ( 二 ) 秘書室新聞組應依下列規定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 46
考核要點, 辦理每月查核及年度查核, 並列為年度績效考評之參據 : 1. 每月查核 : 每月依考核指標統計並登錄本部各單位公報刊登情形 2. 年度查核 : 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年度查核資料提要表報行政院研考會 九 有關刊登行政院公報流程及範例, 得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work_rule.jsp?page=2) 下載或至本部知識管理系統 (KMS) 知識地圖 / 共享文件區 / 秘書室 / 新聞聯絡 / 行政公報刊登項下查詢 47
教育部應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送繕表單單位 : 案由 : 承辦人 : 電話 : 刊登類別 施行日 ( 生效日 ) 簽陳稿件明細 發文 發送數 勾選欄 1. 預刊公報書函 ( 稿 ) 第 1 稿發文 自發布日施行者 2.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第一次發送 ( 含提要表 ) 3. 發布令 ( 稿 )( 含附件 ) ( 第一日中午十二時前 ) 訂有施行日期且 4. 行政院函 ( 稿 ) 5. 立法院函 ( 稿 ) 第 2 至 6 令 ( 函 ) 稿發文生效日在發文日之前者 6. 通函 ( 稿 ) 第二次發送 7. 提要表 ( 第三日上午十時前 ) 一 法規命令 ( 訂定 修正 廢止 ) 二 行政規則 ( 訂定 修正 廢止 解釋 ) 行 政 程序 法 159 條 II 項二 款 訂有施行日期且生效日在發文日之後者 三 公告 送達 處分 預告 ( 除法規命令外 ) 聽證 四 更正 五 法規命令訂定 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1.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2. 發布令 ( 稿 )( 含附件 ) 3. 行政院函 ( 稿 ) 4. 立法院函 ( 稿 ) 5. 通函 ( 稿 ) 6. 提要表 自發布日生效者 1. 預刊公報書函 ( 稿 ) 2.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另訂生效日期且 3. 發布令 ( 稿 )( 含附件 ) 生效日在發文日 4. 通函 ( 稿 ) 之前者 5. 提要表 1.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發布令另訂有生 2. 發布令 ( 稿 )( 含附件 ) 效日期且生效日 3. 通函 ( 稿 ) 在發文日之後者 4. 提要表 1.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2. 公告函 ( 稿 )( 含附件 ) 1. 更正函 ( 稿 )( 含附件 ) 2. 通函 ( 稿 ) 1. 送刊公報書函 ( 稿 ) 2. 草案預告公告函 ( 稿 )( 含附件 ) 3. 提要表 五稿發文一次發送 ( 含提要表 ) 第 1 稿發文第一次發送 ( 含提要表 ) ( 第一日中午十二時前 ) 第 2 3 4 稿發文第二次發送 ( 第三日上午十時前 ) 三稿發文一次發送 ( 含提要表 ) 雙稿發文一次發送 雙稿發文一次發送 雙稿發文一次發送 ( 含提要表 ) 附件 1 註 :1. 請承辦人依刊登公報文稿類別於勾選欄勾選, 以利文書人員識別發文 2. 凡訂定 修正 廢止或停止適用法規或行政規則且無指定施行或生效日期時, 其發布或分行日期應與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3. 法規命令公告 預告期間 之起始日, 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 預告期間統一訂為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日內, 陳述意見期間最少以 7 天為原則 4. 一文多稿除以捷成公文稿傳送外, 另請承辦人提供電子檔磁片, 內附發布 ( 令 ) 文稿 (word 檔 ) 有關附件 (word 檔或純文字檔 ) 及提要表電子檔, 並標示附件順序 5. 發布令掃描檔由文書人員製作, 併同傳送 公報編印中心洽詢電話 (02)23564955, 服務信箱 :ego@gazette.gsp.gov.tw, 傳真 (02)23569970 6 第一稿及雙 ( 單 ) 稿發文後, 發文文書人員應於上午 12 時 下午 5 時前將副本持送新聞組專責人員, 俾辦理公報刊登審查作業 7. 配合行院公報資訊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介接傳送作業, 刊登法規 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請附加提要表單並提供提要表電子檔 48
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附件 2 項次項目名稱內容要項 1 資料類別 2 名稱或摘要 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之 7 種命令 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有法律授權依據, 具對外效力, 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查照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 7 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 ) 條列式 非條列式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 如勾選此項, 則免填項次 3-6) 中文英譯 3 內容辦理英譯 是 否 4 異動性質 訂定 修正 廢止 變更管轄 ( 移入 ) 變更管轄 ( 移出 ) 合併修正合併筆數 筆 合併說明 : 5 施行 ( 生效 ) 日期 自發布日或溯及施行 ( 生效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 ( 生效 ) 最後施行 ( 生效 ) 日期 年 月 日 指定施行 ( 生效 ) 日期 年 月 日 6 廢止日期 自發布日廢止 因期滿當然廢止年月日 填表說明 : 一 項次 1: 選法規或行政規則者, 請併同勾選次一選項 二 項次 2: 法規或行政規則屬條列式者, 請填名稱全名, 另修正名稱者, 請填新的名稱 ; 屬非 條列式者, 請填摘要 三 項次 4: 選合併修正者, 請敘明合併筆數及法規名稱等相關說明 四 項次 5: 修正條文 ( 規定 ) 如有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 ( 生效 )( 如特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另定 ), 請勾選第二項, 並填註最後施行日期 ( 如該次修正條文有多個施行時點, 以最後時點填入 ); 如日期未定, 則勾選後免填日期 屬項次 1 資料類別 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者, 請勾選第三項, 並填指定之日期 五 本提要表如係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 請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 ; 如係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則請併同送刊公報書函, 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俾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公文常見問題 50
本部送繕公文常見問題報告 報告單位 : 總務司 1 95 年 12 月 21 日 報告大綱 壹 前言貳 送繕公文常見問題參 結語 2 51
一 奉部長指示, 提升本部公文核稿品質改進策略, 確立各層級人員核稿責任, 加強承辦人員之教育訓練, 定期提報補正情形並列為績效評核 實施以來, 本部公文製作品質 ( 前端管控 ), 已顯著進步 二 惟經檢視各單位送繕公文內涵, 其中約有 65% 為 2 層決行, 3 壹 前言 壹 前言 ( 續 ) 4 仍有諸多缺失必須改進, 如正副本行文單位以簡稱書寫 附件標示不明 文稿漏會及機密等級區分不合規定等, 若未加強教育訓練檢討改進, 發揮尾端控管功能, 仍將功虧一簣, 茲就常見問題彙整作以下報告 52
貳 常見問題一 落實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事項 5 1. 承辦人辦稿之文稿若有 一文多稿 ( 令 函 書函稿 )( 批示 ) 函稿 書函稿 令稿 ( 有受文者 ) 令稿( 無受文者 ) 公告( 有受文者 ) 及 公告稿 ( 無受文者 ) 者, 若為第 2 層決行時, 請於 第 層決行 之 內輸入阿拉伯數字 2 ( 勿用原子筆填寫 ), 以便讓系統自動判斷, 帶出 二 落實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事項 ( 續 ) 6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字樣 2. 已簽奉核定 係指簽奉第 1 層長官 ( 即主秘以上之長官 ) 核定者, 故若為先簽後稿, 且已簽奉第 1 層核定者, 稿為第 2 層決行時, 請承辦人於之 已簽奉核定 的 處輸入 V ( 勿用原子筆打勾 ), 系統則 不會於發文時帶出 依分層負責 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字樣 53
三 落實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事項 ( 範例 ) 7 四 文稿正 副本行文單位禁用簡稱或以如出列席單位人員或如冊列個人等書寫, 以避免誤判 漏發或錯誤 正本 : 北市大同高中 正確應書明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或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 副本 : 冊列個人 如出列席單位人員 正確均應逐一正面表列或附發文電子檔清單 部長杜 0 0 8 54
五 隨文附件未標示 標示不清楚或標示錯誤, 造成發文人員誤判 漏發或錯誤 受文者:如正 副本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附件 ( 標示錯誤 ) 如文 ( 標示不清楚 ) ( 未標示 ) 主旨 : 檢送貴校簡級 ( 乙 ) 印暨校長職章各 1 顆如附件, 請查照惠復 9 正確應書明印信及職章各 1 顆 六 文稿聯絡人應填寫承辦人姓名及其電話, 不得輸入機關或單位名稱以及傳真機或本部總機號碼, 而造成錯誤與不便 教育部 函稿 檔號 :01170405 保存年限 : 30 地 址 : 臺北市 10051 中山南路 5 號 傳 真 :02-23976939 聯絡人 : 教育部 電話 :02-23566051 正確應填寫連絡人 : 黃興彬電話 : 02-23566026 10 55
七 各單位送繕公文文稿未判發 漏會及會 ( 簽 ) 稿另有意見即送交發文 11 八 公文文稿以鉛筆修改或修改過多且字跡潦草, 未回稿清稿 ; 重要數據及金額等內容修改後亦未蓋職章 12 56
九 機密文書等級區分不合規定 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標示不清或空白 ; 另傳遞流程未使用機密專用封袋與卷宗 受文者 :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台總 ( 三 ) 字第 0920016333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機密或密?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13 正確應書明 : 密 ( 本件於工作完成時解密 ) 或機密 ( 本件至 99 年 4 月 18 日解密 ) 十 機密文書區分 一 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二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 絕對機密 極機密 機密 ;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 密 等級 14 57
十一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 15 一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 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其解密條件如下 : ( 一 )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 二 )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 三 ) 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 四 ) 附件抽存後解密 (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 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 十二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 ( 續 ) ( 五 ) 其他 ( 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 辦理解密 ) 二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 於絕對機密, 不得逾 30 年 ; 於極機密, 不得逾 20 年 ; 於機密, 不得逾 10 年 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16 58
十三 使用 93 年以前直式版面舊檔, 再以另存新檔為橫式新稿, 因規範及格式不同, 造成版面欄位等錯置現象 教育部 書函 17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傳真 :02 23976939 聯絡人 :? 電話 :02 23566026 説明 : 一 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總(三)字第 0910189701 號書函諒達 二 發文代字號更正如下 : (一)台師(二)字更正為台中(二)字 (二)台師(三)字更正為台中(三)字 (三)台資自更正為台電字 18 十四 文稿段落禁用 Enter 鍵換行及空白鍵修正位移, 避免電子發文後, 字間 段落空白及錯亂現象 說明 : 一 復貴校 91 年 11 月 12 日蘭進總字第 0910001749 號函 二 檢附空白印信啟用報備表 繳銷廢舊印信申報表暨印信啟用拓模及廢舊印信繳銷拓模作業參考事項各 1 份如附件, 於啟用一週內將啟用日期及拓具墨模一式 2 份報備 ; 另廢舊印信截角後拓具墨模一式 2 份, 連同已截角之印信及校長職章一併繳銷 三 本件印信款項為 2 萬 8,418 元 59
十五 文稿說明分項標號 阿拉伯數字 外文字母及標點符號, 均未依規定書寫, 造成版面錯置不一 19 說明 : 一 一 依據 94 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 二 二 研習地點 人數 期間與議題 : ( 一 ) ( 一 ) 研習地點與人數 : 1 1. 研習地點 : 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 台 2 2. 研習經費 : 新台幣 792,000 元 3 3. 報名網址 : ttp://www.neer.edu.tw 分項標號 另列縮格 全型書寫 數字及符號為半型 ( ) 為半型 79 萬 2,000 元 十六 公文文稿及附件用紙應以 A4 為原則, 製作完成時應編寫頁碼並以電子檔傳送至資料庫, 未編寫頁碼須退件補正 20 未編頁碼 60
十七 本部各單位所製發證書及獎狀之格式 文字 ( 直式 ) 必備內容 用紙大小等未依規定辦理 正確 錯誤 21 十八 公文 聘函及信件之摯發, 對於女性者不得稱呼為 先生, 以示性別平權與平等 各單位於公文 聘函及信件之摯發時, 對於女性者不得稱呼為 先生, 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 老師 教授 委員 等稱謂行之, 若均無適當職稱再以女士或小姐 ( 男性以先生 ) 稱謂, 男性稱謂比照辦理 22 61
十九 聘函 ( 非依法令設置而係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委員會或小組, 不發正式聘函,95.5.29 台人 0950043038 號書函 ) 教育部函或書函 ( 一文多稿 ) 主旨 : 茲敦聘黃 00 教授為本部 00000 委員會委員, 聘期自 00 年 00 月 00 日至 00 年 00 月 00 日止, 為期壹年 正本 : 黃 00 教授 副本 : 國立臺灣大學 本部訓委會 23 二十 本部各單位所製發證書及獎狀之格式 文字 必備內容 用紙及用印均不一致 檢附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 1 份如附件, 敬請參考運用 24 62
參 結語 25 公文是政府賴以處理公務 溝通互動之重要工具與煤介, 必須與時俱進, 應配合科技發展以新思維 方法及工具, 推動公文電子資訊化 數位網路化並與國際接軌 近年來政府持續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公文書直式改橫式書寫 電子公文檔案管理 研訂政府文書版面標準規範及數位台灣計畫等, 成果顯著豐碩 上述各單位送繕公文常見問題, 期望藉由此報告來與各單位同仁相 參 結語 ( 續 ) 互溝通與改進, 共同努力 期能達到公文 電子化 品質優 效率高 之目標, 進而提升政府整體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 26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