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台 (90) 會 ( 三 ) 字第 9 0 0 7 1 6 6 4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0920098494 號函修正公布並於 92 年 7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0 9 5 0 0 3 7 9 4 2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3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0 9 6 0 1 3 3 8 9 7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6 日教育部台會 ( 三 ) 字第 0 9 8 0 0 2 1 4 5 4 C 號令修正 一 人事費 ( 一 ) 計畫主持人 ( 二 ) 協同計畫主持人 ( 三 ) 兼任行政助理 ( 四 ) 專任行政助理 ( 五 ) 專任行政助理勞 健保費 人月人月 人月 3,000 元至 5,000 元 人月 5,000 元至 8,000 元 4,000 元至 6,000 元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 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 核實編列 第 1 頁, 共 5 頁 凡委辦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屬之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 一 資格規定 : 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 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 但應業務需要, 經機關首長同意, 得酌予增列 三 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 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四 支用限制 : ( 一 ) 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 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 二 )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 除情況特殊者, 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 50% 為原則 ( 三 )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 四 ) 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 五 ) 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 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 六 ) 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
第 2 頁, 共 5 頁 託計畫 二 業務費 ( 一 ) 出席費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 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 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 又 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 派出席代表, 亦不得支給出 席費 二 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 錄 ( 二 ) 稿費一 整冊書籍濃縮 : 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 :690 至 1,040 元, 以中文計 2. 中文譯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 以外文計二 撰稿 : 每千字 1. 一般稿件 : 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 特別稿件 : a. 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 b. 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三 編稿費 : 1. 文字稿 : 每千字 a. 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b. 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2. 圖片稿 : 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四 圖片使用費 : 每張 1. 一般稿件 :230 元至 920 元 2. 專業稿件 :1,160 元至 3,470 元五 圖片版權費 :2,310 元至 6,930 元六 設計完稿費 : 1. 海報 : 每張 4,620 元至 17,330 元 2. 宣傳摺頁 : a. 按頁計酬 : 每頁 920 元至 2,770 元 b. 按件計酬 : 每件 3,470 元至 11,550 元七 校對費 : 按稿酬 5% 至 10% 支給八 審查費 : 1. 按字計酬 : 每千字中文 170 元, 外文 210 元 2. 按件計酬 : 中文每件 690 元 ; 外文每件 1,040 元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一 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二 稿費含譯稿 整冊書籍濃縮 撰稿 編稿費 圖片使用費 圖片版權費 設計完稿費 校對費及審查費 三 稿費之支給, 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 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 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 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 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 0930000424 號函釋, 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 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 則屬會前準備工作, 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 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 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 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 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 始得支給審查費
( 三 ) 講座鐘點費人節外聘 - 國外聘請 2,400 元外聘 - 專家學者 1,600 元外聘 -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1,200 元內聘 - 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800 元講座助理 -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 四 ) 裁判費人日 ( 五 ) 主持費 引言費 ( 六 ) 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人場 國家級裁判上限 1,500 元省 ( 市 ) 級裁判上限 1,200 元縣 ( 市 ) 級裁判上限 1,000 元全國性競賽上限 1,200 元省 ( 市 ) 競賽上限 1,000 元縣 ( 市 ) 級競賽上限 800 元每場上限 400 元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人次 第 3 頁, 共 5 頁 凡辦理研習會 座談會或訓練進修, 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 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辦理 二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 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 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四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 由各機關 ( 構 ) 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凡辦理各項一 依 各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運動競賽裁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判費屬之 標準數額表 辦理 二 主辦機關 ( 構 ) 學校應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 難易複雜程度 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判費, 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 主辦機關 ( 構 ) 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 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四 已支領裁判費者, 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 引言費屬之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 七 ) 訪視費 人次 1,000 元至 2,500 元 凡至部屬機關學校瞭解現況, 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 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 八 ) 評鑑費 人次 2,000 元至 4,000 元 凡至部屬機如審查委員赴各校評鑑已支領關學校評估評鑑費, 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計畫執行情資料為由, 重複支給書面審查形 目標達成費 效能之良窳, 並作成評
( 九 ) 工作費 工讀費 人日每人每日 760 元或每小時 95 元 第 4 頁, 共 5 頁 鑑記錄者屬之 辦理各項計一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畫所需臨時列 人力屬之 二 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等, 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 1/10 為編列上限, 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 十 ) 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 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 各種文件印刷, 應以實用為主, 力避豪華精美, 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 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 十一 ) 資料蒐集費 上限 30,000 元 凡辦理計畫一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 所須購置或 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影印必需之二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 數 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 量 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索等屬之 三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 十二 ) 國內旅費 短程車資 人次短程車資上限 250 元運費 ( 十三 ) 膳宿費人日一 辦理半日者 : 膳費上限 120 元二 辦理 1 日 ( 含 ) 以上者 : ( 一 ) 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250 元或 275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400 元或 1,600 元 ( 二 ) 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500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400 元 ( 三 ) 辦理國際性會議 研討會 ( 不包括講習 訓練及研習會 ), 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1,100 元 ;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2,000 元, 外賓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4,000 元 凡執行計畫一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所需因公出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差旅運費屬辦理 之 二 短程車資編列上限比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雜費額度, 為膳雜費之 1/2 三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 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所需之膳宿費屬之 一 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規定辦理, 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二 有關膳宿費規定, 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三 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 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 各機關聘請
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 準表 規定 ( 十四 ) 保險費人 凡辦理各類一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 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 ( 習 ) 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問金發給辦法 施行後, 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 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 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二 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 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 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 十五 ) 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 會 研習會所 用費 需租借場地二 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 使用費屬之 核實列支 ( 十六 ) 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三 雜支 四 行政管理費 以每月薪資 6% 為編列上限專任行政助如委辦計畫所核定之經費項目理之勞工退中, 包含聘僱專任行政助理, 用休金或離職儲人機關可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金屬之 或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於每月薪資 6% 的範圍內擇一編列 一 屬補助計畫者, 按業務費之 6% 編凡前項費用列 未列之辦公二 屬委辦計畫者, 按人事費及業務費事務費用屬合計數之 6% 編列 之 如文具用三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特品 紙張 錄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音帶 資訊耗材 資料夾 郵資 誤餐費等屬之 一 計畫期程不滿 6 個月者, 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8% 以內編列, 最高不得超過 15 萬元 二 計畫期程達 6( 含 ) 個月以上者, 得按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10% 以內編列, 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 三 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特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凡機關 學校 法人因辦理委託計畫所支付具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 電話費 燃料費 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 二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三 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台 83 會 066545 號函, 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第 5 頁,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