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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 [2019] 两全保险 0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 汇金资本汇金资本 两全保险 F 款 ( 万能型 ) 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 汇金资本汇金资本 两全保险 F 款 ( 万能型 ) 产品提供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障及其他利益身故保障及其他利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 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 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2.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3 保单账户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险费的分配及费用收取 3.3 结算利率 3.4 部分提取 4 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3 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解除保险合同 6.3 退保费用 7 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8.1 保险合同的构成 8.2 保险金额 8.3 保险责任的开始 8.4 投保年龄 8.5 年龄误告 8.6 合同效力的终止 8.7 诉讼时效 8.8 变更保险合同 8.9 变更通讯方式 8.10 宣告死亡 8.11 身体检查 8.12 争议的处理 8.13 特别约定 8.14 适用币种 9 名词释义附件 1 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保障费用表

中信保诚 汇金资本汇金资本 两全保险 F 款 ( 万能型 )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保险责任 1.1 在本主险合同 ( 指您购买的 中信保诚 汇金资本 两全保险 F 款 ( 万能型 ) 产品合同 ) 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生存, 我们将按满期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 ( 见 3.3 条 ) 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 见 3.1 条 ) 给付满期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下述 1 和 2 情形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 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 ( 含部分提取费用 ); 2 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K 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 详见下表 : 到达年龄 K 17 周岁 ( 见 9 名词释义 ) 及以下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 : 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 见 9 名词释义 ) 数 - 1 保险期间 1.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时,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 见 7.1 条 ),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3)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 除外责任 部分外, 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 担保险责任的内容, 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保单账户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3.1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 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着保险费的分配 结算生息的计入而增加 ; 随着保障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部分提取而减少 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以便您了解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保险费的分配及费用收取 3.2 (1) 保险费的分配及初始费用 1 趸缴保险费 我们将在收到趸缴保险费后, 按趸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剩余部分作为可投资金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趸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1% 2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 您可以申请缴纳追加保险费作为额外投资, 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我们将在收到追加保险费后, 按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剩余部分作为可投资金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1% (2) 保障费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月按照当月保单周月日 ( 见 9 名词释义 ) 的风险保额 ( 见 9 名词释义 ) 相对应的保障成本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障费用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费用, 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 当时年龄 当时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 1, 如因被保险人职业或健康因素需增加保障费用, 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 保单管理费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 金额为 8 元 / 月 结算利率 3.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于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一次结算利率, 保单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利率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主险合同的最低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保证实际结算利率不低于 2%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本主险合同中所提及的结算利率均为年利率 部分提取 3.4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将在收到申 请书并同意后, 将您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提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 予您 我们按部分提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 保单年度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1 4% 2 3% 3 2% 4 1% 5 1% 每个保单年度部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缴保险费的 20%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若部分提取后,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以扣除保障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本主险合同效力将终止 4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缴纳保险费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4.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5.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 5.2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 ( 最迟不得超过 10 日 ) 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5.3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见 9 名词释义 ) 文件 ; (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的给付 5.4 对于身故保险金, 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 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犹豫期 6.1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 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解除保险合同 6.2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向您退还我们收到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退保费用 6.3 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 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 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1 4% 2 3% 3 2% 4 1% 5 1%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现金价值 7.1 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某一日的现金价值即按当日所 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8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 8.1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金额 8.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即我们根据第 1.1 条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 8.3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 8.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计算 年龄误告 8.5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少于应缴保障费用的, 我们有权从保单账户中收取欠缴的保障费用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障费用和应缴保障费用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多于应缴保障费用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障费用无息重新分配入保单账户中,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合同效力的终止 8.6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3)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诉讼时效 8.7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变更保险合同 8.8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按照第 3.2 条约定申请追加保险费 您申请追加保险费时,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并在上述文件中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追加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同意追加保险费的决定, 并且不承担追加保险费对应的保险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追加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风险保额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根据本条约定追加保险费对应的保险责任不生效, 但会无息退还追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批单记载为准 变更通讯方式 8.9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宣告死亡 8.10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为准, 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 8.11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有鉴定资质 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8.12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8.13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8.14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9 名词释义 周岁 9.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 没有出生证明的, 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 9.2 本主险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 ( 见 9 名词释义 ) 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 度 保单周月日 9.3 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 对应日 风险保额 9.4 指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时点身故保险金与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 法定身份证明 9.5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出生 证明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等 保单周年日 9.6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此 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本页以下空白 )

附件 1: 中信保诚 汇金资本 两全保险 F 款 ( 万能型 ) 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保障费用表 注 : 单位 : 人民币元 年龄男性女性年龄男性女性年龄男性女性 0 3.948 3.595 1 2.804 2.417 26 1.203 0.676 51 7.518 4.715 2 2.094 1.708 27 1.190 0.683 52 8.265 5.218 3 1.625 1.256 28 1.193 0.693 53 9.088 5.775 4 1.300 0.954 29 1.213 0.710 54 9.992 6.391 5 1.067 0.745 30 1.252 0.736 55 10.984 7.072 6 0.897 0.595 31 1.309 0.770 56 12.074 7.826 7 0.771 0.488 32 1.383 0.813 57 13.273 8.659 8 0.676 0.410 33 1.477 0.866 58 14.589 9.581 9 0.608 0.356 34 1.589 0.928 59 16.033 10.600 10 0.568 0.324 35 1.717 1.004 60 17.619 11.729 11 0.562 0.312 36 1.867 1.089 61 19.360 12.974 12 0.595 0.322 37 2.035 1.188 62 21.269 14.351 13 0.671 0.350 38 2.223 1.301 63 23.364 15.872 14 0.784 0.393 39 2.434 1.427 64 25.662 17.553 15 0.918 0.443 40 2.666 1.570 65 28.180 19.408 16 1.056 0.497 41 2.925 1.730 66 30.940 21.457 17 1.179 0.547 42 3.211 1.908 67 33.963 23.717 18 1.275 0.590 43 3.527 2.106 68 37.272 26.211 19 1.336 0.625 44 3.875 2.327 69 40.894 28.961 20 1.364 0.650 45 4.259 2.573 70 44.855 31.993 21 1.362 0.664 46 4.681 2.844 71 49.186 35.334 22 1.339 0.672 47 5.145 3.146 72 53.916 39.012 23 1.304 0.675 48 5.658 3.480 73 59.080 43.060 24 1.264 0.675 49 6.219 3.851 74 64.713 47.514 25 1.229 0.675 50 6.838 4.260 75 70.851 52.407 1 标准体年保障费用按照此表计算 2 非标准体年保障费用在此表基础上按照额外死亡率 ( 额外风险发生的比率 ) 的 90% 增加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