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教室第三講 -1 引 渡
引渡 1. 定義 :P.205 2. 性質 : 引渡法第 1 條 3. 原則 : 本國民不引渡 引渡法第 4 條 政治犯不引渡 引渡法第 3 條 不引渡即起訴 引渡法第 5 條 雙重犯罪原則 ( 罪刑特定 ) 引渡法第 2 條
請求引渡的主體 犯罪人所屬國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被害人所屬國 引渡的對象 罪刑相同原則 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被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第三國的國民雙方法律都認為是犯罪且有刑事處罰規定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罪刑特定原則 形式認定說或實質認定說 引渡的程序 外交代表 ( 若無則由領事代表 ) 製作引渡請求書, 或由各國政府直接通知, 並還須附送關於罪犯個人犯罪相關物證 被請求國司法部門對請求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請求國派人前往接收 被請求國通知請求果有關移交罪犯事宜 請求被接受 交由行政機關核准
少林練功房 100 高考三級國際文教行政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一 甲國國民 A, 在乙國開槍射殺丙國國民 B 後, 逃至丁國被逮捕, 丁國和甲國無邦交, 最近又和乙國因為關係不佳而召回大使, 乙丙丁三國都是 123 安全同盟會員國, 甲乙丙丁四國彼此之間均未簽署引渡條約, 但都是聯合國會員國 閣下國際法學養深厚, 丁國外交部請你就下列問題, 提供法律意見 : ( 一 ) 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有那些? 請說明具體內容 ( 二 ) 甲乙丙三國均主張對 A 有管轄權, 丙國並主張本案為其專屬管轄, 請問三國主張是否有理? 理由為何?
少林練功房 當一個行為人同時有兩個以上國家提出引渡請求時, 受請求國應如何決定? 國際實踐如下 : 1 犯罪發生地國與及罪犯所屬國就同一犯罪請求引渡, 犯罪發生地國有優先權 2 犯罪行為屬於跨地犯者, 先請求引渡國有優先權 3 兩個以上國家就不同犯罪, 就不同犯罪請求引渡同一犯人時, 重大犯罪發生國有優先權
少林練功房 99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國際組 國際公法 三 某甲在 A 國殺人後入境我國,A 國向我國提出引渡之請求, 試就種種相關法律層面說明我國應如何處理 引渡法第 6 條
少林練功房 引渡請求國接到引渡之犯人後, 可否因其他案件將之再引渡給他國?
少林練功房 國際實踐的思考點 : 依據主權至上的想法, 任何國家得隨意將犯人引渡給他國, 故在引渡並無問題 而根據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任何國家不得隨意將犯人引渡給他國 多數學者認為 : 原則上應遵循引渡效果有限原則, 不得將犯人再引渡 但有下列情況時, 例外可再引渡 : 1 原受請求國同意, 或 2 犯人居住於原請求國之事由並非基於引渡之結果, 乃是基於其他無關之原因, 或 3 犯人本身同意
少林練功房 如案件涉及我國, 請求國應依我國引渡法第 8 條規定處理 若案件另有我國引渡法第 7 條所規定之事實, 請求國則無需經我國同意, 即可在引渡
少林練功房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http://www.mac.gov.tw/public/data/04261055771.pdf Q: 協議性質 此協議可認作是 國際法 的條約嗎? 義務內容 : 1.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 刑事 : 四列舉一概括, 行政 / 刑事 : 概括 ) 2. 雙方同意在民事 刑事領域相互提供 共同打擊犯罪 調查取證 接返 ( 移管 )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 被判刑人 ) 協助
國際法教室第三講 -2 庇 護
庇護的基本觀念 1. 庇護是領土國准予被外國以政治原因訴追或迫害之人入境或居留 2. 庇護屬於庇護國展現 領土主權 的方式, 相對限制被庇護人所屬國之屬人管轄 3. 受庇護人在庇護國享有合法的 居留權 只要不違法, 受庇護人原則不會被驅逐或引渡 除非取得庇護國籍, 居留期間相關待遇與一般外國人相同
庇護 : 庇護可分三個層面觀察, 人, 行為, 處所 行為, 則是指申請庇護人有無特定行為 人, 是指申請庇護的人是否為難民 處所, 則是判斷申請處所是否符合領土的概念
庇護是依本國政策的隨機決定 1. 庇護之對象必須是因政治原因遭受迫害或可能遭受迫害之人 2. 受庇護者之行為是實踐國際社會共同關切之事項, 其他國家依照國際法應予尊重之行為 3. 庇護國應以國際法決定是否給與庇護
庇護是依本國政策的隨機決定 4. 庇護國不得庇護違反聯合國宗旨之行為等 EX: 防治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破壞和平罪, 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 禁止並懲治總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5. 若申請人的行為不具有政治性, 或是行為因違背聯合國宗旨與原則, 已經被起訴, 不得給予庇護 6. 許多國家提供庇護的理論 ( 由 ) 是以保護人權為基礎, 但保護人權未必是提供庇護的絕對理由
庇護的性質 庇護為一國決定事項, 然此決定涉及國際法有關領土管轄與屬人管轄之衝突, 但是否為習慣法, 則有疑問 習慣法 = 多數國家基於法的信念 ( 主觀要件 ), 採取一致的慣行 ( 客觀要件 ) 支持 ( 肯定 ) 說與否定說.
受庇護者 難民 :1951 年 難民地位公約 第 1 條 : 由於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發生的事情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 宗教 國籍 屬於其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 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 ; 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受庇護者 1976 年, 難民地位公約 締約國在議定書內, 刪去時間與地理要件後, 普遍認為難民是指因種族 宗教 國際 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理由, 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 ( 身處 ) 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
受庇護者 : 基於 1967 年難民地位的議定書變更 1951 年公約第一條的定義, 公法學說普遍認為難民是基於政治見解而逃亡離開所屬國籍國國境, 現正處身於外國之人 對於具有多重國籍的人, 僅在其他國籍均無效 ( 即其他國籍國不為其提供保護 ) 時, 才可被認為是 難民公約 之下的難民
難民不必然可獲得庇護 某自然人當然可根據 世界人權宣言 第 14 條尋求庇護, 但給與庇護仍是相關國家的自主範疇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但前述宣言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 所以, 基於人權保護為庇護理由之實踐, 並未構成習慣法的地位 難民公約 締約方便分別以合法或非法進入締約國的方式, 制訂相關國家給與庇護的判斷準則與應履行的義務
非法進入某國之難民 難民如果是非法進入某國, 根據 難民公約 第 31 條第 1 項, 若難民因為生命 自由受到 ( 公約第一條所指的 ) 威脅, 未經許可而進入 逗留 締約國 的領土, 締約國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 而對難民加以刑罰 但不施以刑罰前提是, 難民必須毫不遲疑地自行投向締約國當局, 說明其非法入境 逗留之正當理由 依據同條第 2 項, 締約國對非法入境 逗留的難民之行動, 不得施加 除了必要以外 的任何限制 這種必要的限制, 適用於難民在締約國境內地位正常化以前, 或者難民獲得第三國入境許可之前, 締約國以行政措施限制其自由 締約國還必須給予難民合理期間 一切必要便利, 以便難民得以獲得第三國入境的許可
合法進入某國之難民 如果難民是合法進入締約國境內, 所在國必須遵守 難民公約 第 33 條 1 項之規定, 禁止難民驅逐出境 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 宗教 國籍 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學者指出締約國受到本條 ( 禁止驅回原則 ) 的拘束前提必須是當地國是依據第 1 條承認該群難民 所以, 若該國不承認申請庇護者是難民, 極有可能將之驅回原國
時事 日本一直被認為是最不歡迎難民的國家之一 2015 年, 有 7586 人申請難民身份, 但只有 27 人獲得難民身份, 占總申請總數的約 0.4% 實際上, 這與之前相比已經有所增加 2014 年的 5000 名申請人中, 日本只接收了 11 名難民 今年 1 到 3 月總計有 2356 人申請, 但是獲得日本政府認證難民身份的只有 1 個人 原文網址 : http://www.nippon.com/hk/features/h00107/
庇護的處所 基本上庇護為領土主權行使象徵, 其庇護之處所應限於領土 但國際實踐, 常出現以駐外使館提供庇護的案例 方勵之 - 王立軍 - 60 名中國基督徒在捷克申請政治庇護 http://udn.com/news/story/7331/1880661 肯定說認為 :
庇護的處所 否定說 : 駐外使館是執行外交職能, 使館及其人員基於職務需要,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享有特殊的保護與尊重 如果利用一國的駐外使館進行庇護, 是有悖於使館的外交職能, 且與 1961 年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 41 條第 3 款規定不合 所以, 利用使館進行外交庇護, 可能臨著違反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的規定的指控 使館館捨不得充作與本公約或一般國際法之其他規則, 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有效之特別規定之使使館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
以使館為庇護處所可能會引發的問題 某些國家認為 : 利用駐外使館進行庇護不僅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還有可能涉及干涉別國內政 因為,1970 年 國際法原則宣言 指出, 不論直接或者間接的干涉, 武裝干涉和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 經濟及文化要素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干預或試圖威脅, 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所以, 無論外交庇護對象是否為政治犯, 利用使館提供庇護就是限制屬人管轄, 都構成不干涉別國內政
以使館為庇護處所之例外 另有國家主張, 以使館收留 難民 屬於人道事項, 不抵觸禁止干涉內政原則 其認為, 庇護若出於以下事由, 則不牴觸干涉內政原則 1. 外僑遭遇急迫危險, 以保護外僑為名 2. 嚴重違反人權 3. 不歧視衝突雙方的情況下, 給予適當協助 4. 履行雙邊 / 區域條約義務 5. 國際組織為確保區域穩定, 採行特定之措施
以使館為庇護處所之例外 6. 當人身處於暴動或相當失序的情況下, 或該國出現急遽政治崩解的情況 7. 當地長期有效的習俗允許外交庇護 ( 庇護權案 ) 8. 領土國與使館代表國有條約存在
少林練功房 91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學與國際公法 四 何謂庇護? 外國使領館及停泊在本國港內之外國軍艦可否提供庇護?
少林練功房 9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外事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學與國際公法 四 假設 A 國人民甲因涉嫌犯罪, 被 A 國政府通緝, 甲逃入位於 A 國首都內的 B 國大使館, 向 B 國要求庇護, 依現行國際法規範, 請問 B 國大使館應否 ( 或得否 ) 給予甲庇護? 依據及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