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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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产品说明书

保险合同特色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了针对皮肤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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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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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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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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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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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精选定期寿险年交费率表 单位 : 元 /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20 年 费率等级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超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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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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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中国人寿 2009 两全保险 007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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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 本公司禁止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投保, 如由上述人员代为投保, 视为投保人与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 与本公司无关 7. 本卡为可续保卡,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 并提供续保扣款账号 本卡并非保证续保产品, 保单满期日, 若您符合我司续保条件, 且扣得续保保费, 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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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六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 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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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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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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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P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58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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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九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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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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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5-50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天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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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阅 读 指 引

弘康附加安鑫赢三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 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 弘康附加安鑫赢三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型保险是一种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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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介绍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简称同方全球人寿 ) 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 (Aegon) 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THTF) 各出资 5% 组建而成, 公司于 23 年 5 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 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 同方全球人寿总部位于上海, 目前注册资本为 21 亿元

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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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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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主要责任与权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 生存保险金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 ( 含 ) 开始至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 ( 含 ) 止,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 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Microsoft Word - 04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具证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 不受前述首处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一 疾病和疾病状态 ( 一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二 )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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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五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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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4.恒大常青藤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重新报备于2018年6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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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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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Transcription: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13859968608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3650 年交 20年 80岁 500000 首期保费合计 3650 首次支付3650元 以后每天只需约10元 即可得到以上保障 郑重声明 本建议保障计划单位为人民币 假设被保险人为标准体 所列产品 费率 保障金额等与保险合同不一定一致 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障计划标识号为E46EEB59-0CA8-C96C-6D59-25557CD5FC3E 第01页/ 共6页

一般收益文档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1. 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 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继续有效 3.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 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三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后次恶性肿瘤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确诊日已届满三年 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 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若本合同恶性肿瘤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 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视同投保人交纳了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若因 第 02 页 / 共 6 页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综合收益文档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身患特定疾病, 最高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元 恶性肿瘤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 瘤, 给付保险金 500000 元 年度最高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 最高可给付身故保险金 188200 元 保险利益测算表 货币单位 :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年初保费 累计保费 1 年度最高身故保障 2 特定疾病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保障 退保金 ( 现金价值 )( 年末 )4 1 1 3650 3650 3650 150000 500000 500 2 2 3650 7300 7300 150000 500000 1350 3 3 3650 10950 10950 150000 500000 2300 4 4 3650 14600 14600 150000 500000 3500 5 5 3650 18250 18250 150000 500000 4800 6 6 3650 21900 21900 150000 500000 6250 7 7 3650 25550 25550 150000 500000 7800 8 8 3650 29200 29200 150000 500000 9500 9 9 3650 32850 32850 150000 500000 11300 10 10 3650 36500 36500 150000 500000 13250 11 11 3650 40150 40150 150000 500000 15350 12 12 3650 43800 43800 150000 500000 17600 13 13 3650 47450 47450 150000 500000 19950 14 14 3650 51100 51100 150000 500000 22550 15 15 3650 54750 54750 150000 500000 25250 16 16 3650 58400 58400 150000 500000 28200 17 17 3650 62050 62050 150000 500000 31300 18 18 3650 65700 65700 150000 500000 34650 19 19 3650 69350 69350 150000 500000 38200 20 20 3650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41950 21 21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44050 第 03 页 / 共 6 页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年初保费 累计保费 1 年度最高身故保障 2 特定疾病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保障 退保金 ( 现金价值 )( 年末 )4 22 22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46250 23 23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48600 24 24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51000 25 25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53550 26 26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56200 27 27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58950 28 28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61850 29 29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64850 30 30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68000 31 31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71250 32 32 73000 74600 150000 500000 74600 33 33 73000 78050 150000 500000 78050 34 34 73000 81650 150000 500000 81650 35 35 73000 85400 150000 500000 85400 36 36 73000 89250 150000 500000 89250 37 37 73000 93200 150000 500000 93200 38 38 73000 97300 150000 500000 97300 39 39 73000 101500 150000 500000 101500 40 40 73000 105850 150000 500000 105850 41 41 73000 110350 150000 500000 110350 42 42 73000 114950 150000 500000 114950 43 43 73000 119600 150000 500000 119600 44 44 73000 124300 150000 500000 124300 45 45 73000 129050 150000 500000 129050 46 46 73000 133750 150000 500000 133750 47 47 73000 138400 150000 500000 138400 48 48 73000 143000 150000 500000 143000 49 49 73000 147550 150000 500000 147550 50 50 73000 152000 150000 500000 152000 51 51 73000 156300 150000 500000 156300 52 52 73000 160550 150000 500000 160550 53 53 73000 164550 150000 500000 164550 54 54 73000 168350 150000 500000 168350 55 55 73000 171850 150000 500000 171850 56 56 73000 175100 150000 500000 175100 57 57 73000 178000 150000 500000 178000 58 58 73000 180600 150000 500000 180600 59 59 73000 182800 150000 500000 182800 60 60 73000 184650 150000 500000 184650 61 61 73000 186150 150000 500000 186150 62 62 73000 187300 150000 500000 187300 63 63 73000 188000 150000 500000 188000 64 64 73000 188200 150000 500000 188200 第 04 页 / 共 6 页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年初保费 累计保费 1 年度最高身故保障 2 特定疾病保险金 3 恶性肿瘤保障 退保金 ( 现金价值 )( 年末 )4 65 65 73000 187850 150000 500000 187850 66 66 73000 186950 150000 500000 186950 67 67 73000 185150 150000 500000 185150 68 68 73000 182400 150000 500000 182400 69 69 73000 178400 150000 500000 178400 70 70 73000 173100 150000 500000 173100 71 71 73000 166250 150000 500000 166250 72 72 73000 157650 150000 500000 157650 73 73 73000 147150 150000 500000 147150 74 74 73000 134750 150000 500000 134750 75 75 73000 120200 150000 500000 120200 76 76 73000 103150 150000 500000 103150 77 77 73000 83350 150000 500000 83350 78 78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60350 79 79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32950 80 80 73000 73000 150000 500000 注 : 1 累计保费 : 累计交纳至本保单年度 ( 含 ) 的保费总额 2 年度最高身故保障 : 保单年度最高身故保险金额 3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且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4 退保金 ( 现金价值 )( 年末 ): 保单年度末退保金额 ( 不含红利 ) 特别声明 : 本计划书仅供帮助您理解在假设条件下您 / 被保险人有可能享受的保障利 益之用, 不构成本公司向您发出的要约邀请 要约以及其他任何法律性承诺, 亦不是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第 05 页 / 共 6 页

四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06 页 /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