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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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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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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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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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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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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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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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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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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至 2016 年 05 月 20 日 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 5 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振洪先生 ; 7 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1 人, 代表股份数 720,558,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数为 720,194,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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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思创医惠公告编号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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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93,101,88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614,7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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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澳洋健康公告编号 :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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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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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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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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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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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 :100020 传真 Fax: 86-10-5769-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中期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以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 本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仅供中国中期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 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共计 2 人, 代表股份 44,981,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572%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2 人, 代表股份 382,2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6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1) 选举姜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78,9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 反对 8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7%; 弃权 3,4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2) 选举姜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78,9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 反对 84,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2%;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选举牟淑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4) 选举田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5) 选举薛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3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1) 选举韩玲亚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同意 45,258,7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3%;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32,3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2% (2) 选举刘琳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同意 45,262,1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8%;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28,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7% 3 关于转让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 持有公司 44,718,400 股股份 ) 予以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未就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正本一式叁 (3) 份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