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 :100020 传真 Fax: 86-10-5769-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中期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以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出具 本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仅供中国中期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 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共计 2 人, 代表股份 44,981,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572%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2 人, 代表股份 382,2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6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1) 选举姜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78,9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 反对 8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7%; 弃权 3,4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2) 选举姜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78,9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 反对 84,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2%;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选举牟淑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4) 选举田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5) 选举薛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3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1) 选举韩玲亚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同意 45,258,7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3%;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32,3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2% (2) 选举刘琳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同意 45,262,1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8%;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28,9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7% 3 关于转让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5,291,02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5%;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 持有公司 44,718,400 股股份 ) 予以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未就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正本一式叁 (3) 份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