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沪电信职院委 2018 4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的通知 各党总支,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提高党的战斗力,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现制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并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9 日 1
附件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 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提高党的战斗力, 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和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并从学校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出发, 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高度重视, 集中力量抓紧抓好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 重点抓好端正入党动机 提高政治理论 2
水平 加强实践锻炼 严格入党程序等重要环节, 坚持慎重 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工作 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做好记录, 并鼓励 帮助其进步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八条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 并指定 1~ 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教育和考察 3
工作 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如下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 关心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应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 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十条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 4
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认和考察 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 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意见后, 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三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四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需参加学校党校培训 培训时间一 5
般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由本人按要求写出详细的自传, 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后, 应当形成综合性 结论性的政审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将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 党内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本人的主要表现情况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 6
查, 根据需要听取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与会者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 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三 ) 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和考察的情况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 7
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 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党委审批前, 要指派党委委员或学校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如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 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 ), 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 8
上宣布, 还要及时通知本人 对未批准入党的, 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在三个月内审批, 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考察教育及转正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及时将经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由党总支 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在预备期间内, 入党前的联系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工作, 定期找预备党员谈心 :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写一份书面汇报 党小组和支委会每季度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 并向本人提出, 填好 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 9
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向党支部提 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提出意见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 10
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 11
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 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 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12 2018 年 10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