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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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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L) 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總代理人 ( 一 ) 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野村投信 ) ( 二 ) 營業所在地 : 台北市 110 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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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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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股權與對沖組合基金等投資商品 旗下各公司致力為世界各地之客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投資產品及資產管理服務, 網絡橫跨歐美亞非與中東地區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旗下資產管理總額達 715 億美元, 擁有各項投資領域研究能力及優秀的過往紀錄 另類投資 : 客製化方案我們的避險及結構性資產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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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DWS Invest系列基金

募股權與對沖組合基金等投資商品 旗下各公司致力為世界各地之客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投資產品及資產管理服務, 網絡橫跨歐美亞非與中東地區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旗下資產管理總額達 825 億美元, 擁有各項投資領域研究能力及優秀的過往紀錄 另類投資 : 客製化方案我們的避險及結構性資產

( ) (1) (2) (3) (4) 2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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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133 Elgin Avenu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Razer Inc. 雷蛇 * (ROC# ) ( 本公司 ) 敬請注意 : 在本公司於 2018 年 5 月 30 日舉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96 號 9 樓 ( 三 )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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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 Invesco Funds Series 1-5 ): 景順基金系列 1(Invesco Funds Series 1) 景順基金系列 2(Invesco Funds Series 2) 景順基金系列 3(Inv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本基金並未試圖利用機會以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 有關本基金投資

本基金可將超過 20% 的淨資產價值投資於新興證券市場發行機構的證券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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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一部分 : 基金專屬資訊 刊印日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 ( 一 )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投資人須知 ( 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 ) 與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 二 ) 境外基金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 其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年報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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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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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富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辦理6種富達基金子基金(投資組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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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肆、富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辦理6種富達基金子基金(投資組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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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積極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風險 高風險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參見本基金投資人須知之 參 投資

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穩健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

2012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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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以本基金計價貨幣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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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駿利亨德森遠見基金系列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總代理人 : 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事業名稱 : 駿利亨德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盧森堡系列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Allianz GEM Equity High Dividend( 原名稱 : 安聯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永續發展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Allia


* B0335H J (1) 7 (2) 42 (3) 63 (4) 67 (5) 7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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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星全球系列基金 (The Jupiter Global Fund)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總代理人 ( 一 ) 事業名稱 : 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大安區 10687 仁愛路四段 118 號 16 樓 ( 三 ) 負責人姓名 : 董事長吳光雄 ( 四 ) 公司簡介 : 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1989 年,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億元, 隸屬於台新金控 目前業務範圍包含 :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2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台新投顧在業界向來以卓越之研究品質著稱, 過去曾分別榮獲英國財經雜誌 Asian Research Supplement 及歐洲貨幣雜誌 Europe Money 評選為台灣證券業最佳研究單位, 並以高水準的研究報告受邀刊稿登於 Asian money 雜誌上, 研究成果深獲各界肯定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 一 ) 事業名稱 : 木星全球系列 (The Jupiter Global Fund) ( 二 ) 營業所在地 :6 route de Trèves, Senningerberg L-2633 Luxembourg ( 三 ) 負責人姓名 :Adrian Creedy ( 四 ) 公司簡介 : 發行機構是一家開放式投資公司, 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以有限公司 (societe anonyme) 之形式於 2005 年 9 月 22 日註冊成立為一家擁有傘式結構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 SICAV ), 受盧森堡 2002 年 集體投資企業法 第 1 部之規定規範, 可無限期存續 公司章程於 2005 年 10 月 11 日在 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公佈, 其最近一次修正為 2015 年 7 月 31 日並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於 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 és et Associations 公告, 盧森堡商業登記處編號為 B110.737 發行機構股份無面值 發行機構的資本等於其以歐元表示的淨資產, 最低資本為 1,250,000 歐元 根據章程, 發行機構可發行數支基金的多類股份 各基金都維持一個獨立的資產和債務帳目, 並且根據適用於各基金的投資目標進行投資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 一 ) 事業名稱 : 木星單位信託管理有限公司 (Jupiter Unit Trust Managers Limited) ( 二 ) 營業所在地 : The Zig Zag Building, 70 Victoria Street, London SW1E 6SQ United Kingdom ( 三 ) 負責人姓名 :Nick Ring ( 四 ) 公司簡介 : 1.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沿革 管理機構於 1986 年 4 月 11 日以非公開發行股份之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成立, 並且無存續期限制 目前公司已繳足股本的資本為 300,000 英鎊, 為每股一英鎊共 30 萬股股份 註冊章程已提交至 Companies House 並於 2008 年 9 月 30 日作出最新修訂 木星單位信託管理有限公司獲認可為管理機構, 可管理受 UCITS 指令監管的 UCITS 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規管 1/32

根據管理機構與發行機構訂立的管理機構服務合約, 管理機構可根據該合約之條款將其任何職能委任給任何一方 管理機構已將其投資管理職能委任予投資經理人 - 木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Jupiter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在行政職能方面, 管理機構已與行政管理人 -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訂立合約, 根據此等合約, 行政管理人同意擔任本公司之中央行政管理人機構 註冊人及過戶代理並執行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行政管理人職務 在行銷職能方面, 管理機構已與分銷機構 -- 木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Jupiter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訂立合約, 根據此等合約, 分銷機構同意擔任本公司股份之分銷機構, 並有權任命次分銷機構 管理機構仍然須為其根據管理機構服務合約所委任任何職能 ( 包括關鍵或重要業務職能 ) 或任何相關服務與活動 ( 皆根據英國相關規則解釋 ) 之行為與人員疏失負有責任 管理機構同時也擔任其他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 可按要求提供此等其他投資基金的名單 2. 股東背景 管理機構 - 木星單位信託管理有限公司與投資經理人 - 木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皆為木星集團完全擁有之子公司, 兩者之最終母公司為成立於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木星基金管理公開股份有限公司 (Jupiter Fund Management plc) 木星集團於 1985 年奠立其目前型態, 自此建立起聲名顯赫的資產管理業務, 尤其注重客戶服務及投資表現 木星集團是一家投資管理企業, 主要從事創建其投資能力範圍內的中長期優質投資, 包括英國 歐洲及新興市場股票 主題性股票 ( 如金融類股 ) 與多重經理人產品, 以及固定收益與絕對回報策略 3. 所管理總基金資產規模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集團所管理資產約 404 億英鎊 ( 約等值之 467 億美金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 兼支付代理人與行政管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 二 ) 營業所在地 :6 route de Trèves, Senningerberg L-2633 Luxembourg ( 三 ) 負責人姓名 :Mark Gavin ( 四 ) 公司簡介 : 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於 1973 年 5 月 16 日以公開有限公司 ( société anonyme ) 在盧森堡註冊成立 ; 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 被授權得從事所有銀行業務 繳足認繳資本 1100 萬美元 將代表股份持有人保管基金之資產, 並有權將其責任授權第三人代為行使 於 2016 年 10 月 28 日,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之母公司 (JPMorgan Chase Bank) 企業評等在穆迪 (Moody's) 之評等為 A3/Stable,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之評等為 A- /Stable, 惠譽 (Fitch) 之評等為 A+/ Stable 2/32

投資經理人暨分銷機構 ( 一 ) 事業名稱 : 木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Jupiter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二 ) 營業所在地 : The Zig Zag Building, 70 Victoria Street, London SW1E 6SQ United Kingdom ( 三 ) 負責人姓名 : 其由全體董事會連帶負責 ( 四 ) 公司簡介 : 木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 1985 年創立, 目前已成為英國最著名且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該公司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管轄 其為盧森堡之木星全球系列擔任投資經理人, 並擔任木星全球系列分銷機構, 由其在全球範圍內分銷和推廣股份銷售, 並有權任命次分銷機構 3/32

二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僅須針對國內投資人適用的部分予以說明 ): ( 一 ) 最低申購金額 : 依據基金公開說明書, 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 美元 / 英鎊 / 歐元 可隨後增加之單位最低價值為 50 美元 / 英鎊 / 歐元 每月可定期定額申購, 最低金額為每月 50 美元 / 英鎊 / 歐元 部分買回是被允許的, 但若部分買回將使持有股份之剩餘單位價值低於最低投資限額 1,000 美元 / 英鎊 / 歐元, 基金管理機構得拒絕接受該買回指示 銷售機構經總代理人指定後, 國內投資人僅得透過銷售機構申購 買回基金, 其最低交易金額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如何買回股份部分, 每次買回交易可買回的股份不存在最低股份數量或最低股份價值限制, 但申請人申請買回其部分持股之後將導致該申請人剩餘持股少於最低持股量時除外 ; 在這種情況下, 若董事會認為適宜, 董事會可買回申請人持有該類股的全部股份或將申請人之剩餘股份轉換至該基金相應的同一計價貨幣及同一股息政策之 L 類股 買回限制方面, 在任何一個評價日, 本基金無責任買回相當於任何基金資產淨值 10% 以上的股份 ( 減去同一評價日的淨申購額 ) 就此而言, 從一個類別轉出去的股份也應被視為股份買回 董事會可獨自依其決定權決定, 以按比例縮減在一個評價日收到的買回申請, 使在一個評價日買回的股份不超過任何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這種情況下, 本基金可將股份買回的處理時間順延至收到買回申請的下一評價日 處理過程中受延遲的股份買回將在收到買回申請後順序執行 本基金及 / 或行政管理人將接受股東透過傳真發送的買回指示, 但相關風險應由股東承擔, 而股東須簽署一份傳真委託指示承諾書 除非發生交易暫停或延遲買回相關類別股份的權利, 否則不得撤回買回申請 由本基金買回的股份將會被註銷 ( 二 ) 價金給付方式 : 1. 非綜合帳戶 : 即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1) 匯款帳號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購申請 投資人若為機構法人並以自己名義申購基金者, 投資人應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 除另有約定者外, 投資人應於申購當日往來銀行營業時間內, 將申購款項 ( 含申購手續費 ) 匯出至下列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 木星全球系列 - 美元帳戶 木星全球系列 - 英鎊帳戶 Pay to: JPMorgan Chase Bank, N.A. New York. Swift code CHASUS33 Under direct SWIFT advice to JPMorgan Chase Bank, N.A., CHASGB2L For the account of JPMorgan Chase Bank, N.A., account number 0010962009 For further credit to ultimate beneficiary: The Jupiter Global Fund Account number 41311912 IBAN GB73CHAS60924241311912 Reference: Shareholder s name account number deal reference Pay to: JPMorgan Chase Bank, For the account of JPMorgan Chase Bank, N.A., Swift code CHASGB2L For further credit to ultimate beneficiary: The Jupiter Global Fund Account number 41311913 IBAN GB46CHAS60924241311913 Reference: Shareholder s name account number deal reference 4/32

木星全球系列 - 歐元帳戶 Pay to: JPMorgan Chase Bank, For the account of JPMorgan Chase Bank, N.A., Swift code CHASGB2L For further credit to ultimate beneficiary: The Jupiter Global Fund Account number 41310604 IBAN GB81CHAS60924241310604 Reference: Shareholder s name account number deal reference (2) 匯款相關費用 : 申購款項之全部匯款費用應由投資人 ( 匯出之一方 ) 支付 (3)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 除另有約定者外, 投資人應於申購當日往來銀行營業時間內辦理轉帳或匯款 匯款人須為開戶人本人, 若非開戶人本人之匯款,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退回原申購款 若申購當日非基金所定之營業日或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2. 綜合帳戶 : 若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 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情形 ) 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1) 匯款帳號與匯款相關費用 客戶應於申購當日台灣時間下午 3:00 前將申購款項 ( 含申購手續費 ) 依以下虛擬帳號方式匯至金管會指定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再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匯至基金管理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 相關匯款費用 ( 如銀行手續費及銀行匯費 )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銀行一覽表 (101/2/17 資料 ) 幣別銀行別 華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銀 台新國際商銀 永豐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匯款帳號 931+ 統一編號 11 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戶名份有限公司 匯入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017) 匯款帳號 679+ 統一編號 11 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戶名份有限公司匯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銀行分行 (812) 匯款帳號 915+ 統一編號 11 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戶名份有限公司匯入永豐商業銀行世貿分行銀行 (807) 匯款帳號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5/32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HNBKTWTP127)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ICBCTWTP008)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BANK SINOPAC (SINOTWTP)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幣別銀行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第一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822) 匯款帳號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TAIPEI, TAIWAN (CTCBTWTP)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戶名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 匯入 台北富邦銀行 (012) 安和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LTD, TAIPEI 銀行分行 (TPBKTWTP715) 匯款帳號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戶名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 匯入 第一商業銀行 (007) 民權 FIRST COMMERCIAL BANK, 銀行分行 TAIPEI, TAIWAN (FCBKTWTP) 匯款帳號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3) 民權分行 匯款帳號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ATHAY UNITED BANK, MINCHUAN BRANCH, TAIPEI, TAIWAN (UWCBTWTP019)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匯入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銀行 (009) 匯款帳號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HANG HWA COMMERCIAL BANK Min-Sheng Branch (CCBCTWTP523)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說明 : 匯款帳號中統一編號 11 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 22 碼編製, 編碼方式為 : A. 本國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數字 9 碼 B. 華僑及外國人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 1 碼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英文字母第 2 碼轉為數字 1 碼 (A 為 3,B 為 4,C 為 5,D 為 6)+ 數字 8 碼 C. 法人 :00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 (2) 扣款 (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 A. 投資人辦理單筆扣款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 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 ( 以下簡稱扣款行 ) 開設款項帳戶, 填具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訂原留印鑑, 以授權扣款行於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時, 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 集保結算所將於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後, 始辦理相關扣款通知事宜 ( 最新指定之扣款行資料, 可至集保結算所網站 www.tdcc.com.tw 查詢 ) 6/32

B. 投資人辦理單筆扣款申購作業時, 須於申購日台灣時間下午一時三十分截止時間前辦妥申購手續, 並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 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C. 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時, 須於指定扣款日前二營業日台灣時間下午三時前辦妥申購申請手續, 並於指定扣款日前, 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 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D. 單筆扣款申購以扣款日為申購日, 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最新公佈之指定扣款日期為申購日, 投資人需事前指定之 ; 若遇台灣非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扣款日即申購日 E. 投資人欲變更定期定額申購之扣款日期 扣款金額 基金種類, 或終止扣款 暫停扣款及恢復扣款者, 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二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辦妥變更申請手續 F. 投資人辦理單筆扣款申購者, 如扣款行無法於投資人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 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G. 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扣款申購者, 如同一基金連續扣款失敗三次, 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H. 客戶辦理買回轉申購同一銷售機構銷售之不同境外基金機構經理之基金者, 集保結算所將俟客戶買回款項匯入並完成比對後, 於次一營業日將買回款項扣除申購手續費, 全部轉為申購款項 但客戶前述轉申購之申請, 如金額低於境外基金機構規定最低申購金額或該轉申購基金係暫停交易或因不符轉申購境外基金機構之規定者, 該筆轉申購不成功, 集保結算所得逕行將買回款項扣除匯費後, 匯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I. 客戶同意以扣款方式給付銷售機構買回或轉換費用時, 應先完成扣款授權作業, 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前辦妥買回或轉換手續, 並將該筆費用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3)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客戶應於於台灣時間下午三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將本公司或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銀行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下午三時前辦理比對, 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 即為比對完成, 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三時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請注意 : *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 無論投資人係以新台幣或外幣申購境外基金, 經依指示將申購款項匯入集保綜合帳戶所指定之匯款帳戶, 並經總代理人回覆集保綜合帳戶交易無誤, 集保綜合帳戶將於交易申請日之次日將申購款項匯出至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指定之帳戶, 則完成整筆下單交易 若集保綜合帳戶未收到總代理人指示回覆交易無誤, 投資人有可能無法於申請日完成下單交易 另請知悉,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台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7/32

若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辦理基金申購者 : (1) 匯款帳號 若投資人採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辦理基金申購者, 投資人應依相關契約之約定匯款方式與時間內辦理轉帳或匯款, 並由該銷售機構匯款至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 辦理申購款項之支付 (2) 匯款相關費用 : 申購人自行負擔匯款之匯費 (3)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 依各特定金錢信託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銷售機構所規定之匯款截止時間辦理 另請知悉,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 三 )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及對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 1. 非綜合帳戶 : 即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1) 交易受理截止時間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購申請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辦理申購基金時, 應於台灣時間每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完成申購申請作業 (2) 除投資人能夠證明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 逾時申請或非基金所定之營業日辦理申購者, 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 2. 綜合帳戶 : 若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 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情形 ) 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1) 交易受理截止時間 : 應依各銷售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前辦理 投資人於申購當日下午三時前應自行將相關申購款項匯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指定之匯款帳戶 (2) 若申購款項於申購日下午三時後匯達款項收付專戶者, 則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若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辦理基金申購者 : (1) 投資人至總代理人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境外基金時, 應於各銷售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前辦理 (2) 總代理人依據銷售契約約定之收件截止時間, 受理銷售機構之境外基金申購申請 若逾收件截止時間或非基金所定之營業日辦理申購者, 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有關境外基金交易指示之規定, 由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銷售機構應於契約規定之下單截止時間前, 將接獲之全部交易指示 ( 包含無交易 ) 依約定送達總代理人, 再由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只有總代理人於下單截止時間以前收到之交易指示, 得依該交易日之淨值計算交易價格 總代理人若於下單截止時間前未接獲銷售機構所通知之交易指示 ( 包含無交易 ), 應以聯絡銷售機構並確認當日交易情形 總代理人應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完成確認當日之全部交易指示, 以使交易完成並生效力 但此項交易流程不完全適用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之情況 請注意 : 木星全球系列 - 木星印度精選基金, 自 2014 年 8 月 30 日起, 該基金之下單截止時間為該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之交易截止受理時間內, 故投資人如欲於相關交易日辦理該基金之申購 買回及轉換, 須於該基金之下單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 請注意 : 投資人申購 買回 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境外基金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營業日是指台灣及盧森堡之銀行營業日 8/32

( 四 )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9/32

( 五 )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作業流程 申購之作業流程及所需日數 1. 非綜合帳戶 : 以投資人名義辦理 ( 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請 ) 國內投資人 辦理申購款匯款 (T 日 ) 申購申請 (T 日 ) 交付申購確認書 (T+2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投資人往來銀行 申購款匯出 (T 日下午 3:00 前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申購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辦理申購基金時, 應於每營業日 (T 日 ) 下午三時前完成申購申請作業 除投資人能夠證明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 逾時申請或非基金所定之營業日辦理申購者, 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申購申請, 並以投資人名義為投資人於 T 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投資人於 T 日內, 匯款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保管機構帳戶 相關匯款水單或證明最遲應於當日下午 4:00 前以傳真方式提供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10/32

2. 綜合帳戶 : 以銷售機構名義辦理 ( 此處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 約之情形 ) 國內投資人 申購申請 (T 日 ) 交付申購確認書 (T+4 日 ) 辦理申購款匯出 (T 日 ) 銷售機構 申購輸入 (T 日 ) 單位數查詢 (T+3 日 ) 集保結算所 申購指示 (T 日 ) 申購交易確認 (T+2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投資人往來銀行 申購款匯出 (T 日下午 3:00 前匯達 ) 集保公司指定之國內款項收付銀行 申購款匯入 指定帳戶 (T+3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申購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申購申請透過銷售機構以集保平台送至總代理人, 並將申購款項於 T 日轉帳或匯款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申購申請, 並以各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集保結算所於 T+3 日內, 匯款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保管機構帳戶 4.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回覆確認適用淨值 (NAV) 及申購單位數予總代理人 5.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回覆交易確認予集保結算所, 銷售機構依據集保公司作業方式交付相關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11/32

3. 綜合帳戶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方式辦理申購 國內投資人 申購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 銀行 證券 ) 申購申請 (T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申購款轉帳或匯款 (T 日 )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 (T+3 日 ) 確認申購款入帳 (T 日 )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 (T+2 日 ) 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銷售機構 申購款匯入 指定帳戶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申購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申購申請透過銷售機構送至總代理人, 並將申購款項於 T 日轉帳或匯款至銷售機構指定帳戶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申購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銷售機構於 T+3 日內, 匯款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保管機構帳戶 4.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前回覆確認適用淨值 (NAV) 及申購單位數予總代理人 5.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銷售機構, 由銷售機構依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12/32

買回之作業流程及所需日數 1. 非綜合帳戶 : 以投資人名義買回之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交易 申請 ) 國內投資人 買回款項入帳通知 買回申請 (T 日 ) 交付買回確認書 (T+2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投資人往來銀行 買回款項匯出 (T+4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買回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買回申請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買回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回覆確認適用淨值 (NAV) 及買回金額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5.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於 T+4 日將買回款項匯出至投資人往來銀行 13/32

2. 綜合帳戶 : 以銷售機構名義辦理 ( 此處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 約之情形 ) 國內投資人 買回款項入帳通知 買回申請 (T 日 ) 買回確認書 (T+4 日 ) 銷售機構 買回輸入 (T 日 ) 買回金額查詢 (T+3 日 ) 集保結算所 買回指示 (T 日 ) 買回交易確認 (T+2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買回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投資人往來銀行 買回款匯入 (T+8 日 ) 集保公司指定之國內款項收付銀行 買回款項匯出 指定帳戶 (T+4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買回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買回申請透過銷售機構以集保平台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買回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回覆確認適用淨值 (NAV) 及買回金額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回覆交易確認予集保結算所 5.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於 T+4 日將買回款項匯出至集保結算所指定之匯款專戶 6. 銷售機構依據集保結算所作業方式, 將買回款項與交易確認文件送交投資人 14/32

3. 綜合帳戶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方式辦理買回 國內投資人 買回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 銀行 證券 ) 買回申請 (T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買回款轉帳或匯款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 (T+3 日 ) 確認買回款入帳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 (T+2 日 ) 買回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銷售機構指定帳戶 買回款項匯出 (T+4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買回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買回申請透過銷售機構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買回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前回覆確認適用淨值 (NAV) 及買回金額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銷售機構 5.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於 T+4 日前將買回款項匯出至銷售機構指定帳戶 6. 銷售機構依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 將買回款項與交易確認文件送交投資人 ( 備註 ) 一般情形基金贖回依買回之作業流程及所需日數所述日期內完成贖回程序, 但, 若 本基金因故未能依照上述流程圖中所示之日期匯回贖回款項, 本基金與相關事務人員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15/32

轉換之作業流程及所需日數 1. 非綜合帳戶 : 以投資人名義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請 ) 國內投資人 轉換申請 (T 日 ) 轉換確認書 (T+2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轉換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轉換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轉換申請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轉換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回覆確認轉換單位數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16/32

2. 綜合帳戶 : 以銷售機構名義辦理 ( 此處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 約之情形 ) 國內投資人 轉換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轉換輸入 (T 日 ) 集保交易所 轉換指示 (T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轉換確認書 (T+4 日 ) 轉換單位數檢核 (T+3 日 ) 提供交易確認書 (T+2 日 ) 轉換下單 交易 (T 日 ) 確認書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轉換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轉換申請透過銷售機構以集保平台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轉換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回覆確認轉換單位數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回覆交易確認予集保結算所 5. 銷售機構依據集保作業方式之約定,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17/32

3. 綜合帳戶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方式辦理轉換 國內投資人 轉換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 銀行 證券 ) 轉換申請 (T 日 ) 台新投顧 ( 總代理人 ) 交付交易確認文件 (T+3 日 )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 (T+2 日 ) 轉換 交易 下單 確認書 交易 (T 日 )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轉換流程說明 : 1. 投資人於每一受理交易之營業日 (T 日 ) 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轉換申請透過銷售機構送至總代理人 2. 總代理人於收件截止時間後, 彙整當日轉換申請, 並於 T 日向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下單 3.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於 T+1 日前回覆確認轉換單位數予總代理人 4. 總代理人於 T+2 日前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銷售機構 5. 銷售機構依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 提供交易確認文件予投資人 註 : 上述基金之申購 買回及轉換交易, 各銷售機構間之規定或有差異, 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18/32

基金轉換交易評價時點說明 本公司總代理之木星全球系列基金轉換交易評價時點, 詳如下表 : 評價日 轉入基金 轉出基金木星動力債 ( 美元 / 歐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木星動力債 ( 美元 / 歐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T 日 木星印度 ( 美元 / 英鎊 ) T+1 日 木星印度 ( 美元 / 英鎊 ) T+1 日 T+1 日 注意事項 : 1. 此處 T 為銷售機構下單日, 如遇該基金休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 2. 所有基金之轉換, 該交易之轉出與轉入所適用之淨值日須為同一交易日 3. 木星動力債券基金是以 T 日報價成交 4. 木星印度精選基金因基金下單截止時間為評價日前一日下午 5 點前, 故採用 T+1 日報價成交 19/32

三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一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境外基金機構應儘速將申購款項退還投資人, 並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 1. 綜合帳戶 : 以銷售機構名義 ( 此處不含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情形 ) (1) 境外基金機構自境外基金不成立時起二個營業日內, 將退回款項匯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銀行專戶 (2) 該銀行接獲匯款後通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 總代理人通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細節資料 (4)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彙整交易及相關資料 (5) 投資人以新台幣幣別申購者, 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結匯為新台幣後, 將以新台幣辦理退回款項之付款 (6) 該款項收付銀行將退回款項依投資人提供之款項帳號撥付予投資人帳戶 (7) 投資人向投資人往來銀行確認款項的匯入 (8) 銷售機構交付退款確認單予投資人 2. 綜合帳戶 : 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境外基金機構將自境外基金不成立時起二個營業日內, 將退回款項匯至採特定金錢信託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銷售機構所指定之匯款專戶 3. 非綜合帳戶 : 以投資人名義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請 ) 境外基金機構將自境外基金不成立時起二個營業日內, 將退回款項依投資人提供之款項帳號, 撥付予投資人本人往來銀行 二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境外基金支付所生費用應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20/32

四 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 一 總代理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 一 ) 總代理人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本誠實信用原則, 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 二 ) 就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其他境外基金之資訊, 並以書面或電子傳輸之方式將前述文件及最新公開說明書交付予銷售機構及投資人 ( 三 )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 四 ) 總代理人應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 提供投資人境外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總代理人應將申購 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 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 六 )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總代理人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 七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申報並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達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前述第 (1) (2) (4) (5) (9) 及 (10) 款, 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 向金管會 申報 ; 第 (6) 款至第 (8) 款及第 (11) 款事項, 總代理人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同業公會彙總申 報轉送金管會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同業公會將按月彙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 第三款事項, 同業公會將按月彙報金管會 ( 八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21/32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 九 ) 其他依法令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 十 )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 應立即督促其改善, 並立即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 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 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 ) 總代理人如終止代理, 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 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 十二 )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 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十三 )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 十四 ) 投資人須知之更新或修正, 總代理人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十五 )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 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 十六 )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 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 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 ( 十七 ) 總代理人應協助銷售機構回答投資人有關境外基金之諮詢 ( 十八 ) 總代理人得自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機構取得募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報酬 ( 十九 ) 總代理人應協助境外基金機構取得投資人身份核證所需資料 ( 二十 ) 其他依法令總代理人得享有之權利及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二 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 一 ) 依法令規定提供培訓計畫予總代理人辦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之人員 ( 二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境外基金機構應備妥相關文件, 於事實發生後即時通知總代理人 : (1) 境外基金經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4)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5)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6)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者 (7) 境外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8) 調增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22/32

(9)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10) 變更境外基金名稱 (11) 變更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12)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13)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14)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1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通知之事項 ( 三 ) 提供最新之公開說明書 年報 簡介等資料 ( 四 ) 協助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回答投資人有關基金之諮詢 ( 五 ) 協助總代理人印製文宣及提供市場訊息服務 ( 六 )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 七 ) 就總代理人依法令應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有關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提供必要之協助, 包括但不限於依總代理人之要求提供必要文件 ( 八 )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 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 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 九 ) 境外基金機構保留拒絕任何申購申請的最終權利, 境外基金機構根據信託契約有權強制買回任何違反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限制而持有的基金單位 ( 十 ) 境外基金機構保留要求獲得投資人身份核證所需資料的權利, 若投資人延遲出示或沒有出示任何核證身份所需的資料,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可拒絕接受申請及申購款項 ( 十一 ) 境外基金機構保留在其認為任何申購或轉換交易可能對基金或其投資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 限制或拒絕進行該交易的權利 ( 十二 ) 其他依法令境外基金機構得享有之權利及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23/32

五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 ( 一 )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 ( 二 )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更新或修正投資人須知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四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 五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 六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達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 七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 八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者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 九 )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24/32

六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 一 境外基金機構對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任何爭議, 得向其所屬銷售機構或總代理人提出申訴, 如投資人係向其所屬銷售機構提出申訴, 銷售機構應於整理相關資料後儘速連同相關資料通知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於接獲申訴後應立即暸解相關爭議, 如有必要得連絡銷售機構或境外基金機構協助處理, 並於接獲前述通知後儘速回覆投資人 如投資人對總代理人之回覆仍有疑慮, 總代理人應立即將結果轉知境外基金機構, 並協助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進行溝通協商, 如協商不成而有與境外基金機構進行仲裁或訴訟之必要, 所屬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將盡力協助之 如總代理人因此與境外基金機構有解決爭議之必要, 除相關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得透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機構申訴 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規定之保護機構調處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解決之 相關流程得依照本投資人須知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之規定為之 二 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投資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其與境外基金機構欲送達境外基金機構之文件, 得送達總代理人, 俾轉交境外基金機構 三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如下 : 1.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任何爭議事件, 得依照本投資人須知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之規定進行申訴 2.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任何爭議事件, 得依照本投資人須知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之規定進行申訴 3.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將針對具體個案, 指派專人及單一連絡窗口協助投資人處理相關事宜 4. 依具體個案及實際需求, 安排翻譯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投資人理解相關文件或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5.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如無法繼續辦理境外基金業務時, 將依法令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6.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就境外基金機構欲傳達或通知投資人之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即時通知投資人, 並彙整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7. 依具體個案, 提供投資人相關交易之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相關細節供查詢 8. 其他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具體個案及需求得協助投資人之相關事宜 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投資人若非屬主管機關所定之專業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 下稱 專業投資人 ), 與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護其權利 亦即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 ( 下稱 機構 ) 產生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循前述之管道向機構反應 申訴時, 機構應於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予申訴之投資人 投資人若不滿機構之處理結果或機構未於 30 日內為適當處理者, 投資人除得進一步向前述之金管會或該會所指定之機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申訴 調處或起訴主張其權利, 尚得於收受機構之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 ( 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申請評議 應注意者為, 投資人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 經核可後之評議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當事人 ( 含機構及投資人 ) 就該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申訴或申請評議 25/32

七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 ( 一 )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向總代理人提出申訴 總代理人協助將爭議事項提交境外基金機構處理, 詳細流程請參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是 是否涉及境外機構作業 處理結果滿意 否 總代理人 內部調查及 處理完成 否, 或總代理人逾 30 日仍不為處理 * 申請評議 起訴 申訴 申請調處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說明 :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除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外, 金融消費者得就相關爭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二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 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 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 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 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三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將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 送達當事人 四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 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 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五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之不變期間內, 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 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 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26/32

( 二 )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申訴投資人向總代理人提出申訴 總代理人協助解決 將爭議事項提交境外基金機構處理 否 處理結果 是 處理完成 是 處理結果處理完成 (30 日 ) 否, 投資人得 * 申請評議 起訴 申訴 申請調處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請參酌前述 ( 一 )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訴訟之處理方式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說明 27/32

( 三 )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1.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6 條之規定,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 得向以下機構申訴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地址 :10652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電話 :(02)8773-5100; (02)8773-5111 網址 :www.sfb.gov.tw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104 台北市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2581-7288 網址 :www.sitca.org.tw 2.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 投資人或得向以下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地址 :105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 電話 :(02)2712-8899 網址 :www.sfipc.org.tw 3.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 投資人得向以下機構申請評議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 1 段 4 號 17 樓電話 :0800789885 網址 :www.foi.org.tw 28/32

八 說明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 木星全球系列之基金股份係以無實體憑證方式發行, 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或指定之銷售機構將依以下方式交付相關表彰投資人權益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 一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目前總代理人尚未開放直接受理非機構法人之申購申請 投資人若為機構法人並以自己名義申購基金者,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應於投資人申購 買回境外基金時, 自行製作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 並以電子傳輸 傳真或郵寄方式交付予投資人 二 投資人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者 : 依據現行作法, 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登錄代理人製作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以電子傳輸 傳真或郵寄方式交付予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再依據銷售契約之約定, 將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或其他文件以傳真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轉交付銷售機構 投資人應自行向往來銷售機構查詢相關情形 投資人如經由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方式辦理交易, 銷售機構應依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約定, 製作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 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予投資人 三 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補發方式 : 投資人若欲申請境外基金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之補發作業, 應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進行補發作業 四 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 : 投資人除可經由銷售機構所交付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以確認其投資外, 亦可先向往來銷售機構申請設定查詢密碼, 並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六時至晚上十二時 ( 例假日除外 ) 利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語音查詢系統及網際網路查詢作業系統, 查詢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相關資料, 有關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查詢方式如下 : ( 一 ) 電話語音 : 1. 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 請撥 412-1111, 電話號碼六碼地區, 請撥 41-1111; 撥通後輸入服務代碼 111#, 再按 3 2. 投資人初次登入語音查詢系統, 須先辦理密碼變更, 輸入開立於銷售機構之帳號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預設密碼及新設密碼後, 始得查詢 ( 二 ) 網際網路 : 1. 投資人進入 http://www.tdcc.com.tw 網址後, 點選快速連結 / 集保帳戶及基金資料查詢系統 2. 投資人初次登入網際網路查詢系統, 須先辦理密碼變更, 輸入客戶帳號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預設密碼及新設密碼後, 始得查詢 29/32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延遲交易及短線交易規定 : 延遲交易係指接受於評價日交易時點後提出申購或贖回之交易指示, 且此交易指示適用該評價日之價格 短線交易被視為一種套利方式, 投資人利用淨資產價值 (NAV) 訂價的時間差 缺失或不完善, 在短期間有系統地申購及買回股份 本公司須遵守載於 CSSF2004 年 6 月 17 日通函 04/146 關於保護集體投資和投資者避免延遲交易及短線交易的任何相關規定 本公司有權拒絕延遲交易指示, 並採取合理措施來保護投資人 有關交易截止時間後本公司收到申購或贖回之相關交易指示, 將採取順延原則, 詳見本文件中 如何申購 和 如何贖回股份 章節 針對短線交易, 為了保障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本公司有權拒絕進行或疑似進行短線交易之投資者的申購或轉換交易, 並得在慎重考量後 進一步採取適當或必要的措施 (2)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如果出於保護木星全球系列或其股東的利益 ( 例如 : 為了避免市場短線交易 ), 董事會已授權投資經理人, 得採取適當的措施, 例如採用公允價值計價方法以調整木星全球系列資產的價值 ( 詳情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章節 如何申購 轉換與買回 ) (3) 波動定價 ( 稀釋調整之使用 ): 本基金採反稀釋機制 ( 擺動定價機制 ) 調整基金淨值, 該淨值適用於所有當日申購之投資者, 不論投資人申贖金額多寡, 均會以調整後淨值計算 若有淨申購或買回時, 某基金之相關投資組合之相關投資增加及 / 或投資縮減之成本, 可能對股東之利益產生負面效應 為減少該負面效應, 即一般所稱之 稀釋, 本基金董事會有權對股份之申購及 / 或買回運用 稀釋調整 ( 下稱 稀釋調整 ), 該等權能已授予投資經理人 運用稀釋調整時, 稀釋調整將被給付予相關基金, 並為股東之利益, 成為該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進行稀釋調整之必要性將取決於淨申購或買回之數量 若投資經理人認為現有股東 ( 在申購前 ) 或餘留股東 ( 在買回後 ) 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則投資經理人可決定做出稀釋調整 特別是在下列情形, 投資經理人得進行稀釋調整 :(a) 投資經理人認為, 基金正處於資產持續下降之期間 ;(b) 投資經理人認為, 基金正處於資產持續擴張之期間 ;(c) 基金於任一評價日有超越投資經理人為基金定出之門檻程度之淨買回或淨申購 ; 或 (d) 在任何其他情形, 投資經理人為股東之利益認為須要進行稀釋調整時 進行稀釋調整時, 當有淨流入基金時將提高申購價格, 或當有淨流出時將減少買回價格 各基金之每一類別之價格將分別計算, 但稀釋調整將等同地影響相關基金每一類別之股份價格最高達 2% 在投資經理人選擇不使用稀釋調整之情況, 依淨申購或買回之量, 可能對基金總資產產生負面效應 由於稀釋係與基金之金錢流入與流出之價值直接相關, 因此無法正確預見稀釋是否將於任何未來之時點發生, 也因此亦無法正確預見投資經理人將需要進行稀釋調整之頻率 由於每一個基金之稀釋調整將參考該基金相關投資之交易成本來計算, 包括任何價差交易 ( 其隨市場情況而變化 ), 任何適用於某特定基金之稀釋調整之額度將隨時間而變化 稀釋調整之計算 : 當參考任何評價時點, 本基金發行之所有類別股份之總價值超過已取消所有類別股份之總價值時, 任何調整必須為向上調整 稀釋調整不得超過投資經理人之合理差價預估值, 該差價係落於下述二者之間 : 若稀釋調整從未曾列入考量下, 申購或買回原應有之價格, 以及若本基金資產基於最佳市場售價之基礎 ( 加上交易成本 ) 評價後, 申購或買回之價格之間 ; 或 當參考任何評價時點, 本基金買回之所有類別股份之總價值超過已發行所有類股單位之總 30/32

價值之時, 任何調整須為向下調整 稀釋調整不得超過投資經理人之合理差價預估值, 該差價係落於下述二者之間 : 若稀釋調整從未曾列入考量下, 其原有之價格, 以及若本基金資產基於最佳市場買價之基礎 ( 減去交易成本 ) 評價後, 其價格之間 ( 詳情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之 如何申購 轉換與買回 章節 ) (4) 暫停股份交易 在以下期間, 董事會可暫停確定任何基金的資產淨值, 也可暫停向股東發行和買回任何基金的股份以及轉換相關基金的股份 : i. 此等基金所持有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的大部分投資報價或交易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市場關閉期間 ( 不包括普通假期 ), 或此等交易受限制或被暫停期間 ; 或 ii. iii. iv. 發生構成緊急狀態的事態, 以致不能處理由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持有且此等基金所持有的資產或對其評價 ; 或 在確定此等基金所持有投資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現價或價值時通常使用的通訊渠道故障或使用受到限制 ; 或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無法匯回款項以支付此等股份的買回款項的任何期間, 或董事會認為買回股份導致投資變現 收購或付款涉及的匯款無法按正常匯率兌換的期間 ; 或 v. 董事會認為存在異常情況使股東繼續交易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任何基金的股份不可行或不公平的期間 ; 或 vi. vii. 董事決定清算的期間, 並且如果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或相關基金正在或可能清算, 此等期間始於發送提呈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或相關基金清算決議案的股東大會通知發送之日或次日 ; 或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任何附屬公司的資產淨值無法準確確定的期間 在上述暫停期間, 不得發行或買回此等基金的股份, 也不得轉出或轉入此等基金的股份 暫停通知將刊載於盧森堡報紙及董事會可能隨時決定的該等其他報紙 申請發行 買回或轉讓此等基金股份的任何人士將在提交申請時即時接獲暫停通知 在暫停期間, 申請發行 買回或轉換此等基金股份的股東可以撤回其申請 如果沒有撤回申請, 申購或買回價或相關的每股資產淨值將基於此等暫停或遞延期結束之後首次計算的資產淨值 暫停交易任何一支基金的股份, 將不會影響其他基金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 發行 買回和轉換 ( 詳情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之 如何申購 轉換與買回 章節 ) (5) 基金的合併 清算及重組 如果某支基金的淨資產下跌至低於 10,000,000 歐元, 或董事會根據其絕對決定權相信與基金相關的經濟或政治形勢變化證明合理, 或倘若董事會基於財務和商業考量, 認為清算相關基金符合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時, 則董事會可決定清算此等基金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將於清算生效日之前公佈清算決定, 並且將說明清算的原因及程序 除非董事會另外出於股東的利益或為了公平對待股東而另外作出決定, 否則相關基金的股東可以繼續申請買回或轉讓其持股 至相關基金清算結束時尚無法分配給其受益人的資產, 將存放於盧森堡信託局 (Caisse de Consignation) 一般原則下, 清算應於清算日起的九個月內完成作業 然而, 前述清算期得於監管機構的同意下延長 任何結案前不應被分配之清算收入之未償付金額, 都將存放於盧森堡信託局, 於效期 ( 法定期限 ) 結束前靜待有權利股東之處分 董事會得決定將任何基金之資產分配給境外基金發行機構旗下另一既存基金 ( 簡稱 新基金 ), 並將所涉子類股的股份指定為新基金股份 ( 必要時在分割或整併, 或支付股東零股權益金額之後 ) 董事亦得決定將任何基金的資產分配給另一集體投資企業或集體投資企業的某個部分, 惟此等企業須係依有關法律第 I 部分條款, 或實施指令 2009/65/EC 之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法律而成立者 合併將於有關法律之規定架構內辦理 任何合併應由董事會決定之, 除非董事會決定將合併案提交相關基金股東會決議 此等會議並無法定人數規定, 並採出席票數之簡單多數決 若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因基金之合併而停止存在, 則此等合併案應由股東會表決通過, 其法定人數與多數決規定, 應依比照修改章程之 31/32

規定辦理 董事亦得決定整併或分割基金內任一種股份之股份類別或整併或分割基金內不同種類的股份 此等決定應依據適用法津和規定, 比照前文基金清算一段所述方式予以公布 在前文基金清算一段所述之相同狀況下, 董事會可決定重組一支基金, 將其拆分為兩支或更多基金 此等決定應將依據適用法令與規定予以公告 上述公告一般將在重組生效之前一個月內作出, 使股東可在將基金拆分為兩支或多支基金生效之前, 申請免費買回其股份 ( 詳情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之 一般資訊 章節 ) (6) 股息政策 1. 資本增值 各基金的主要投資目標是實現長期的資本增值, 並且在制定投資決策過程中, 產生收益將不會作為主導因素 2. 收益累積型的類股 收益政策為累積型之特定類股於相關資訊表將被標示為 ('Acc ) 投資於此類股之股東將不會收到股息 3. 收益分派型的類股 在相關資訊表中認定得在年度基礎上 ( A Inc ) 支付股息的基金類股, 在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日 ( 即九月三十日 ) 之倒數第二個營業日當日名列在其類股股東名冊上的股東, 一般將於本公司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第十個營業日收到收益分派 在相關資訊表中認定得在每季 ('Q Inc') 或每月 (' M Inc ) 分派收益的基金類股, 一般會在有關月份或季度結束日期之後的第十個營業日分派, 以明列在該季度或該月份的倒數第二個營業日當日的股東名冊上股東為準 4. 付款與股息自動再投資 所有股息, 除非於其它相關資訊表上揭露外, 此等股息一般將為相關股東的帳戶自動再投資於相關類別股份 ( 無需支付首次申購費 ) 於相關資訊表上, 基金類股註記為 'Dist 股息分配型, 其股息將不會自動再投資, 其股息政策說明依序如下 如果是聯名股東, 未做再投資之股息, 其配息將支付予名列首位的股東 用於支付股息的貨幣一般是相關股份的類股貨幣 如果股份所有股息的價值少於 100 歐元 ( 或特定基金基礎貨幣的等值金額 ), 此等股息將為相關股東的帳戶自動再投資 ( 無需支付首次申購費 ) 根據盧森堡法律, 沒有自動再投資且在五年內沒有收取的股息將會失效, 並且累積為相關基金的權益 5. 資本收益及股息 資本收益將不會進行分派 本公司將不會藉由自本基金本金支付全部或部分本基金費用及開支之方式, 使配息係由本金支付或實質上由本金支付 ( 詳情請參閱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之 股息政策 章節及各基金之配息政策 ) 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