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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 须于入学后 3 个月内向学校 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 未通过的, 取消学籍 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 结果为准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 学生证应妥 善保管, 如有遗失, 应及时申请补发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 不 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 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 学生成绩表 毕业生登记表, 以及其他 应予归档的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 学生毕 业时, 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的, 应及时通过 学校管理平台更正, 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在校生每学年应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办 4

理缴费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 期 2 周不缴费注册者, 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 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 归入学籍档案, 作为学生毕业和 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类型 面授教学的, 除毕业论文 ( 设计 ) 外的课程考 核成绩由期末考试 作业和考勤三部分组成,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 占 70%, 作业占 20%, 考勤占 10%, 考勤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学 时总数的 30% 以上者, 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载 ; 远程教学的, 除毕业论文 ( 设计 ) 外的课程考核成绩原 则上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 占比不小于 60%, 平时成绩 ( 含作业 在线交互成绩等 ) 占比不 大于 40%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评分 ( 优 良 及格 不及格 ) 百分制与四级分制的换算 :90~100 分为优 ; 75~89 分为良 ;60~74 分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 考前应持有关证明材 料 ( 因病应附医院证明, 因公应附单位证明 ) 到学校办理缓考手 续, 否则视为旷考, 成绩按 0 分记载 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 5

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不予办理缓考, 不另行收费 课程考 核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者及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需在学校规定的 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安排重修本门课程, 并缴纳课程重修费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 较好, 学校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6 申请免试课程应当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 学生申 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40%, 须在该课 程考试开考 2 周前提出申请 实习 实践 毕业论文 ( 设计 ) 及 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 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学生对同学历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 者, 经学校批准, 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 ( 一 )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 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 ( 二 ) 复学 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 并 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 ( 三 )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 原所学课 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 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 ( 四 ) 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证 书, 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 计

算机应用基础 课程 ; ( 五 ) 学生持有国民教育系列英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 书, 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可以申请免试 大学英语 课程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免试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纪律处分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 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 记录 ; 等级证书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 一律按 70 分记录课 程成绩 学生因病 (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 出国 ( 境 ) 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应由本人提 交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后, 应当休学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 离校 休学以 1 年为限, 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2 年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或学籍,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 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30 天内持有 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准予复学,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 低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停办, 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7

8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确因患 病 本人工作调动 学校函授站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 有困难等原因,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毕业前 1 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 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程序 和要求办理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确需 转专业, 本人须在入学后 3 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 由, 经学校审批后, 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几种情况, 不得转专业 : 虑 ( 一 ) 跨学科门类 跨不同学历层次的 ; ( 二 ) 入学 3 个月以上的 ; ( 三 ) 已转过专业的 ; ( 四 ) 有其他不应予以转专业情形的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四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请假逾期的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 ( 五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 ( 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 ), 由学校 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办 理退学手续, 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颁 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 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结业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安排重修相 关课程并参加考核 补作毕业论文 ( 设计 ) 答辩, 达到学校毕 业要求的, 换发毕业证书 ;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学位 证书 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 9

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习时间满 1 学年的, 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少于 1 学年的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按照 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0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 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 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 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 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 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 如有

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 如有需要,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 可依照 山东师范 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 山东师大校字 2017 140 号 ) 的有关规 定提出申诉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11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