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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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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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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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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信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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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阳光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7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稳利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BELC-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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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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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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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利安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1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宝 (D 款 ) 年金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全额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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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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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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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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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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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平安福 定稿 doc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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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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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doc

平安人寿 [2017] 两全保险 068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保宝乐少儿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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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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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8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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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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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复星保德信 e 生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4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申请退保的,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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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金灿人生.doc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如海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福如海终身寿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ENC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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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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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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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 [2017] 两全保险 09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 安康人生安康人生 两全保险 (2017 版 ) 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 安康人生安康人生 两全保险 (2017 版 ) 产品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障 满期保险金和其他利益满期保险金和其他利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 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 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2.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缴纳缴纳保险费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解除保险合同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险单借款 6.3 保险费的垫缴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保险合同的构成 7.2 保险金额 7.3 保险责任的开始 7.4 投保年龄 7.5 年龄误告 7.6 合同效力的终止 7.7 诉讼时效 7.8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7.9 变更通讯方式 7.10 宣告死亡 7.11 身体检查 7.12 争议的处理 7.13 特别约定 7.14 适用币种 8 名词释义

中信保诚 安康人生安康人生 两全保险 (2017 版 )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 ( 指您购买的 中信保诚 安康人生 两全保险 (2017 版 ) 产品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2)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K 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 详见下表 : 到达年龄 K 40 周岁 ( 见 8 名词释义 ) 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 : 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 见 8 名词 释义 ) 数 - 1 (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 中信保诚附加 安 康人生 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7 版 ) 没有发生任何理赔, 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 中信保诚附加 安康人生 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7 版 ) 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之和 105%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 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 ( 不含 ) 之前, 您与其他各 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 ( 见第 6.1 条 ), 发生上述第 (1) (3)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 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 除外责任 部分外, 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 险责任的内容, 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 ( 见 8 名词释义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 见 8 名词释义 )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与中止与恢复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 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 4.2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 ( 最迟不得超过 5 日 ) 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4.3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见 8 名词释义 ) 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被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的给付 4.4 (1)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满期保险金的给付本主险合同的满期保险金给付方式为现金领取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 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犹豫期 5.1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本主险合同生效 ( 以较晚者为准 ) 次日起,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在本主险合同签收或生效 ( 以较晚者为准 ) 次日起 15 日内, 亲自将保险合同送达或邮寄给我们, 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解除保险合同 5.2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 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现金价值 6.1 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保险单借款 6.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将向您提供借款 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利息 ( 见 8 名词释义 ) 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 (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如逾期未偿还, 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垫缴 6.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 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 而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 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我们将按第 6.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 7.1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金额 7.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即我们根据第 1.2 条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 7.3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 7.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计算 年龄误告 7.5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合同效力的终止 7.6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第 3.3 条办理复效的 ;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诉讼时效 7.7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7.8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 复效时, 如您有未归还款项, 需先行归 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变更通讯方式 7.9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宣告死亡 7.10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为准, 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 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 7.11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 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7.12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 商不成,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7.13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7.14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8 名词释义 周岁 8.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 没有出生证明的, 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 8.2 本主险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 ( 见 8 名词释义 ) 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应缴日 8.3 保单周年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未归还款项 8.4 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证明 8.5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出生证明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利息 8.6 保险单借款 垫缴保险费 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 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0.5% 为上限, 且以我们在每 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保单周年日 8.7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此类 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