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doc

Similar documents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2-

( )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关卫和等 我国压力容器行业 检测技术的应用和进展中国工业检验检测网



幻灯片 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 [2003]20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已于 2003 年 6 月 l 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 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 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 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 特

<4D F736F F D20A2B0A1D0A2B0A1D0A2B0A240A6CBAA4FC554BC4DB7ABA240A7D6AA4FBD6DB2DF2E646F63>

0660

文档2

黄 永 润 带 队 参 加 市 场 营 销 与 物 流 管 理 培 训 班... 6 黄 永 润 出 席 茶 业 集 团 春 茶 生 产 经 营 分 析 会... 6 大 明 山 茶 文 化 生 态 家 园 项 目 签 约 仪 式 在 邕 举 行... 7 广 西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开 展 庆

中山市**局2005年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4D F736F F D203234A8E2A9A4B142ABC3AABAB7C5B1A1ADB1BB50AA6BA8EEADB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Microsoft Word 薪酬管理制度.doc

利 润 预 计 为 360, 万 元 ; 假 设 2016 年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较 2015 年 度 预 测 值 的 基 础 上 增 长 15%, 为 414, 万 元 上 述 利 润 值 不 代 表 公 司 对 未 来 利 润 的 盈 利 预

<4D F736F F D203033C8ABC8D5D6C6B1BEA1A2D7A8BFC6C9FAD1A7B7D6D6C6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黄 河 两 岸 耸 立 着 万 丈 高 山 战 士 们 站 在 河 畔 仰 起 头 看, 天 像 一 条 摆 动 的 长 带 子 人 要 站 在 河 两 岸 的 山 尖 上, 说 不 定 云 彩 就 从 耳 边 飞 过, 伸 手 也 能 摸 着 冰 凉 的 青 天 山 峡 中, 浑 黄 的 河 水

Microsoft Word - 雲林縣學校轉型優質計畫.docx

<4D F736F F D20BDADCBD5CAA1B9A9CFFABACFD7F7D7DCC9E7BCF2B1A8B5DA3239C6DA2E646F63>

<4D F736F F D20C3F1D3C3BBFAB3A1BDA8C9E8B9DCC0EDB9E6B6A8B7A2B2BCB8E52E646F63>

慈宗彌勒淨土法門的殊勝

5.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論文全.doc

专科疾病诊治(十二)


untitled



Az b.doc

皖水文信息函〔2004〕114号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 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 有序 科学 高效实施,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2

重庆大学文件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_2_.docx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第28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1EAD7BCBBAFCCF5C0FD2E646F63>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C841C8CBC3F1B9B2BACDB9FAB0B2C8ABC9FAAE62B7A8A1B72E646F6378>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 ( 五 ) 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 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 六 ) 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 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 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 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七 ) 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效).doc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 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 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物 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 辐射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第三层次文件.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 2 -

untitle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四畫

Transcription: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已经 2001 年 9 月 5 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5 日起 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 OO 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 调查 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 分析 第三条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 除按规定报告外, 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 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 设施时, 必须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见证人员应签字, 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事故, 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 ( 含 30 人 ) 以上, 或者受伤 ( 包括急性中毒, 下同 )100 人 ( 含 100 人 ) 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 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 10 一 29 人, 或者受伤 50-99 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 3?9 人, 或者受伤 20?49 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工 1-2 人, 或者受伤 19 人 ( 含 19 人 ) 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 (50 万元 ) 以上 100 万元以下, 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无人员伤亡, 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且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 组织对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 ( 二 ) 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 处理和批复工作 ; ( 三 ) 对事故进行统计 分析 ; ( 四 ) 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 建立事故数据库 ; ( 五 ) 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 ( 六 ) 参与起草事故调查 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 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 ( 或者业主 )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二 ) 事故发生地点 ; ( 三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四 ) 事故设备名称 ; ( 五 ) 事故类别 ; ( 六 ) 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 1 个月 15 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 1, 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 2) 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 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 ( 地 州 )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 市 ( 地 州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 ( 地 州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县 ( 市 区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 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 ( 二 ) 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 ( 二 ) 查明人员伤亡 设备损坏 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 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 ( 三 ) 分析事故原因 ( 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 ( 四 )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五 ) 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 六 )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 ( 七 )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 见附件 3)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 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 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 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 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 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 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并在事故报告书中,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 :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事故现场 毁灭证据 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 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批复期限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 180 日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事故批复后, 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 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 分析, 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年度事故统计 分析报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 调查 处理以及统计 分析 技术检验 技术鉴定 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 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不当 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 ( 二 )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 三 ) 私自转移 隐匿 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 制造 销售 安装 充装 使用 检验 修理 改造等证件 记录 技术资料 档案的 ; ( 四 ) 阻扰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 ( 五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 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 六 ) 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 ( 七 ) 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 ( 八 ) 行贿 受贿, 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 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 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 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 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 销售 安装 充装 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 予以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罚款 ( 四 )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强制性国家标准, 进行产品设计 制造 销售 安装 充装 使用 检验 修理 改造, 造成事故的, 予以警告, 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 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五 ) 强令违章作业 管理混乱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无证上岗 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予以警告, 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200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18 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 8 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