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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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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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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 日 2016 年 2 月 3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通知更正,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 二 ) 据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 2016 年 2 月 22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016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陆勋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据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 代表股份 75,090,92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5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 持有股份 202,0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2

验证其股东资格 ( 二 ) 据本所律师核查, 除贵公司股东外,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 反对 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为 : 同意 20,090,28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3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4%; 反对 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七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度贷款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 反对 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为 : 同意 20,090,28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4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4%; 反对 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八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5,212,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 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5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负责人 : 沈田丰 经办律师 : 刘莹 胡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