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 业务资格许可证编号 :zx0027 姓名 编号 第 1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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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 甲方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ZX0027 投诉电话 :020-66231136 客户咨询电话 :4001028881 乙方 :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 按照约定, 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 辅助乙方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乙方在接受甲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甲方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不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作为甲方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 可能存在不准确 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 乙方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 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乙方在签订协议前需了解甲方投资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按照公平 合理 自愿的原则与甲方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甲方的公司账户支付, 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账户支付 甲方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如乙方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利益冲突情形, 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 传播虚假信息 进行关联交易等, 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部门举报或拔打甲方投诉电话 020-66231136 乙方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需了解甲方存在因停业 解散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乙方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 应向甲方说明自身资金与收入状况 投资经验 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 以便于甲方根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 向乙方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乙方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 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 如有变动需及时向甲方进行说明, 如因为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乙方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 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 不要委托甲方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代理买卖证券, 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接受软件前, 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 了解其实际功能 信息来源 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 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 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 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软件工具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 乙方应了解其功能和局限性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乙方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乙方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 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 第 3 页, 共 8 页
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乙方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 乙方 ( 签字 ): 签署日期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 风险提示 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乙方 ( 投资者 ) 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市场有风险, 投资者需谨慎 甲方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广东广播中心 708 单元投诉电话 :020-66231136 客户咨询电话 :4001028881 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 ( 证监局备案专用账号 ) 账户名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广州人民北支行 账号 :441162903012015010453 账户名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广州站前支行 账号 :44042701040005830 账户名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广州流花支行 账号 :3602005019200602547 乙方应将支付的费用存入甲方公司上述指定的开户行, 如果存入任何个人账号, 甲方将无义务提供服务和承担任何责任 第 4 页, 共 8 页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 甲方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广东广播中心 708 单元, 邮政编号 :510012 法人代表 : 吴锡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ZX0027 电话 :4001028881 乙方 : ( 自然人 ) 通讯地址 : 身份证号 : 电话 ( 手机 ): 邮编 : 乙方 : ( 机构 ) 通讯地址 : 法人代表 : 法人注册登记号码 : 电话 : 邮编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 规定 等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的有关自律规定, 甲 乙双方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事项, 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双方共识第一条甲方系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 具备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必要条件和相应能力 第二条乙方系证券市场合法投资者 知晓证券市场有风险, 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三条甲 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 不利用本协议从事任何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甲方所提供服务的定义 内容及方式第四条本协议所称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是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按照约定, 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 辅助乙方做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 其服务内容包括 : 投资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限采用如下方式 : 手机短信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电子邮 第 5 页, 共 8 页
件 微信 QQ 软件 现场指导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并不通过其它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甲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勤勉 审慎地为乙方提供专业 有偿的服务 第八条甲方及其人员为乙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本着忠实乙方利益, 承诺不为自身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 不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提供的服务和协议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并享有所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买入 卖出建议, 仅供乙方参考, 不承担乙方的投资风险, 甲方不代乙方作出任何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甲方不代理乙方直接从事证券投资, 不与乙方约定分享乙方证劵投资的收益或分担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 无虚假 片面和误导性的陈述 甲方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 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保护因服务关系而知悉的有关乙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隐私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乙方成为甲方的投顾级别客户, 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乙方基于独立的判断, 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乙方既不得与甲方及其人员另行签订证券投资收益共享 损失分担的协议, 也不得私自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付各种名义的财物 ( 包括金钱或者实物 )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或建议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八条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提供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 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个人信息, 以便甲方客观评估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顾问服务费 第五章投资顾问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十条甲方投资顾问的职责是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 辅助乙方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甲方投资顾问在了解乙方的情况后, 在评估乙方风险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 向乙方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投资顾问向乙方提供投资建议, 会主动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不以任 第 6 页, 共 8 页
何方式向乙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甲方投资顾问向乙方提供投资建议时, 承诺在知悉乙方作 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 不向他人泄露该乙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六章服务期限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服务期为个月, 自甲方收到乙方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次日开始起算 起始日期为年月日, 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第七章投资顾问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共计人 民币 ( 大写 ) 元整 元 ( 数字小写 )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投资顾问服务费 乙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 应将款项汇至本协议首页甲方指定的投资顾问服务收费专用账户 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总金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 ( 含本数 ), 经 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可分两期付款 经甲方同意的两期付款, 其中首期款人民币 ( 大写 ) 元整 元 ( 数字小写 ) 乙方应在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 余款人民币 ( 大写 ) 元整 元 ( 数字小写 )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 性付清 第八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对于甲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而造成服务中断的情况, 甲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乙方, 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六条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 1 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在本协议有关争议处理过程中, 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 协议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因发生争议而故意损害或恶意诋毁另一方, 不得威逼 利诱 第 7 页, 共 8 页
恐吓对方, 不得干扰和破坏对方正常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 若有违反, 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 违约方均应按照 / 元 / 次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方的上述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 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 还须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服务期满终止 甲乙双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微信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签名 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方式签订或确认本协议的, 均视为本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无论何种情形, 凡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顾问费用的行为, 均视为本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 若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定发生修订, 且修订后的规定与本协议严重背离, 妨碍本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应在体现原协议要义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 或重新协商签署新的协议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一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 本协议解除 若超出上述期限, 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约定服务期满, 若双方续约, 必须在本协议到期之日前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服务协议 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上述通讯地址发生变更, 变更一方须在实际变更日前或变更当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变更后新的通讯地址书面告知对方, 否则, 对方按其原通讯地址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仍视为有效送达, 若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由通讯地址变更一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盖章 ):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 签章 ): 签约日期 : 年月日签约日期 : 年月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