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应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 并报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备案, 假期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 1 -
等 ( 含 ) 以上医院或者学校综合门诊部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 并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入学标准, 由其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 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由新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 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应在当年新生入学报到前 2 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 学生工作处审批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 - 2 -
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在入学当年十月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自查, 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 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及时向学院请假, 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 2 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考勤 考核和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学分 绩点和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分类 绩点的计算 缓考的办理等事项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 - 3 -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应在开学后 2 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校综合门诊部出具证明, 经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体育部同意, 允许其上保健体育课, 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备案 ; 一周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军训 外出实习 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 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或因不遵守校纪 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 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或其委托专人的上课考勤, 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课程平时成绩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并将请假通知单送达任课教师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同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 2 周审定学生考试资格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 1/3, 或被抽查旷课 3 次, 或缺交作业 ( 含实验报告 )3 次者, 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并在上课时予以公布 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注明 无资格, 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 ( 通修课 集中性实践环 - 4 -
节课程除外 ) 的学生, 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 无论何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 必修课需参加重新学习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首次考试旷考的学生不可以参加补考 选修课不及格的, 可选修其他课程, 或者跟班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课程考核合格的, 也可以申请跟班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表的课程成绩取下列成绩的最高成绩 : 首次考核成绩 补考成绩 2+30( 折算后成绩高于 70 分者按 70 分计, 五级制成绩降一级记载并最高记为中 ) 历次重新学习成绩, 并对通过补考 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注明 违纪 或 作弊 字样,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学校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可选修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实践创新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 5 -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具体实施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对转学情况公示后, 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6 -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 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为八年, 且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 ; ( 二 ) 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需全身心投入的 ; ( 三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休学一般以 1 年为单位, 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因创业休学的, 可以 2 年为单位, 累计不超过 4 年 ) 学期内办理休学的, 该学期视为休学 学习超过 8 周, 不予办理休学 ( 因病除外 ) 学生休学, 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读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在接到入伍通知 2 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 ( 部 处 ) 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由学院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管理 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联合培养学校 - 7 -
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开学前持本人书面申请 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时, 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并按该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确定毕业资格 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 可酌情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章学业预警 留级 延长学习年限第二十九条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情况, 按学校学业预警的相关规定, 分黄色 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留级 : 1 一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30.0; 2 二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70.0; 3 三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120.0 虽未达到必须留级所规定的标准, 但无法跟原年级正常学习者, 可自愿申请留级 第三十一条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 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 但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 - 8 -
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如延长学习年限前已留级者, 按留 入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予退学处理 : 1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 一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20.0; (2) 二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60.0; (3) 三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110.0 2 连续 2 年达到留级标准者 ; 3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者; 4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且未达结业标准者 ; 5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7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8 超过 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 9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因所获学分不足或连续 2 年达到留级标准而达退学条件的学生, 根据本人学习意愿, 可在退学通知书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家长签字, 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批准后给予一年退学试读期 试读期内, 学生只能补修历 - 9 -
年不及格课程 试读期满, 获得必修课学分 20 学分视为试读合格, 正式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试读不合格的,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后,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由其家长 ( 或其他监护人 ) 提交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意见, 经学院审核,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 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 1 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一周内, 必须办完手续离校 ; 2 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 在家长 ( 或其他监护人 ) 的陪护下离校 ; 3 在校学习年限未满一年的,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习年限满一年 ( 含 ) 以上的, 发给肄业证书 ; 4 档案 户口退回其原籍所在地 - 10 -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应在其三年级开学后 2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定后, 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其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时间进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虽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但已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90% 以上的,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 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的最长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一次不及格课程的换证考试 ( 每年 10 月份向学校申请,11 月份参加考试 ), 换证考试通过课程的成绩以 60 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达到毕业要求后,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换证考试违纪 作弊者, 取消换证考试资格, 成绩记为无效, 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 11 -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教务处审核后, 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毕业证书即时失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