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受理大專院校以上學生暑期工讀朊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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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明文件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3 年 104 年或 105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 證明影本 1 份 (2) 身心障礙者手冊 ( 或證明 )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3) 無工作切結書


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配偶死亡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離婚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配偶應徵集 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2) 因未婚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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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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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52號通告;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Transcription: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招募簡章一 目的 : 為有效紓解特定對象因失業而影響子女就學權益, 故提供本市大專校院特定青年暑期工讀機會, 期培養自立自強精神, 並實地瞭解市政工作, 培養未來之優秀人才, 為國家社會服務 二 對象資格條件 : ( 一 ) 基本條件 : 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國內各大專校院現正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五專四年級學生 四年制技術學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 不包含當年考上尚未就學者 夜校生 進修部學生 應屆畢業生 延畢生及研究生 ) 2. 其本人 父或母其中 1 人, 設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者 ( 以報名日期 5 月 1 日為例往前推算 4 個月以上, 即最遲應於 107 年 1 月 1 日前設籍, 且至今仍設籍臺北市 ) 檢附證明文件 : (1)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學生證應蓋有 106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無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影本或由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 106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 如表一 ) (2)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如表一 ) (3)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1 份 ( 二 ) 除具備 基本條件 外,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優先錄取 : 1.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 獨力負擔家計者意指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 檢附證明文件 :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15 歲至 65 歲之間 )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1 份, 及無工作能力證明,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家中成員如有在學 入伍 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 應提供在學證明 重大傷病卡 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 ( 或證明 ) ICF 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2. 中高齡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 ( 中高齡指年滿 45 歲以上者, 以報名日期 5 月 1 日為例往前推算年滿 45 歲以上, 即民國 62 年 5 月 1 日以前出生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2)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3)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3. 身心障礙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第 1 頁, 共 16 頁

1 份 (2) 身心障礙者手冊 ( 或證明 )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3)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4)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4. 原住民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2)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 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3)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4)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5. 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 : 係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母雙方,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2) 求職證明書 (3)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6. 生活扶助戶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檢附證明文件 : (1) 低收入戶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2) 中低收入戶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7. 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 ( 或證明 ) 正反面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8. 本人為原住民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 中, 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9. 二度就業婦女之子女 : 二度就業婦女意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 重返職場之婦女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者,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1)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 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 (2) 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 ( 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 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 無法檢附因家庭照顧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者, 請填寫二度就業婦女切結書 ( 如表四 ) 10.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子女 : 第 2 頁, 共 16 頁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1) 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2) 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11. 更生受保護人之子女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之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影本 三 錄取名額 : ( 一 ) 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 203 名, 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只限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二 ) 本府人事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 137 名 第 3 頁, 共 16 頁

四 用人需求表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工讀名額 137 名 203 名 ( 只限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工讀地點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臺北市政府各用人單位 ( 包含本府市政大樓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單位 ) 詳如附件一一 107.7.11~107.8.24 共 45 天 二 每日工作時數 8 小時, 每週休 2 日, 應配合機關規定時間上班 協助本府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但不得經手財務及危險性工作 一 月薪 2 萬 3,330 元, 工讀期間 45 天 (1.5 月 ), 每人給薪新臺幣 3 萬 4,995 元 ( 用人機關按實際提供勞務情形及勞動契約約定給付工資 ) 二 請假依本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生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一覽表規定辦理 中途離職者按實際在職天數給薪 ( 含例假日 ) 三 工讀期間所需交通 膳宿及自付勞保費均由個人自行負擔 待遇福利 給假規定 四 另配合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府按月提繳工資 6% 為工讀生提繳退休金, 工讀生亦得在其每個月工資 6% 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工讀生於工讀期間均應加入勞工保險 ; 至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 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 3 個月者, 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故本工讀期間, 請自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不再由用人單位投保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一 婚假需檢具結婚證書 喜帖或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 二 喪假需檢具訃文 三 病假超過 2 日以上者, 需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一 報到時應攜帶學生證正本給用人機關查證 工讀生應遵守規定 二 工作期間應遵守機關服勤規定, 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用人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 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有公務洩密等情事, 除由服務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終止契約外, 並視情節輕重逕函就讀學校處理 第 4 頁, 共 16 頁

五 報名方式與日期 ( 一 ) 報名方式 : 1.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不受理親自送達 : 請上 台北就業大補帖 (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點選報名 市府暑期工讀, 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2. 選填志願 : 採網路選填志願 (1) 第一次參加者 ( 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報名時可擇一填列人事處或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權管暑期工讀之職缺, 只能擇一選擇 ( 權管機關權責分配詳附件一 ), 並請於填寫志願時填滿與選擇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2) 歷年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於報名時僅能填列人事處權管暑期工讀之職缺 ( 詳附件一 ), 並請於填寫志願時填滿與人事處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3. 證明文件採通訊送達 ( 不受理親自送達 ), 相關證明文件 ( 基本條件證明文件 如為特定對象加附證明文件 表六檢核表及報名成功之電腦 簡訊 電子郵件截取畫面並請列印檢附 ) 請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官網 :http://eso.gov.taipei/ 及台北就業大補帖 (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下載, 並於規定期限 (107 年 5 月 15 日 ), 以發件日郵戳或快遞收件單據為憑, 以掛號或快遞方式郵寄至 :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求職服務課收, 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 未送證明文件或未於期限內送達視為棄權, 及網路報名無效 ( 二 ) 報名日期 : 網路報名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15 日 23:59 為止, 逾期不受理,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於報名期限內 ( 以發件日郵戳或快遞收件單據為憑 ) 以掛號或快遞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 三 ) 補件方式 :107 年 5 月 16 日起陸續以簡訊通知, 並由就業服務處以電話通知 3 次 107 年 6 月 1 日前以掛號郵件或快遞方式送達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 逾期不受理 六 辦理方式 : ( 一 ) 資格審查 : 就業服務處於受理報名後進行資格審查, 並於 107 年 6 月 11 日下午 5 時將符合與不符合名單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官網 :(http://eso.gov.taipei/) 台北就業大補帖 (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 http://dop.gov.taipei/ ( 二 ) 資格複查 : 若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 應於 107 年 6 月 14 日下午 5 時前以書面提出複查申請並以掛號或快遞郵寄送達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 逾期不受理 107 年 6 月 19 日下午 5 時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官網 : (http://eso.gov.taipei/) 台北就業大補帖(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http://dop.gov.taipei/, 公布複查結果 ( 三 ) 依志願選填方式分發 : 於 107 年 6 月 20 日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 抽籤地點於公佈資格審查名單時一併公告 ) 第 5 頁, 共 16 頁

第一階段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 僅限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以下說明皆以此資格為限 ): 1.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之 203 名名額, 就報名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權管工讀機關者名單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2. 如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 少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之 203 名名額, 將全數錄取為正取, 並抽出分發序號 ; 扣除特定對象資格條件後之正取名額, 及備取名額 50 名, 再由一般對象之名單, 依序抽出正 備取, 該正 備取順序即為分發序號 3. 如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 超過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之 203 名名額, 將全數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依序抽出 203 名正取, 剩餘之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依序列為備取, 備取名額計 50 名, 如有剩餘名額再由一般對象之名單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補足 50 名, 上開正 備取順序即為分發序號 4. 若正取者放棄資格時, 由備取名單依順序遞補 備取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 報名時請留下本人及緊急連絡人正確聯絡號碼, 並保持電話暢通 如因資料錯誤 未開機等個人因素, 未能即時聯絡, 請自行負責 5. 填寫志願時填滿與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 共 9 個機關 ),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本府人事處 : 1. 人事處提供之 137 名名額, 就報名人事處權管工讀機關者名單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2. 如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 少於人事處提供之 137 名名額, 將全數錄取為正取, 並抽出分發序號 ; 扣除特定對象資格條件後之正取名額, 及備取名額 50 名, 再由一般對象之名單, 依序抽出正 備取, 該正 備取順序即為分發序號 3. 如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 超過人事處提供之 137 名名額, 將全數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依序抽出 137 名正取, 剩餘之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依序列為備取, 備取名額計 50 名, 如有剩餘名額再由一般對象之名單進行公開電腦抽籤, 補足 50 名, 上開正 備取順序即為分發序號 4. 若正取者放棄資格時, 由備取名單依順序遞補 備取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 報名時請留下本人及緊急連絡人正確聯絡號碼, 並保持電話暢通 如因資料錯誤 未開機等個人因素, 未能即時聯絡, 請自行負責 5. 填寫志願時填滿與人事處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 共 15 個機關 ),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第二階段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 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203 個正取名單依分發序號再依其志願安排至工讀機關 本府人事處 : 就人事處 137 個正取名單依分發序號再依其志願安排至工讀機關 工讀機關以各局處 區公所為單位, 經確定工讀機關後, 由工讀機關自行分派至機關內各單位或所屬機關, 暑期工讀生不得因分發單位地點不同而有異議 七 錄取名單公告 : ( 一 )107 年 6 月 20 日下午 6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官網 :http://eso.gov.taipei/ 台北 第 6 頁, 共 16 頁

就業大補帖 (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台北人力銀行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okwork/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TYS 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tys1999/ 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http://dop.gov.taipei/ ( 二 ) 錄取者如放棄資格, 由備取者依備取序位依序遞補 ( 不考量志願 ) 八 辦理報到 : ( 一 ) 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通知工讀生於 107 年 7 月 11 日 8:30 至 9:00 報到, 遲到依遲到分鐘數不予計薪 ( 二 ) 報到當日, 錄取人員除因事 病假事先向工讀機關或就業服務處請假外, 無故未依限報到, 且未主動與用人機關或就業服務處聯絡者, 視同放棄暑期工讀資格, 並由就業服務處安排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三 ) 錄取人員應提供正確聯絡資料, 並於報到前自行與用人機關確認上班地點, 因故無法參與工讀者, 填具自願放棄工讀聲明書 ( 如表五 ), 並告知就業服務處, 以利就業服務處後續安排候補人員遞補相關事宜 九 附則 : ( 一 )107 年 7 月 11 日報到時請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辨識身分證字號 ), 驗畢即歸還, 如報到後經用人機關發現未符合參加資格者,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報到後經用人機關發現在工讀期間參加集訓 實習 自強活動 課業輔導或出國者, 終止工作, 用人機關按實際提供勞務情形及勞動契約約定給付工資 ( 三 ) 工作期間保險事項由各用人機關於人員報到時辦理勞工保險 ( 含就業保險 ) 加保事宜, 所需保費由各用人機關按勞工保險條例辦理, 並按月依人員薪額 6% 提繳勞工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 ) 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有公務洩密等情事, 除用人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終止契約外, 並視情節輕重逕函就讀學校處理 ( 五 ) 工作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權益與規範事項及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報名資料如有偽造 變造 造假者, 取消錄取資格 ( 七 ) 經公開電腦抽籤方式分派各用人機關後, 不得逕行變更用人機關 十 洽詢電話 : 臺北市市話 1999 轉 58999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吳小姐 (02)2308-5230 分機 106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王小姐 (02)2720-8889 分機 7717 第 7 頁, 共 16 頁

表一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招募報名 僅作為報名 107 年暑期工讀用 學生證黏貼處 ( 正面 ) ( 反面 ) 身分證黏貼處 ( 正面 ) ( 反面 ) 第 8 頁, 共 16 頁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招募報名 表二 無工作切結書 本人目前確實無工作, 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 切結為憑 此致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切結書人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通訊地址 : 日間聯絡電話 : 備註 : 依簡章規定, 由符合資格條件之父或母填具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本人 第 9 頁, 共 16 頁

表三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一 事由 : 本人為申請辦理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 申請事宜, 茲同意授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查詢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相關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保密 : 本人之勞工保險及相關個人資料僅供公務使用, 請依法以 機密 之 方式處理與保管, 惟依法律規定需提供者, 從其規定 請同意人簽署姓名 身分證字號與日期, 表示已清楚上述內 容 簽章身分證字號日期年月日 第 10 頁, 共 16 頁

表四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招募報名 二度就業婦女切結書 一 本人 ( 簽章 ) 確實因家庭照顧因素 ( 請描述具體 事由 ), 退出職場已逾二年以上, 目前確實無工作 二 以上填寫資料屬實, 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切結為憑 此致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切結書人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通訊地址 : 日間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 第 11 頁, 共 16 頁

表五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招募報名 自願放棄工讀聲明書 本人獲錄取為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 生, 分配至 ( 機關名稱 ), 因故無法參與工讀, 自 願放棄暑期工讀資格 姓名 : 身分證號 : 就讀學校 : 就讀科系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第 12 頁, 共 16 頁

姓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檢核表 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字號 應注意事項 表六 請依申請資格項目檢附相關證件 : 請寄出前仔細檢查附件是否備妥! 相關填寫範本, 請參考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http://eso.gov.taipei/ 台北就業 大補帖 (okwork) 網站 :https://www.okwork.taipei/ 或就業服務處專線 : 02-23085230*106 吳小姐 備妥之文件項目請於下列空格 打 相關附件請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郵件或快遞方式 ( 以發件日郵戳或快遞收件單據為憑 ) 基本條件 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請擇一填寫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或人事處暑期工讀職缺 歷年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請填寫人事處暑期工讀職缺 報名者均需檢附以下文件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學生證蓋 106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者 ; 或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 106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或附在學證明影本 )( 如表一 )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如表一 )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1 份 應截取並列印報名成功之畫面, 或列印報名成功簡訊或電子郵件 請 特定對象身分別所應檢附證件 ( 一般身份免填 ) 1.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 全戶戶籍內扶養親屬 (15 歲至 65 歲之間 ) 無工作能力證明 : 如家中成員有在學 入伍 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 應提供在學證明 重大傷病卡 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 ( 或證明 ) ICF 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勾選身份 2. 中高齡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 ( 中高齡指年滿 45 歲者, 民國 62 年 5 月 1 日以前出生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第 13 頁, 共 16 頁

別 3. 身心障礙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4. 原住民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5 年至 107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5 年 106 年或 107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最新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 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5. 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 : 父母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父母求職證明書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二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6. 生活扶助戶, 需附 ( 擇一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7. 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 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障別 : 輕度 中度 重度有無需要特殊輔具要求 : 有 : 無 8. 本人為原住民 : 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 ( 附詳盡記事 ) 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 附詳盡記事 ) 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 如基本資料已備妥, 本項免附 ) 第 14 頁, 共 16 頁

9. 二度就業婦女之子女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暨個人資料保護同意書 ( 如表三 )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 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 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 起算為 年 月 日, 迄今已滿 年 月 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 ( 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 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 ; 無法檢附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者, 請填寫二度就業婦女切結書 ( 如表四 ) 10.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子女, 需附 ( 擇一 ): 父或母其中 1 人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父或母其中 1 人保護令影本 父或母其中 1 人判決書影本 11. 更生受保護人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 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開立 之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影本 本人已知悉並同意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招募簡章之相關規定, 以上所填均為屬實, 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且同意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將報名表資料登錄於 台北就業大補帖 (okwork) 網站 台灣就業通網站, 提供本人相關就業服務 ( 以下由就服處填寫 ) 資格審核承辦人蓋章 : 本人簽名 : 日期 :107 年月日 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 通過 未通過, 文件不全, 缺 未符合資格 其他 文件 受理日期 :107 年月日 第 15 頁, 共 16 頁

臺北市政府 107 年度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權責分配表 附件一 序號機關名稱人事處 1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 3 就服處 ( 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2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 16 3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 19 4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 34 5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 22 6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 11 7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暨所屬 5 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 13 9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5 10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2 11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2 12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2 13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 14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 15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1 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暨所屬 31 2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 20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 50 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 65 5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暨所屬 23 6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2 7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10 8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1 9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1 總計 137 203 備註 (1) 歷年未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於報名時可擇一填列人事處或就業服務處權管暑期工讀之職缺, 並於報名表足額排滿與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 人事處 15 個機關, 就業服務處 9 個機關 ),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2) 歷年曾錄取本府暑期工讀者 : 於報名時僅能填列人事處權管暑期工讀之職缺, 於報名表足額排滿與人事處權管工讀總機關數相同之志願順位數 ( 共 15 個機關 ), 未足額填滿志願順位數, 且所填志願機關皆已額滿時, 由主辦單位逕予分發 第 16 頁, 共 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