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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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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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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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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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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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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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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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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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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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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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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款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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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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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公告编号: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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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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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name of the company)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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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股权登记日 会议议程和议案 召开方式 出席人员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 7 号赢合科技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副董事长何爱彬先生主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 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 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7 名,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9 名, 均为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7,706,8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342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3

代表共 7 名, 均为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8,715,6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2142%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991,1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28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4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 二 )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77,691,6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9,41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0%;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关于 <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77,691,6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 5

同意 19,41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0%;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关于 <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77,691,6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9,41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0%;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77,691,6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9,416,3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0%; 反对 15,150 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0%;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至议案四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7

( 此页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无正文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高树 周燕 张鑫 2017 年 11 月 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