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作業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 依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 第 59 條及其施行細則等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推薦對象 : ( 一 ) 遴選推薦對象 : 1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 ( 以上須現任公教人員 ):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或各區轄內其他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2 管理員 ( 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 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 各區轄內其他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轄區內國營事業機關經考試任用之人員 (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 103 8 15 中選務字第 1030023490 號函示 :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技工 聘僱人員 臨時人員, 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之 現任公教人員 惟不包括地區農會現職員工 ) 等 3 參加本會 107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人員優先擔任主任管理員 4 上開齡須滿 20 歲, 且具完全行為能力 身心健康 態度親切有責任感者 5 警衛由當地警察機關調派擔任 ( 二 ) 下列人員不宜遴薦 : 1 未滿 20 歲者或體能不適任者 2 投票另有任務者或懷孕期間女性員工 3 替代役男且有機關服勤相關規定者, 不宜遴派 4 現役軍人或具有軍人身份者 5 曾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未能遵守區公所規定或有遲到早退 工作怠慢等不良情節記錄者 6 夫妻為公教人員, 可酌情一人遴薦擔任 ( 區公所因任務需要者由區公所酌處 ), 惟經雙方同意擔任者不在此限 夫妻或三親等內同為公教人員者, 不得在同一投票所分別擔任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 三 ) 遴薦條件之說明 : 1 受邀之高雄市政府機關學校請以現有編制人數之 50% 比例 ( 主任管理員 8% 遴選推薦 ) 推薦原則, 若選務人數依區公所需求數不足時, 本會將未達推薦比例之機關學校, 列冊函送請續催第二次推薦 2 受邀者除當警 消勤務 醫院 環保 工務特殊任務外, 依據上開選舉罷免法及有關規定不得拒絕 3 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 : 以職務較高及有經驗者優先遴用
三 人數配置基準 : ( 一 )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 警衛 : 每投票所各 1 人 ( 二 ) 管理員 : 每投票所以本會所定選舉人數級距及管理員人數計算 ( 三 ) 監察員 :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 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 1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 本次直轄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舉行投票, 監察員僅由市長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2 候選人及其配偶 直系親屬 滿 72 歲以上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 不得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員 3 監察員推薦後, 其不足 2 名之投開票所由區公所遴選擔任 ( 四 ) 預備員 : 依本會所核以各區投開票所數十分之四或十分之三之數為分配 ( 預備管理員之獎勵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標準表 ) 四 推薦方式及成果填報 : ( 一 ) 請高雄市政府人事處轉請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慎重遴薦, 酌按所推薦人員戶籍所在地, 依附表二按照本市各行政區分區繕造名冊一式 2 份 ( 夫妻於同區擔任工作人員, 惠請註明 ),1 份送各該區公所 1 份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統計表以 E-mail 傳送本會 (khec05@cec.gov.tw), 逾期未傳送視同未推薦單位, 以利獎懲標準認定 ( 二 ) 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轉請所屬各級學校慎重遴薦, 由學校人事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所推薦人員其戶籍設在服務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及其遴近之行政區者, 依附表二繕造名冊一式 2 份 ( 夫妻於同區擔任工作人員, 惠請註明 ), 1 份送服務單位所在地之區公所 1 份自行留存, 統計表以 E-mail 傳送本會 (khec05@cec.gov.tw), 逾期未傳送視同未推薦單位, 以利獎懲標準認定 2 所推薦人員其戶籍非設在服務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且距離較遠者, 酌按其戶籍所在地之行政區, 依附表二分區繕造名冊一式 2 份,1 份送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1 份自行留存 ( 三 ) 所推薦人員其戶籍設於外縣市, 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者, 其名冊一併造送服務單位所在地之區公所 惟若其戶籍設於本市鄰近之鄉 鎮, 須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者, 其名冊一併造送其戶籍所在地鄰近之區公所 ( 四 ) 本市其他政府機關職員及本市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推薦得分別依前開 ( 一 ) 至 ( 三 ) 方式辦理 五 推薦名冊送達時間及方式 :
請各推薦單位於本 (107) 9 14 前, 按照上開作業規定造冊並經首長 ( 主管 ) 及人事承辦人員簽章後 ( 非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不宜混淆遴薦 ) 分送遴薦區公所 六 異動之處理 : 造送推薦名冊後, 若有異動或因故不能擔任者, 請各推薦單位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前, 另推薦人員遞補 ; 講習後依附表三繕造異動名冊逕送各該區公所, 非婚 喪 病等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者將請區公所造冊列管及送會 七 工作地投票之申請 : ( 一 ) 申請工作地投票者, 須設籍本市且戶籍地與工作地投票所均在同一區同一里者為限 戶籍之鄰別恰在工作地投票所者, 均免造送工作地投票登記卡 ( 二 ) 工作地投票登記卡則留置於公所, 並請推薦單位轉知各該人員說明 八 其他 : ( 一 ) 敘獎 : 請各區公所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 ( 附表四 ) 於選舉結束後一個內, 由公所依權責辦理敘獎 ( 案內工作人員係指政府機關 學校推薦, 若個人自行推薦不計列及獎勵 ) 但主任管 監人員未遵守區公所規定時間逾時到達區公所領取選舉票, 管 監人員逾時到達投開票所等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 分別依附表五所列懲處 ( 二 ) 依行政院 72 11 9 台 72 人政參字第 30519 號函規定 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參加選務工作人員, 准予補假一天, 嗣後均得援例辦理 上開規定所稱選務工作人員, 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 學校 ( 不含私立學校及非政府機關人員 ) 推薦同意之人員 九 特別規定 : ( 一 ) 各區公所遴選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前, 應事先瞭解, 並於講習後之 10 內速將投票所工作人員人數配置統計表送會備查 ( 二 ) 遴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資格經本會審查不符者, 區公所應無異議立即調整或更換, 其缺點列入區級考核重點項目
附表一 107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統計表 機關 學校名稱 現有員額 推薦人數 人 人 推薦百分比 % 推薦各區公所之情形 備註 : 推薦人數 機關編制現人數 = %( 非編制內勿計算 )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 辦理 二 遴薦機關 學校請 Email:khec05@cec.gov.tw 傳送本會備查 ( 須表格檔者請先傳送, 以利回傳 )
附表二 107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選舉遴薦名冊 編 號 姓名性出生服務機關電戶籍地址現住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別單位職稱號 參加話訓儲碼度 附註 : 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請務必填寫正確 二 戶籍設於本市, 且戶籍地與工作地投票所在同一區同一里者, 得申請在工作地投票, 由區公所通知轉辦理工作地投票登記卡, 否則不辦理工作地投票 三 夫妻於同區擔任工作人員, 惠請註明俾利區公所職務調配 機關首長李 ( 簽章 ) 人事單位 : 張 ( 簽章 ) 電話 :07-1234567 分機??
附表三 107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高雄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異動名冊 編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服務機關 單位職稱 戶籍地址現住地址電話號碼 訓儲度 異動原因說明 機關首長 : ( 簽章 ) 人事單位 : ( 簽章 ) 電話 :1234567 * 本表送遴派選務工作之區公所報備
附表四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1 9 10 中選人字第 09100007100 號函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嘉獎 : ( 一 ) 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管理員 監察員, 工作認真負責, 圓滿達成任務者, 其中主任監察員嘉獎二次 ( 二 ) 各機關 學校推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能圓滿達成任務, 且對選務單位所提出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 管理員 ( 含監察員 ) 之個別需求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達現有員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推薦人數達七十人以上之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二 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工作認真負責, 開票統計工作迅速確實, 正確無誤, 圓滿達成任務, 成績良好者, 記功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誡 : ( 一 ) 辦理投開票所工作, 工作不力, 延誤開票計票者 ( 二 ) 奉派擔任投開票所工作, 未經核准拒不參加講習者 ( 三 ) 擔任投開票所工作, 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或遲到 早退者 ( 四 ) 各機關 學校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作業不力, 經協調拒不配合之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過 : ( 一 ) 辦理投開票所工作, 工作不力, 投開票結果統計有誤者 ( 二 ) 辦理投開票所工作, 怠忽職責者 ( 三 ) 辦理投開票工作, 違背法令者 ( 四 ) 各機關 學校無正當理由拒不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五 本表所列記功 嘉獎 記過 申誡之標準, 均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 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