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 [2018] 定期寿险 14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条款 CTLE-3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7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 7.1 周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及风险 7.2 意外伤害 1.3 投保范围 7.3 醉酒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1 基本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无有效行驶证 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8 机动车 2.3 保险责任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7.9 非处方药 2.4 责任免除 6.4 合同内容变更 7.10 未满期净保险费 6.5 联系方式变更 7.11 有效身份证件 3 保险费的交纳 6.6 争议处理 3.1 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6-1 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 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 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 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 为准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 (1) 年龄为 18 周岁 ( 见 7.1)( 含 18 周岁 ) 至 65 周岁 ( 含 65 周岁 ), 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 (2) 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并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2.3.2 其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见 7.2) 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生理缺陷 残疾, 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醉酒 ( 见 7.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7) 的机动车 ( 见 7.8);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7.9)
6-2 不在此限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见 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贷款机构, 其受益金额为索赔当时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但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 其受益金额为保险金额减去索赔当时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后的余额 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6-3 (2) 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自然人, 需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1); 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贷款机构, 需提供该贷款机构的营业执照 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7)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8)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2 其他身故 保险金申 请 由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若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自然人, 需提供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若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贷款机构, 需提供该贷款机构的营业执照 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7)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3 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 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3.4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4.3.5 身体检查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 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 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4.4 保险金给 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本公司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4 4.5 宣告死亡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保全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意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被保险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保全变更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保全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5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杀 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7.3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使用伪造 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 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 ;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4)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 暂扣 吊销 注销期间 ; (6)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6 7.7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0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1 有效身份证件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1- 附加费用率 ) (1- 本合同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本合同附加费率为 35% 所在保险期间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当期未满期净保险费均为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