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共同 5400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四条 设计民用航 民用航空器 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54002 ( 发动机 螺旋桨 ) 型号合格证 / 型号认可证 (TC/VTC) 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首次进口中国的, 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个人 核发 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54003 民用航空器 ( 发动机 螺旋桨 ) 生产许可 (P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五条 生产 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 维修许可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证书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54004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五条 生产 维修 企业
共同 可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 维修许可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相 应的证书 民用航空器适 54005 航证 (A/C) 核发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 方可飞行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个人 可 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 方可飞行 54006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七条 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出口适航证书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54007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 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领航员 飞机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 飞行签派员合格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 一 ) 空勤人员, 包括驾驶员 领航员 飞行机械人员 飞行通信员 乘务员 ;( 二 ) 地面人员, 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 飞行签派员 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 经考核合格, 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 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 定
共同 3.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 公民个人 54008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 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 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公民个人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书 规定权限内对 54009 新建 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五十六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 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 符合民用 机关 企业 的审批和审核 机场标准, 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设立国际机场 54010 审批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 方可开放使用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 由国 企业 核发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54011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509 号 ) 第三十五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相关部门 企业 54012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事业单位 企业
共同 备开放运行许 方可进行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509 号 ) 第一百零五条 航路 航线地空通信 导航设备的增设 撤除或 者变更, 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 其 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 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 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 用各方协商同意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 54013 民航线电台 ( 站 ) 址审批 频率及呼号指配 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128 号,1993 年 9 月 11 日发布 )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 二 ) 拟定本系统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 三 )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 审批 事业单位 企业 本系统线电台 ( 站 ) 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指配本系统线电台 ( 站 ) 的频 率 呼号 核发电台执照 54014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九十二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中外航空运输 54015 企业航线 ( 航班运输 ) 经营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九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 暂停 终止经营航线, 应当报经国务 企业 许可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
共同 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第 一百七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 并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 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 ; 外国民用航 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 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批准, 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 空运输 54016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 企业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办理工商登记 事业单 54017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 54018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定机构,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 测试任务的人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 公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 ) 第 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
共同 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54019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009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53 号 )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 事业单 54020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 (M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 年 5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 ) 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必须经批准, 涉及的重要部件 附件必须经审定 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54021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国发 1980 272 号,198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分别由以下机关批准 : 四 航空运输业, 报请中国 企业 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54022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59 项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企业 54023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60 项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企业 商业非运输运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54024 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62 项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 企业 人 航空器代 局
共同 管人运行合格 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54025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65 项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 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公民个人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号 ) 附件 1 第 145 项取消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 民用航空器外 54026 国驾驶员 领航员 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68 项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 领航员 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公民个人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信员执照认可 5402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69 项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企业 54028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0 项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事业单位 企业 54029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1 项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企业 54030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2 项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 民 事业单位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
共同 航总局 审批 用于民用航空 54031 器驾驶员训练 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 飞行训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3 项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 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器鉴定审批 机关 事 54032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4 项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民用航空器补 54033 充型号合格证 (STC)/ 补充型号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5 项 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补充型号认可 (VSTC),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个人 (VSTC) 事业单 54034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 (TDA)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6 项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 (TDA),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 个人 54035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7 项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 (APIS), 事业单位 社会
共同 准 (APIS)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组织 企 业 公民 个人 民用航空进口 54036 材料 零部件 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8 项 民用航空进口材料 零部件 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 (VDA),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公民个人 (VDA) 54037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CTSOA)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79 项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CTSOA),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事业单 54038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 (PMA)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0 项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 (PMA),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 个人 事业单 54039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2 项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 个人 54040 民航民用航空油料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企业
共同 局 供应商适航批 许可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3 项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 油料测 准 油料测试 试单位批准,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单位批准 54041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 生产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4 项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 生产批准,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民用航空器噪 54042 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 285 项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事业单位 企业 公民个人 可 54043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6 项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公民个人 5404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7 项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54045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88 项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号 ) 附件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一 )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108 项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下放 企业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共同 5404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航行情报人员 气象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90 项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航行情报人员 气象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公民个人 54047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291 项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机关 企业 54048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92 项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事业单位 企业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民航专业工程 54049 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95 项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54050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 重组和改制审核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97 项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 重组 参股和改制审核,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事业单位 企业 号 ) 附件 1 第 142 项取消 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 54051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299 项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有关部门 企业
共同 限额以下外商 54052 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300 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批 54053 境外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准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301 项 境外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准入审批,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54054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非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一 )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 二 ) 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三 ) 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四 )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公民个人 54055 国际航空运价审批 非审批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九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 协议的规定执行 ; 没有协定 协议的, 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 报国务院 企业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4056 民用航空器地址编码指配 非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审批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 62 号 ) 附件第 152 项 民用航空器地址编码指配, 实施机关 民航总局 企业 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