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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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1-主-重大疾病条款框架(个人)

Microsoft Word -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E款)-产品条款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示范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小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附加小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附件44

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附加住院津贴A+S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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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1号-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条款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 简称 康贝宝 A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

平安(备案)[2009]N183号-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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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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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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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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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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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XXX分期给付防癌疾病保险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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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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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

东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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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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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华附加华运家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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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示范条款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

平安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doc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100_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注意 :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第五条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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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阅 读 指 引

Transcription: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3 保险金申请 9.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 合同的构成 5.4 保险金给付 9.5 无有效行驶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5 诉讼时效 9.6 遗传性疾病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 1.5 续保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体异常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2.1 保险金额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病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7.2 地址变更 9.9 未满期净保险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9.10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的支付 7.4 合同终止 9.11 专科医生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5 争议处理 9.1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4.1 明确说明 8. 重大疾病定义 9.1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4.2 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定义力完全丧失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释义 9.1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1 意外伤害 9.15 永久不可逆 5.1 受益人 9.2 毒品 5.2 保险事故通知 9.3 酒后驾驶 信泰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09 号 信泰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助... 您理解条款,... 具体.. 内容以条款... 约定.. 为准...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3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6 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8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信泰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原件相同 ; 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 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凡出生满三十日,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儿童, 可作为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最高投保年龄为三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 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继续申请续保,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 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 对于您提出的续保申请, 我们有权审核后不予接受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 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类别及当时我们采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 生效日起九十日内 ( 含第九十日 ) 的, 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1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 生效日起九十日后的 ( 该九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限制 ), 我们按本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9.1 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且该确诊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的, 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2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3 9.4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9.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8 9.7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9.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合 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 - 2 -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 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5.3 保险金申请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方法报告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 9.10 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 - 3 -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或批单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地址变更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的, 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 (2) 被保险人身故 ;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 4 -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 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 定义使用规范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 科医生 9.11 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 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2 ; 9.13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14 中的三 - 5 -

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 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6 -

11. 脑炎后遗症或 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9.15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之前发生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15.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7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 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25.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释义 9.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 8 -

9.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4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9.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9.9 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1-35%)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投保人为本 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投保 人为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9.10 本公司认可的 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提供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9.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12 肢体机能完全 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 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9 -

9.1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9.1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 < 本页内容结束 > 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