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Similar documents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

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友邦附加XX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239B8BDBCD3C9D9B6F9CAD9CFD5BBEDC3E2B1A3CFD5B7D1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230B8BDBCD3C9D9B6F9B4F3D1A7BDCCD3FDBDF0C1BDC8AB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2006) 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保险合同特色

<4D F736F F D20BDBBD2F8BFB5C1AAB8BDBCD3BDBBD2F8CBAEC2BDB9ABBDBBD2E2CDE2C9EDB9CAB6A8C6DACAD9CFD52DCCF5BFEEA3A8B6FECEACC2EBA3A9>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


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九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附加「《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 BAC5B8BDBCFE3130B8BDBCD3B0B2B4FBB1A6CDC5CCE5CDBBB7A2BCB1D0D4B2A1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前海优选定期寿险条款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33333BAC5B8BDBCFE3220C9D9B6F9B3ACC4DCB1A6C1BDC8AB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4D F736F F D D32C6BDB0B2B8BDBCD3C0D6D2DDC8CBC9FA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ENCP条款

ENCP条款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第一章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对象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保险责任第八条责任免除第三章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保险费第十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减少基本保

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AA3BFB5B8BDBCD3A1B8C8E7D2E A1B9C8CBC9ED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032B1A6B1A6B0B2BFB5C1BDC8ABB1A3CFD5CCF5BFEE>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友邦xxx两全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 e 爱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被保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优选定期寿险

阅 读 指 引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605)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同意,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阅 读 指 引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友邦 “ 如意双保”保险计划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220B0D9B2A1CEDED3C7C1BDC8AB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ENEL条款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3A A3A BAC5B8BDBCFE3220B0AECFE0CAD8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阅 读 指 引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 于本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 BAC5B8BDBCFE32B0AECEDED3C7C1BDC8ABB1A3CFD541BFEECCF5BFEEA3A8B4F8B6FECEACC2EBB0E6A3A92E646F63>

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33233BAC5B8BDBCFE32B0AECEDED3C7332E30B0E6C1BDC8AB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阅 读 指 引

<4D F736F F D20A1B6CCA9BFB5B1A6D3FDC9D9B6F9C4EABDF0B1A3CFD5A1B7B1E4B8FCBAF3CCF5BFEEA3A C4EA36D4C2A3A92E646F63>

华贵守护 e 家定期寿险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 本保险金额的, 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

阳光人寿阳光安康返本重疾组合计划产品说明书

中意附加少儿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5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 (2015 铂金版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v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

阅 读 指 引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3BAC5B8BDBCFE3420B0AECEDED3C7C1BDC8ABB1A3CFD5A3A8322E30B0E6A3A9CCF5BFEE2DB6FECEACC2EB2E6

Microsoft Word i守护定期寿险条款

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untitled

untitled

<4D F736F F D20D6D0BAEABDF0D3F1B0B2BFB5C1BDC8ABB1A3CFD5A3A8B7D6BAECD0CDA3A9B2FAC6B7CBB5C3F7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CABB1A3CAD9A1B A1B33533BAC5B8BDBCFE3220D7AABBBBD1F8C0CFC4EABDF0B1A3CFD5CCF5BFEE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8DFD0A3CEDED3C7CDC5CCE5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

Microsoft Word -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V1.2_ 新保险法_Final.doc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管家年金保险 ( 万能型,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 ( 万能型,C 款 ) 合同 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

<4D F736F F D20C9FAC3FCB8BDBCD3C8ABD3D3D2BBC9FAB3A4C6DABBA4C0EDB1A3CFD52DCCF5BFEE2E646F63>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中国人寿 2009 两全保险 007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

<4D F736F F D20B9FAB1A6C8CBCAD9B8BDBCD3B0AED6C1D5E9B6A8C6DACAD9CFD5CCF5BFEE>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Transcription: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 附加于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而成立 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 身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 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 全残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 ( 释义一 ), 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 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 ) 止, 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 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 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二 )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3)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 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则本附加合同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 (1) 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 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 (3) 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 (2)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效力终止;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 (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 (1) 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 (2) 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 (3) 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 (4)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效力终止 第十条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一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能证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存的有效身份证件 ;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能证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存的有效身份证件 ; (4) 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 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 或到本公司 本公司指定的医院 机构进行体检, 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 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 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豁免保险费的履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 应当赔偿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

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释义一 全残 :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二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其金额等于按 退费比例表 计算所得金额 ( 此页内容结束 )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退费比例表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占本附加合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最后一年已支付的保险费之比例 ) 保险单年度末 付费年限 2 3 4 5 6 7 8 9 10 11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3-0% 0% 0% 0% 0% 0% 0% 0% 0% 4 - - 0% 0% 0% 0% 0% 0% 10% 12% 5 - - - 0% 0% 0% 0% 0% 16% 21% 6 - - - - 0% 0% 0% 0% 21% 27% 7 - - - - - 0% 0% 0% 21% 27% 8 - - - - - - 0% 0% 20% 27% 9 - - - - - - - 0% 11% 21% 10 - - - - - - - - 0% 16% 11 - - - - - - - - - 0% 保险单年度末 付费年限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3 6% 7% 7% 8% 9% 10% 11% 12% 0% 0% 4 18% 19% 21% 23% 25% 21% 21% 24% 13% 0% 5 23% 25% 28% 31% 34% 38% 31% 35% 26% 21% 6 29% 38% 41% 38% 42% 47% 42% 47% 26% 30% 7 35% 38% 41% 46% 50% 47% 52% 47% 39% 33% 8 35% 44% 48% 53% 50% 56% 52% 59% 39% 37% 9 35% 38% 48% 53% 59% 56% 62% 59% 39% 37% 10 23% 38% 41% 53% 50% 56% 52% 59% 39% 33% 11 18% 25% 35% 46% 50% 56% 52% 47% 39% 21% 12 0% 14% 28% 38% 42% 47% 42% 47% 26% 15% 13-0% 14% 23% 34% 38% 42% 35% 13% 0% 14 - - 0% 16% 25% 28% 31% 24% 0% 0% 15 - - - 0% 9% 19% 21% 12% 0% 0% 16 - - - - 0% 10% 11% 0% 0% 0% 17 - - - - - 0% 0% 0% 0% 0% 18 - - - - - - 0% 0% 0% 0% 19 - - - - - - - 0% 0% 0% 20 - - - - - - - - 0% 0% 21 - - - - - - - - - 0% 注 : 1 付费年限: 等于 a) 所附加于的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 A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剩余付费年限 - 1 b) 60 -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c) 21 - 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中的最小值 2 在各保险单年度末解除合同, 按 退费比例表 计算并退还该年度末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期付保险费须已付清当年度保险费 ); 各保险单年度间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未付清当年度保险费的, 则因付费方式及解除合同时间不同, 按解除合同公式计算 ( 此页内容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