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 建筑学 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 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 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 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 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 ): 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 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 一 )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 ( 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 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取消其入学资格 ( 二 ) 新生入学前, 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 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 三 ) 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 家长签字, 学院签署意见, 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 - 1 -
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 学生学籍卡片 学生登记表 和 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 送交教务处, 据此登记学籍名册 ; 学生登记表 送交学生处 ; 学生卡片 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 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由学院提出意见 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 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保留入学资格须办理如下手续 : 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 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 二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 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 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 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 三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 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 四 )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 可依据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 试行 ) 申诉 第九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当请假,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 ( 含两周 ) 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取消其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 2 -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 ( 以下统称为课程 ) 第十一条上课时,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 不得迟到 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 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 遵守考核纪律, 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 按旷课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试行 ) 规定的, 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 ( 一 ) 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 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 其中, 采用开 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 2 学时计算, 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 二 ) 实习 毕业设计 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 每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 因事 因公请假, 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 ( 一 ) 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二 )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 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三 ) 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 须报经学院批准 ( 四 ) 学生在校外实习 设计期间请假, 由指导教师批准 ; 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 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选课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 跨学科 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 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 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 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 一 ) 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 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 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 ( 不包括校管选修课 ) 不低于 20 学 - 3 -
分, 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 二 ) 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课程前后衔接 内容难易程度等, 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 课程结构混乱 错选和漏选等问题 ( 三 ) 为保证教学秩序, 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 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 ( 简称先修 ) 平均学分绩点 ( 计算方法见第二十六条 ) 在 2.5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 应于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 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和自修考试 ( 一 ) 课程免修 : 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等时, 已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其内容 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 可以申请免修 ; 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 填写免修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修该课程, 未经批准, 不能视为免修 ( 二 ) 自修考试 :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 经本人申请批准后, 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考核, 成绩及格, 学校承认其学分 申请自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提供自学笔记等可以证明自己确已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材料, 经任课教师及其学院批准,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 三 )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 军训 课内实验 单独开设的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 (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等 ) 课程不能申请自修考试 若申请自修考试的课程中有实验 实践环节, 应随班完成相应实验 实践环节并考核, 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 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院批准 教务处备案后, 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 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 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 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如实记载, 并应重新学习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 军训 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 课程设计等课 - 4 -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获准先修的课程, 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课程免修 自修考试 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 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 ( 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 ) 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 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校医院证明, 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 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可采用闭卷 开卷 口试 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 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 作业综合评定, 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分制即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 优秀 :90-100 分 ; 良好 :80-89 分 ; 中等 :70-79 分 ; 及格 :60-69 分 ; 不及格 :60 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 一 )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 90-100 分折合为 4.0 绩点, 优秀折合 4.0 绩点 ; 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 (80 分折合 3.0 绩点,81 分折合 3.1 绩点, 余者类推, 下同 ),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 中等折合 2.5 绩点 ; 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 及格折合 1.5 绩点 ; 60 分以下 ( 不及格 ) 折合为 0 绩点 ( 二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 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 其计算公式如下 : 1.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绩点 ; 2.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 ( 学期修读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 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 ( 已修读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已修读课 - 5 -
程学分 ; ( 三 ) 经重新学习的, 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 ; ( 四 )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 ( 一 ) 凡有作业 实验的课程, 缺交作业 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 1/3( 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 ) 的 ; ( 二 ) 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的 ; ( 三 )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在成绩册上注明 缺交作业 或 实验考核不合格, 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成绩按照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 论文 ) 教学工作业务规范 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 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 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卷, 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 省市的课程统考或竞赛, 其成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 ; 参加并完成国家 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 可计入校管选修课学分, 最高不超过 2 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 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 ( 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 由所在学院批准 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 可委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不再受理 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其成绩记载为 缓考 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 第三十三条考试违纪 作弊者, 其成绩记载为 违纪 作弊, 成绩无效 ; 旷考者, 其成绩登记为 旷考, 成绩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 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以及重复作弊的, 按照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作弊者按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 - 6 -
士学位的规定 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绩, 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 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重新学习的学生, 由本人向学院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后, 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参加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报送有关部门安排, 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 每学期初,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 由体育部指定时间 地点组织补考 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校内转专业 : ( 一 ) 根据建筑学 城市规划 工业设计 外语类 ( 或部分 ) 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 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 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 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 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 ; 学生入学一年后, 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者, 参加选拔考试, 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 ( 二 ) 本科一 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三 ) 经学校认可, 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 ( 四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 7 -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工业设计 外语类 ( 或部分 ) 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除外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三 )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的 ; ( 四 ) 本科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以上或专科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的 ; ( 五 ) 应予退学的 ; ( 六 ) 提前批招生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校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 ( 一 ) 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 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 ; ( 二 ) 学校每年根据教学资源情况, 组织转专业考试 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时, 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 ( 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 ( 一 ) 款 );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学院根据接收专业特点进行考核 ( 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 ), 有特殊要求的, 根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 接收学院审查, 学校批准, 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 ( 三 ) 学院内转专业, 学生本人申请, 经院长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跨学院转专业, 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转出, 拟转入学院的院长审查同意转入, 再报教务处审批, 主管校长批准 ;( 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 ( 二 ) ( 三 ) 款 ) ( 四 ) 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转专业一次 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出 / 转入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 ( 三 ) 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 ( 四 ) 招生时确定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的 ; ( 五 ) 应予退学的 ;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 - 8 -
( 一 ) 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报教务处批准, 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 一式五份 )( 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 ) 经转入校同意, 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或转入学校持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 二 )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 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 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接收, 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专业 转入学后, 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校内转专业的学生 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 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 具体办法如下 : ( 一 ) 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 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 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 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 则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 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 二 ) 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 则视为选修课, 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 三 ) 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 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 由接收学院办理, 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 经院长批准后, 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 四 ) 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 应当补修, 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安排 第四十六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 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 遵守学习纪律,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 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 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 9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休学 : ( 一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三 )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申请连续休学必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 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填写 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变动审批表, 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缺课情况, 院长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应于两周内办结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发给 休学证明书 ;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学生休学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 五 ) 户口在学校的休学学生, 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 六 )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保留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 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诊断已经恢复健康 能坚持学习,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的, 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 并提交所在地街道 ( 乡 ) 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 其中参军退役的学生提交退役时间的有关证明, 经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 10 -
( 三 ) 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学院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 应及时通知学生因培养计划变化 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 四 )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退学 试读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退学 : ( 一 ) 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 30 学分的 ; 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 30 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 70 学分的 ; 三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 30 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 120 学分的 ; 五年制本科, 四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 30 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 150 学分的 本款所指学分不含辅修专业 双学位课程学分 ; ( 二 ) 一学期累计旷课 40 学时 ( 含 40 学时 ) 以上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 ( 三 )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四 ) 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五 )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两周内不按规定办结学籍变动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 ( 七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八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九 )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十 )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退学的学生, 对其不是一种处分 凡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公告期满七天视同送达 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退学的学生, 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颁发 肄业证书 ( 二 ) 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 由家长或抚养 - 11 -
人负责领回 ( 三 )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 可依据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 试行 ) 申诉 第五十四条因第五十二条第 ( 一 ) 款应予退学的, 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试读 逾期不申请试读者, 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 作退学处理 试读的期限为一年 若一年内仍因第五十二条第 ( 一 ) 款应予退学的, 作退学处理 申请试读, 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 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 经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可试读, 但原则上试读只有一次机会 试读的学生, 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章延长学习年限与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 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 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集中办理 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名单, 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截止毕业班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 累计未获得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达到 22 学分 ( 不含校管选修课学分 ) 的, 应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补齐未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五十八条延长学习年限, 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九条本科学生本年级主要课程及先修课程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以下学分的, 于学年初, 经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可以编入高年级学习 ( 一 ) 达到 70 学分的编入三年级 ; ( 二 ) 达到 120 学分的编入四年级 ; ( 三 ) 五年制专业学生达到 150 学分的编入五年级 第六十条根据专业培养计划, 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获得了相应学分且待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 40 学分的, 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 学院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作德 智 体全面鉴定, 报教务处审核, 经学校批准后, 可以提前毕业 - 12 -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 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对本专科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 学籍变动的学生, 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 专业进行审核 具有学籍的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颁发 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 对符合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的预毕业生, 由学院提名, 经校学士学位审议分委员会审议,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 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对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 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 退学者除外 ): ( 一 )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 ( 二 ) 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六十五条结业生可在结业日期后本校下一学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 实习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环节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 不单独组织 全部成绩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 ; 本科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 结业一年后且留校察看处分如期解除可换发毕业证 经回校重新学习或补考 重做实践环节, 考核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学习 补考 重做实践环节者, 以后不再安排重新学习和重做,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 - 13 -
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业 ( 结业 ) 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0 级学生起执行,2010 级以前的各年级学生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