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05 号 致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38 号杉杉新能源基地 A 座 5 区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1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38 号杉杉新能源基地 A 座 5 区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庄巍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2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 共计 1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2,659,43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164%, 其中 :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含股东代理人 ) 共计 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623,29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351%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6,1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公司董事 监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 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3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 一 )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二 )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三 )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 四 )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452,606,1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99.9882%; 反对 5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4,903,0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46%; 反对 5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 ) 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六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4,936,3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4%; 反对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 七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4,936,3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4%; 反对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八 )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448,452,43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6%; 反对 4,207,00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4%;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749,35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90%; 反对 4,207,0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九 ) 关于 2018 年度在关联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全年额度的议案 6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 4,936,3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4%; 反对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十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 452,606,1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 反对 5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 十一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 十二 ) 关于拟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7
( 十三 ) 关于修订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第 4 8 12 13 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