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2011 年 9 月 )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 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条第二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三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章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红利分配红利分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保险费保单借款欠款扣除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金申请保险事故通知诉讼时效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给付宣告死亡处理一般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一条投保年龄范围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三条犹豫期第二十四条受益人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第二十六条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第八章释义第二十九条释义一本公司二现金价值三意外伤害 四身体高度残疾五周岁六毒品七酒后驾驶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九无有效行驶证十保险单周年日十一保险单年度十二现金价值余额十三利息十四借款利率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1 页, 共 10 页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分红型 )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条款 声明 批注 批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 1.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二 ); 2.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5% 二 意外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见释义三 ),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 见释义四 ) 的, 本公司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30 天至 55 周岁 ( 见释义五 ) 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但最高赔付以 500 万元为限 ; 如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5% 或现金价值超过 500 万元, 则以两项中的较大者进行赔付 2.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5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但最高赔付以 200 万元为限 ; 如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5% 或现金价值超过 200 万元, 则以两项中的较大者进行赔付 三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2 页, 共 10 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六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七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八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九 ) 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 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并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 ( 见释义十 ) 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 :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 ( 见释义十一 ) 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 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 本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保单借款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 最高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3 页, 共 10 页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 ( 见释义十二 ) 的 80%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 ( 见释义十三 ) 达到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欠款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 派发红利 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 本合同与生效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4 页, 共 10 页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 身故保险金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 意外高残保险金在申请意外高残保险金时, 意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意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意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 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 满期保险金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5 页, 共 10 页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 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章 第十九条 一般条款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6 页, 共 10 页
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30 天至 65 周岁 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 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申请解 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向 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 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 容,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7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六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释义第二十九条释义一本公司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此 金额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三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 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8 页, 共 10 页
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五周岁按照公历的年 月 日计算, 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为年满 周 岁 六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七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 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九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9 页, 共 10 页
十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如果当年无此对 应日, 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的保险单周年日 十一 保险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 ( 或保险单周年日 ) 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的时 间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十二现金价值余额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 值的附加保险合同, 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应合并计 算 十三利息红利利息按红利累积利率计算, 其他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 十四 借款利率 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 力确定, 但不低于年利率 4% 中航三星家玺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