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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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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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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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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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被保险 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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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交 纳期交保险费, 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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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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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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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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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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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君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銷售條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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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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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阅 读 指 引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6-1 阳光人寿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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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20 万元, 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 其中连带被保险人 ( 每人 ) 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为 5 万元, 当同一事故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时, 按保单项下连带被保险人剩余保险金额平均分摊赔付 ( 保额均分 ), 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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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1 三峡人寿 [2018] 医疗保险 036 号 三峡附加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A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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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 e 顺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

相同 第七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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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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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醉酒 ( 见 7.3)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4) 违反 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7.6),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7) 的机动车 ( 见 7.8);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 7.9) 跳伞 攀岩 ( 见 7.10) 蹦极 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7.11) 摔跤 武术比赛 ( 见 7.12) 特技表演 ( 见 7.13)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6)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宫产 );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 医疗事故 ( 见 7.14)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9)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0)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1)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 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 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12)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 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 (13)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有下列三种计收方式, 由本附加合同双方在投保时选择一种 : (1)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 (3) 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计收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金领取 4.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5);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 ( 包括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 (4)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 (5)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证明资料 ; (6)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 (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除合同处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 本附加合同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

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 合同项下未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见 7.16)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其他事项 6.1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3)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 合同内容变更 ; (5) 联系方式变更 ; (6) 争议处理 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 突发的 不可预见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 害或者身故,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 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 为准 7.2 医疗机构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未经约定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 联合病房 护理 休养 戒酒 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或护理服务 7.3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7.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 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0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11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 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2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3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7.14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7.1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净保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 所交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