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泰大都会 [2016] 定期寿险 013 号 附加猝死定期寿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们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一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七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九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终止 第五条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猝死定期寿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 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 被保险人 ) 投保本附加合同 3.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 见释义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同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5.1.6 战争 ( 见释义 )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5.1.8 参加潜水 ( 见释义 ) 跳伞 攀岩运动( 见释义 ) 探险活动( 见释义 ) 武术比赛( 见释义 ) 摔跤比赛 特技 ( 见释义 )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受益人 7.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2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7.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7.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7.6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8.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释义 )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8.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 除保险合同外, 我们审核原件, 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8.5 除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不允许外, 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九条诉讼时效 9.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期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1.2 如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为零 ) 11.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释义 12.1 猝死 : 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 ( 见释义 ), 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 后 24 小时内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认定为准 12.2 保险事故 : 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2.3 毒品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4 酒后驾驶 : 是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6 无有效行驶证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12.7 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2.8 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9 攀岩运动 :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2.10 探险活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11 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2.12 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活动 12.13 有效身份证件 :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12.1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12.15 急性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诊断或治疗, 且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疾病, 但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疾病或因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 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 先天性疾病 ( 包括先天性畸形 ) 遗传性疾病 性传播疾病; (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 (3) 化学污染 ( 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 ); (4)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或症状 或与之相关联的疾病或症状 ( 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 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 异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 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 (5) 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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