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条款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猝死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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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

1附加款——康悦保险

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交 纳期交保险费, 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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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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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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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 [2014] 疾病保险 1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恶性肿瘤短期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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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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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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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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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4版)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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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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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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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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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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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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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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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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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 [2016] 定期寿险 013 号 附加猝死定期寿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们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一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七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九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终止 第五条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猝死定期寿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 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 被保险人 ) 投保本附加合同 3.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 见释义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同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5.1.6 战争 ( 见释义 )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5.1.8 参加潜水 ( 见释义 ) 跳伞 攀岩运动( 见释义 ) 探险活动( 见释义 ) 武术比赛( 见释义 ) 摔跤比赛 特技 ( 见释义 )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受益人 7.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2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7.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7.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7.6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8.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释义 )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8.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 除保险合同外, 我们审核原件, 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8.5 除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不允许外, 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九条诉讼时效 9.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期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1.2 如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为零 ) 11.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释义 12.1 猝死 : 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 ( 见释义 ), 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 后 24 小时内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认定为准 12.2 保险事故 : 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2.3 毒品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4 酒后驾驶 : 是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6 无有效行驶证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12.7 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2.8 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9 攀岩运动 :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2.10 探险活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11 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2.12 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活动 12.13 有效身份证件 :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12.1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12.15 急性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诊断或治疗, 且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疾病, 但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疾病或因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 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 先天性疾病 ( 包括先天性畸形 ) 遗传性疾病 性传播疾病; (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 (3) 化学污染 ( 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 ); (4)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或症状 或与之相关联的疾病或症状 ( 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 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 异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 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 (5) 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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