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五年七月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8)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9) ( 二 ) 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0) ( 三 ) 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12) ( 四 ) 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13) ( 五 ) 计量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14) ( 六 )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6) ( 七 )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19) ( 八 ) 行政处罚裁量权.........(20) 四 公共服务事项...(21) 五 责任追究机制...(22)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法制建设和监督工作 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负责区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和 12365 质监热线管理 ( 区质监局稽查队承担 ) 贯彻执行国家 省有关质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 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怎性规定 等法律法规 规章 组织实施质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监督检查 承担局机关有批评 调离岗位 撤职等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行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政赔偿责审核和备案工作 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获得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 22 日通过,2000 年 ( 不含食品 食品添加 7 月 8 日修订 ) 第六十五条 : 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剂 化妆品 ) 生产许可证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区级监督检查工生产 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作 ; 组织实施用于食品的的 ; 阻挠 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包装材料 容器 洗涤剂 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行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 向社会推荐经营的工具 设备生产加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工作 弊的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 标准化法 (1988 年 12 月通过 ) 第二十四条 : 标依法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准化工作的监督 检验 管理人员违法失职 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行政执法工作 2. 计量法 (1985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条 :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给予行政处分 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 3. 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9 月通过,2000 年 7 月修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正 )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法行为, 打击生产领域假员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包庇 放纵本地区 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冒伪劣等违法活动 或者阻挠 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 - 1 -
序号 4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负责区专职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管理全区产品质量申诉工作, 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查处 对专职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研究 指导 人员培训 负责区 12365 质监热线 的管理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 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 二 )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三 ) 阻挠 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4.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通过 )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 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 )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 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五 )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不立即处理的 ;( 六 )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 七 ) 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 八 ) 推荐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备的 ; ( 九 ) 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十二 )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 十三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5.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 年 6 月通过 ) 第六十四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主席令第 4 号 ) 第九十四条 : 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实施许可的 ;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者检验 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549 号 2009 年 1 月修订 ) 第九十七条 : 不按照本条例规 - 2 -
序号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实施许可 核准 登记的 ; ; 迟报 漏报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通过 ) 第四十四条 : 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核准 登记的 ; ;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法 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对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配合时, 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参与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保准执行情况 - 3 -
序号 5 6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 负责全区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量值传递和仲裁检定,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 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 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 协调监督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实地核查工作 ; 1. 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国家计量局发布 ) 第五十七条 :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 徇私舞弊的 2. 山东省计量条例 (2004 年 5 月通过 ) 第五十一条 : 不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办理考核 批准事项的 ; 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 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 ; 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 ; 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4 号 ) 第四十六条 : 从事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4. 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 9 月 27 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六条 : 监督检查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伪造数据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包庇纵容计量违法行为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 自 2 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 )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五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 )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 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 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予以追缴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序号 7 8 6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区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 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 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 协调监督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实地核查工作 ;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 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负责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农业地方规范, 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主席令第 4 号 ) 第九十四条 : 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实施许可的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通过 ) 第四十四条 : 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核准 登记的 ; 4.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 2007 第 104 号 ) 第四十六条 : 从事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9 号 )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2011 年 5 月修订 ) 第三十五条 :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以权谋私的 7. 山东省计量条例 (2004 年 5 月通过 ) 第五十一条 : 不按规定的条件 程序办理考核 批准事项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10 月 13 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三十八条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6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6 号 )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 ) 第五十八条 :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标准化法 (1988 年 12 月通过 ) 第二十四条 :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检验 管理人员违法失职 徇私舞弊的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3 号 ) 第三十九条 :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检验 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作失误, 造成损失的 ; 伪造 篡改检验数据的 ;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的 3. 山东省实施 < 标准化法 > 办法 (1995 年 12 月通过, 2012 年 1 月修正 ) 第二十九条 :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 ;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8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0 号,2014 年 8 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8 号修订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 - 5 -
序号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开展工业 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 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企业产品标准 ( 不含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 标准 ) 备案及企业产品执 行标准登记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 纲要, 推进质量强区战略 实施 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9 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 组织国家 省 市 区质量奖励相关工作 1.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淄政办发 [201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造成不良后果的 参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及家 用汽车 三包 规定 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 调查 10 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业务范围内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 协调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1 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 ) 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3 月通过 ) 第五十 - 6 -
序号 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组织 参与开展安全生产监督 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完成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条 : 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 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 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阻挠 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 未依法履行审查 批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 :1.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 不再逐一列出 2.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 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 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7 -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无 - 8 -
为保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在严把受理 审查 决定关的同时, 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获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获证企业的获证条件是否符合 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或超期生产的违法行为 ; 企业是否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 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 ;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完善, 检验是否合格 ; 产品的包装上的标志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获证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需要, 有计划的对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3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4 根据投诉举报,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 根据职责分工, 区质监局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区质监局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 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 9 -
3 区质监局根据投诉举报 企业年度自查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上级部署等对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必要时, 对其产品质量实施抽样检验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区质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获证企业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 1 次 区质监局可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核查现场 检验产品等方式,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证件,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区质监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回答相关询问, 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 专项检查由区质监局自行组织开展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 区质监局对企业进行证后监督检查时, 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 区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要依法查处 符合撤回 撤销 吊销与注销情形的, 依法处理, 办理注销手续 产品质量法 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10 -
有法定资质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 ( 不包括食品 药品等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的产品 ), 负责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的单位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 监督检查内容通过对工业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监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并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 监督负责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 有计划 分批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开展区级产品质量监督 3 对负责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导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实际,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为重点, 制定 博山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重点 ; 2 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 制定监督抽查实施计划, 组织开展抽样 检验 ( 检测 ) 和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后处理活动 3 对后处理工作开展不定期考核 4 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区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2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 - 11 -
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3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书面提交的 承担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 的要求, 明确应承担的义务 遵守的纪律和违约责任等, 实施抽样 检验, 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并对抽查结果做出技术分析 4 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 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向地方人民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 依法予以公布并作相应处理 5 督促调度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单位按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6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 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3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并要求相关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 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依法组织对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12 -
依法对取得资质认定 ( 计量认证 / 审查验收 ) 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二 监督检查内容按照省 市质监局部署要求, 依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对资质认定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三 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省 市质监局部署要求或投诉举报, 开展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根据省 市质监局部署要求或投诉举报,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 二 ) 组织实施检查 现场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等方式 ( 三 ) 总结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 监督检查处理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送市质监局 为了规范认证活动, 提高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开展认证监管工作 一 监督检查对象认证机构在我区开展的认证活动和我区开展认证活动的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认证机构是否存在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2 列入国家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的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的情况, 是否存在伪造 冒用 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情况 - 13 -
3 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或根据举报组织突击抽查等方式四 监督检查措施根据省 市质监局部署要求或投诉举报,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 二 ) 组织实施检查 现场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等方式 ( 三 ) 总结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 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一 监督检查对象 1 制造列入国家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 ) 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2 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3 依法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机构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行为 ; 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 2 计量技术机构设备 设施 人员等是否符合授权应具备的条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等规定内容的执 - 14 -
行情况 ; 是否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 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指派未取得相关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存在伪造 盗用 倒卖强制检定印 证等违法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区质监局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 检查方式为组织单位自查 监督抽查相结合, 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收到投诉举报较多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计量技术机构 3 根据需要对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质量 证书报告 制度执行等内容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决定检查内容和频次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 加强在受理 审查 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 加强对企业 计量技术机构许可后的事后监管, 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 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 工作要求 2 检查实施 日常监管由区质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对获证企业 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日常检查 区质监局可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核查现场 检验产品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 由区质监局组织开展, 或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3 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 检查结束后, 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门 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企业 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 15 -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于未取得型式批准许可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擅自从事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活动的, 对于未办理新增项目型式批准和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擅自制造 修理新增项目的, 对于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等违法行为的, 按照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依法处理 2 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 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指派未取得相关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存在伪造 盗用 倒卖强制检定印 证等违法行为的机构, 按照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等依法处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生产 使用 检验 检测行为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由省 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 由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 并组织实施 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 - 16 -
1. 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 2. 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 3. 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 4. 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 以及检验机构 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 制定计划, 并由市 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 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 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1 学校 幼儿园以及医院 车站 客运码头 商场 体育场馆 展览馆 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2 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3 市 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 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 二 )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 1.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 针对特定单位 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 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 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 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 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 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 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17 -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配合时,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五 监督检查程序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 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 可作如下处理 : ( 一 ) 责令改正 ; ( 二 ) 处以罚款 ; ( 三 ) 没收违法所得 ; ( 四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五 ) 建议吊销许可证 ; 建议吊销相关人员资格等 - 18 -
为认真履行职责, 加大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责权限根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职能和委托, 依法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 根据投诉举报 上级批办 其他部门转办安排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 ; 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查处 二 执法对象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 执法内容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 执法方式采取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 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五 执法措施 ( 一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 )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 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 三 ) 查阅 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 以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 执法程序 - 19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30 日 七 执法处理通过执法检查,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标准化 计量 质量 认证认可 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 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 法规,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移交相关部门等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69 号 ) 要求,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促进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区质监局严格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区质监局可以直接使用省质监局公布的标准规范, 也可结合当地实际, 在省局裁量基准范围内, 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并组织实施 区质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 投诉受理 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 20 -
序号 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 质量月活动 每年 9 月, 开展全国质量月宣讲服务活动 业务科 0533-4189440 2 标准日活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业务科 0533-4189440 3 5.20 世界计量日 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 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业务科 0533-4189440 - 21 -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 - 22 -
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 - 23 -
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