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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31 108/1/1 NT$ 65,000/ NT$ 70,000/ 9 (3X3) NT$ 73,400/ NT$ 78,400/ 36 () NT$ 58,000/ NT$ 65,000/ 9 (3X3) 9 (3X3) (1) ()100,000 (2) NT$10,000/90x60(h)cm 180cm(3) (3) 650,000 620,000 30 9 NT$ 5,000 9 (4~6) 181100,000 A. 1. 2. 100cmX50cm 3. 100W 4. 5. 6. 1. 2. 1.9() 2.logo() 3.10W 6 4.(100x50x75CM/H)1 5.() 6.2 7.2 (60x90CM/H ) 1. 2. B. (500W) 1.() 2. 3.30 4. 5.
2018101www.tte.tw 2018101www.tte.tw 2019120 10458206 007-13-36179-2 02-2541-5825 110815524 10312023933 02-2759-6067 201912050%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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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1. 一份報名表只限填一個報名單位, 不得合併報名 2.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分租轉讓或非以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得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 3. 參展費用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其所繳納之參展費將充作本展覽會經費支用 4.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繳納之參展費用概不退還 5. 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 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 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展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主辦單位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 凡於參展前或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 主辦單位一律禁止其展出, 參展廠商不得異議 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6. 主辦單位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主辦單位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7. 主辦單位有權視展場容納狀況酌減廠商攤位面積或攤位數 8.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請儘量使用節能省電燈泡 9.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主辦單位得禁止該廠商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展出 10.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攝影 中英文標示牌, 惟對持有主辦單位所發記者證 (PRESS) 者, 請盡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11. 攤位之產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 若發現攤位將垃圾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遺留在攤位上, 則大會將會拍照存證, 由廠商自行負擔一切清運費 12. 展出期間參展廠商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13. 定型化契約 (1) 如欲於展期中銷售旅館業禮券 ( 住宿券 泡湯券 餐券 ) 等, 需符合 觀光旅館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相關規定 非旅館業禮券, 亦應符合消保法有關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旅行業依規定不得發行禮券 ; 亦不得代銷售非旅行業所發行之會員卡或折扣卡 (2) 交通部觀光局 2010/1/14 規定, 嗣後觀光旅館業禮券之發行人僅限觀光旅館業之業者, 以避免禮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業者不一致, 而衍生糾紛 ; 另外業者如將禮券委託第三人銷售, 應於禮券記載發行單位 ( 發行此券之店家 ) 與委託銷售第三方機構 委託銷售期限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3) 謝絕被消保會或地方政府消保官及消基會指名之問題廠商參展 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主辦單位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6. 安全及保險 : (1) 參展廠商應於事前估算耗電量, 其估算值超出基本供電量則應向主辦單位指定之裝潢公司提出申請, 未申請者如因超負荷使用而致會場電源故障 中斷,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2)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主辦單位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 ( 物 ) 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參展廠商應於進場第二天下午 2 時至大會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帶方得進出展場 (6) 除主辦單位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推廣活動或置放物品 違規處理 參展廠商如違反以上規定, 經主辦單位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主辦單位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注意事項 1. 定型化契約 A: 如欲於展期中銷售禮券 住宿券 泡湯券 餐券等, 需符合 觀光旅館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相關規定, 並於報名時提供影本核備 B: 交通部觀光局 2010/1/14 規定, 嗣後觀光旅館業禮券之發行人僅限觀光旅館業之業者, 以避免禮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業者不一致, 而衍生糾紛, 另外業者如將禮券委託第三人銷售, 應於禮券載明第三人名稱 委託銷售期限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知文號,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C: 相關法規請至交通部觀光局網站 (www.taiwan.net.tw) 查詢 2. 本企畫書所載展覽名稱及內容均屬 預計 規劃 之性質, 其具體之展覽名稱 內容 廣告及宣傳之名稱及展區規劃等細節, 將視實際招商之情況, 予以調整 展覽場秩序 1.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音量不得超過 85 分貝, 如於展覽期間欲使用大型音響 喇叭或大聲公, 須向主辦單位登記申請, 經審核通過者方可使用 ; 未經核准自設喇叭者, 由大會沒收器材, 展後領回 2. 展覽期間欲使用明火設備, 依各館方規範辦理, 請逕洽主辦單位登記辦理申請 3.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得強制清除 4.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主辦單位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5.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