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就甲方將可供應之商品委託乙方推廣經銷之合作事宜, 雙方協議如下 : 第一條 : 合作時間 1. 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民國年月日止 2. 合約期滿時, 除任一方已於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或要求另訂契約外, 視為自本合約期滿之翌日起, 按本合約所載約款, 無異議續約一年 爾後亦同 第二條 : 合作內容 1. 付款條件 : 月結 天 2. 雙方同意合作, 由乙方進行推廣經銷甲方商品之服務, 甲方同意依本合約及相關附約之約定, 提供其所生產 製作 輸入 代理 經銷 或銷售之各類商品 ( 以下稱 標的商品 ), 乙方得將標的商品, 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 安排於乙方通路推廣銷售 倘於合約期間, 甲方尚有其他品項之商品, 擬經由乙方通路銷售, 得提出相關資料文件予乙方, 乙方得視情況安排於乙方通路推廣銷售 3. 通路訂購所需之交易平台及介面, 各種機制及付款方式之安排等, 均由乙方負責建置 管理及負擔相關費用 4. 關於標的商品之項目 品牌 規格 商品單價等, 甲方應詳細提供 倘有所變更或增加, 則由雙方另以報價單或其他相關附約或附件之方式約定 5. 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 乙方均得以商品報價單或商品上架資料中所列之商品單價向甲方採購商品, 甲方應確實滿足乙方之採購需求 第三條 : 標的商品價格商品報價單或商品上架資料所列之交易條件均包含所有稅捐 商品運送至乙方所指定物流中心或直接出貨至消費者手中之費用 商品可直接出貨之內外包裝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 前開費用及負擔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 再向乙方或乙方客戶請求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第四條 : 標的商品行銷 1. 甲方同意依乙方之要求, 於標的商品包裝以外附加乙方所提供之標識及相關資料 ; 除原廠包裝及其附隨資料外, 非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不得於標的商品包裝之內外, 附加或夾帶非乙方所提供之任何行銷資料 型錄或廣告 2. 甲方應提供標的商品之合格證明 簡介 功能 規格及相關說明等, 並委託乙方推廣, 作為推介或行銷標的商品之用
3. 甲方就每一標的商品, 如致乙方受有損害 遭乙方客戶求償, 或遭主管機關處罰, 甲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4. 甲方提供予乙方銷售之標的商品, 及刊載之商品說明 文案或廣告, 應擔保未違反公平交易法 藥物藥品管理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關稅法 商品標示法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倘有違反, 致乙方受有損害 遭乙方客戶求償, 或遭主管機關處罰, 甲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5. 倘依相關法令銷售該項標的商品, 或刊載商品說明 文案或廣告應先取得執照或許可, 甲方應事先提供該執照或許可等證明文件影本予乙方, 並提供證明文件正本供乙方核對是否與影本相符 6. 為宣傳或行銷標的商品, 乙方得在通路上或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 文宣 傳單或廣告物上, 使用甲方之公司 產品名稱 商標及著作 7. 甲方應隨時提供與標的商品有關之最新資訊, 包括且不限於提供標的商品最新資訊 售後服務 以及技術資源 8. 乙方應以甲方提供之標的產品之文字敘述及圖片, 為推廣內容製作及各種行銷宣傳方式之參考來源, 甲方之提供資訊違反相關法令或使用權, 而導致乙方受到消費者或相關主管機關檢舉 求償或懲罰, 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9. 甲方應免費提供乙方合作內容之每一項標的商品之樣品一式一份, 以供乙方拍照 客服訓練 合作資料存取及推廣行銷等用途 第五條 : 商品之訂購及交付 1. 雙方合作期間, 甲方有責任維持對乙方所販售商品供貨正常,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 導致甲方無法順利出貨給予乙方, 須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否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貨 2. 若因甲方故意 過失 中斷停止供貨, 造成乙方販售商品缺貨, 須賠償乙方因甲方之因素造成之所有營業損失 3. 除乙方客戶另行指定送貨時間外, 甲方應於乙方提供客戶訂單資料後二個工作天內, 依該客戶訂單資料所載到貨時間 數量及包裝等內容, 將乙方客戶所訂購之商品運送至客戶訂單資料所載之指定地點及收件人, 若有延遲情事發生時, 甲方同意贈送價值市價 200 元之商品給乙方客戶以茲賠償, 但若因乙方或乙方客戶個人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地址錯誤 不在家等, 造成商品無法於上開期間內送達, 甲方將不予賠償 4. 倘於應送達期間過後, 乙方客戶表示尚未收到商品時, 甲方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該商品交付狀態 倘乙方對商品是否已交付乙方客戶有所疑義,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出足以證明乙方客戶已收受之證明文件, 如客戶簽收單等 倘甲方未於乙方提出疑義後二個工作日內提出, 證明已依約定送達者, 甲方應盡速將商品送達至客戶 5. 商品寄出憑證 客戶簽收單據正本等證明文件皆需保留一年, 以供核對
6. 甲方將訂購商品送至乙方客戶處, 倘遇收件人拒收商品,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處理 甲方依乙方通知再次運送, 運送費用仍由甲方負擔 7. 倘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通知當日, 重新運送一正確商品予乙方客戶, 所產生之費用皆由甲方負擔 : (1) 商品之規格與約定不符 (2) 預定效用與約定不符 (3) 商品內容與甲方提供之商品說明不符 (4) 客戶投訴, 經乙方查證屬實, 責任可歸屬甲方 第六條 : 標的商品退回及瑕疵處理 1. 倘乙方客戶於收受商品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 乙方得向甲方主張解除該部分之買賣契約 倘乙方客戶未自行退回商品,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 自行至乙方客戶處取回商品, 取回商品之風險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2. 倘乙方客戶收受標的商品發現有瑕疵後, 通知乙方另行更換無瑕疵商品, 經乙方通知甲方後, 甲方應於三日內至乙方客戶處更換無瑕疵商品, 取回商品之風險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3. 倘乙方客戶於收受商品七日後退回商品, 乙方應先了解客戶退貨原因, 並通知甲方, 原則上甲方同意乙方無條件退回商品, 甲方並應負擔退貨費用 惟倘甲方具體說明理由表示異議, 乙方亦認同甲方之說明, 乙方得拒絕乙方客戶退回商品之請求 4. 乙方客戶因使用甲方之標的商品, 致身體或肌膚有不適應或病變狀況等情事, 甲方應負完全及客訴之責任, 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倘乙方 乙方負責人或員工因此受乙方客戶求償或受有其他損害或支出費用, 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5. 針對部份種類商品, 乙方得要求甲方為所提供之產品投保產品責任險 500 萬, 以期保障乙方消費者之權益 第七條 : 訂購服務及消費爭議之處理 1. 因推廣經銷過程本身所產生之爭議, 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負其責任 2. 甲方仍應以其商品設計者 生產者 製造者 貨品輸入者之地位, 依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藥物藥品管理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關稅法 商品標示法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負其責任 如因甲方違反前開相關法令, 致乙方及乙方負責人及員工受消費者求償或受有其他損害或支出費用, 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3. 乙方客戶依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藥物藥品管理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關稅法 商品標示法 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要求退貨時, 甲方同意依乙方之程序辦理之 4. 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乙方客戶, 提供與一般消費者完全相同之甲方售後服務
第八條 : 帳款結算 1. 甲方同意以商品報價單或商品上架資料所列之商品價格, 與乙方每月結算一次 2. 乙方每月 25 日結帳後, 將於每月月底提供上月份 26 日至該月份 25 日之實際訂購商品明細及數量, 及依本合約約定退回予甲方之商品明細及數量, 甲方得於收到報表後五日內與乙方業務負責人核對確認 3. 甲方應於當月月底前, 依經雙方核對確認無誤之應收帳款數額, 寄送發票向乙方請款, 發票抬頭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 乙方未依本約所定之方式付款, 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催告, 乙方若於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不予付款, 甲方有權通知停止合約及合作 5. 甲乙雙方若因產品屬性及特案活動促銷等因素, 而使商品價格有所變更, 經雙方同意簽署後, 做為本約之附件, 則不受本條第一項之價格限定 6. 為使帳款之結算單純化, 退換貨之金額採進 退貨分開結算, 標的商品分開結算方式 第九條 : 保密義務 1. 甲乙雙方同意, 對於本合約約定內容, 雙方合作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機密資訊, 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據為己有, 亦不得洩露 告知 交付 移轉他人, 對外發表出版 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之 2. 乙方客戶之個人資料, 包括且不限於姓名 地址及相關資料等視為乙方之營業秘密, 甲方接觸僅因履行本合約所定義務之使用, 不得提供或洩漏第三人 行銷或其他目的使用 第十條 : 擔保 1. 雙方均應擔保其擁有必要之資格 權限或地位, 得簽署並完全履行本合約, 且合法經營其業務 2. 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可供應之商品之授權推廣經銷通路商, 甲方不得自行或再委託其他第三人推廣經銷或銷售甲方可供應之商品 甲方須保證提供之產品為完全合法商品, 若甲方所提供之產品違反現行法令規章, 或使乙方或乙方客戶之權益受到損害, 甲方須負擔全部責任, 並且全額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3. 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所有標的商品, 及相關說明 標示 圖檔 名稱 商標等, 甲方應擔保遵守相關政府法令規定, 包括且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 且無侵害第三人之權益, 如有違反, 甲方應負適當處理及法律之責任 4. 甲方因故停止營業, 或停止標的商品之生產或經銷時, 應負責配合乙方將未履行完畢之訂購商品事宜妥善處理, 因此所造成乙方及乙方客戶之損失, 一概由甲方負責 5. 乙方為履行本合約所建置或維護之通路 網站 機制 及其他相關內容, 除因甲方提供標的商品或相關資料所生之事由外, 如有侵權及違法之情事, 由
乙方負責適當處理及法律之責任 第十一條 : 忠誠義務甲方與乙方簽訂合作契約時, 應全力提供所代理或經銷之產品訊息給乙方, 不得有虛偽造假資訊或刻意隱瞞商品瑕疵之行為, 並同意履行本合約上之義務, 非經乙方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十二條 : 違約及終止 1.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 經他方通知於一定期間內改正, 而逾期仍未改正時, 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2.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或擔保, 如因此致他方 他方負責人或其員工受有損害,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合約之終止, 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十三條 : 其他約定 1. 乙方倘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 致乙方客戶對乙方求償 主張或有所請求, 甲方應負最後賠償責任 乙方因此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用等, 概由甲方負擔 2. 名單資料使用限制 : 使用乙方提供予甲方之客戶資料及本合約之內容僅限用於商品配送作業, 甲方及甲方之履行輔助人均不得將該資料及合約內容販售或提供予本合約以外之第三人或自行使用於商品配送以外之目的, 甲方及甲方之履行輔助人若違反本條約定時, 甲方及甲方之履行輔助人願負刑事責任並連帶負一切民事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 前開甲方民事賠償責任, 以每一客戶或每一筆資料 ( 以資料之最小單位計 ) 新台幣壹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給予乙方 若因此造成乙方或乙方客戶之損害, 須另行負擔所有賠償責任 另本條款所約定事宜不因本合約之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3. 關於本合約約定雙方應負之相關責任及應履行之義務, 於本合約期間屆滿 終止或消滅之情形下, 仍不因而消滅或免除 4. 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合約所定工作之聯繫與協調, 關於工作進行及聯繫事項, 於通知他方聯絡人時, 即視為已通知他方 ; 雙方指派之聯絡人有變更時, 應事先通知他方, 並指派他人接替, 於人員接替以前並有適當之工作交接期間 5. 雙方依本合約所享有之權利或負擔之義務, 非事先經他方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與第三人 第十四條 : 準據法合意管轄 1.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 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或補充之 2. 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引起之糾紛, 甲乙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解決, 如有訴訟之必要, 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 附則 本合約書一式貳份, 皆為正本, 雙方各持一份 立合約書人甲方 : 代表人 : 公司地址 : 統一編號 : 乙方 :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張宏嘉倉庫地址 :338 桃園縣蘆竹鄉蘆竹街 177 號統一編號 :27544174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