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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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聚 100% 股权作为质押保证 4 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京运通拟与华润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1,800 万元 售后回租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III ), 期限 8 年, 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 并以诸暨京运通 100% 股权作为质押保证 二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 海宁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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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 开展业务, 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与杭实国贸投资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HSY4-M , 公司在 3,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 为深圳前海瑞茂通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担保 原合同编号为 HSY4-M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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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以及


协议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3 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沂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临沂锦琴 ) 与渤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以下简称 渤海银行 ) 签署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由渤海银行向临沂锦琴提供 85,000 万元贷款用于中南鲁商樾府项目一期开发建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杭 州 金 葵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嘉 兴 熙 峰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购 买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卓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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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重 要 提 示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重 要 事 项 附 录

七 台 河 宝 泰 隆 煤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日 程 一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9:00 二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及 投 票 时 间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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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股份\(737475\)向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释 义 : 东 航 集 团 指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集 团 公 司 东 航 财 务 指 东 航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航 金 控 指 东 航 金 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航 进 出 口 指 东 方 航 空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东 航 食 品 指 东 方 航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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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 年 本次授信及担保相关协议签订后, 将会替代之前民生银行的所有授信和担保, 公司根据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 40,000 万元人民币的抵押担保事项将相应解除 以上担保计划是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 相关担保事项以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2、上市公告书-1211.PDF

二 担保的主要内容 1 因弘业技术 弘业永润 弘业永恒 弘业永欣 荷兰 RAVEN 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为弘业永为 弘业环保 化肥公司 弘业永昌 法国 RIVE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2 本公司拟为弘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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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晋和 电力燃料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15,000 0 有限公司 注 : 已提供担保余额 不包含 本次担保金额 2 是否有反担保: 是 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一 担保情况概述 ( 一 ) 担保的基本情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旗下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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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年 2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全资子公司泰豪智能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泰豪智能提供信用担保有利于其开展主营业务 公司对泰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授权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需求, 为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9,020 万元担保额度 ( 含贷款 信用证开证 银行承兑汇票 信托融资和融资租赁等 ), 并向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所需的必要手续及签署协议文本 1

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定每一笔担 保的具体事宜, 并根据集团实际经营需要, 具体调整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 控股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 ( 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各级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 公司 20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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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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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 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预

2012年度报告全文(定稿).doc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世联行公告编号 :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第一类】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人福医药编号 : 临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人民币 51,000 万元 该担保行为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年 3 月 24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珠海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合营企业中山市碧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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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理财到期日 :2018 年 12 月 03 日 ; (5) 产品期限 : 从理财启动日 ( 含 ) 开始到理财到期日 ( 不含 ) 止, 共 137 天 ; (6) 理财产品金额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9)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 (10) 公司本次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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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A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A 股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临 H 股 简 称 : 广 汽 集 团 H 股 代 码 :02238 债 券 简 称 :12 广 汽 01/ 02/03 债 券 代 码 : 广 汽 转

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 非关联方 ) 外, 其余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是否有反担保: 是 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一 担保情况概述 ( 一 ) 担保的基本情况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江西瑞茂通 ) 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XV 13.51(2)(h) (v) 2

一 担保情况概述 ( 一 ) 担保的基本情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郑州嘉瑞 ) 同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原租赁 ) 开展业务, 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与中原租赁签署了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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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2 亿美元 ( 或等额外币 ) 的债券 该债务融资额度已经上港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上港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于风险隔离 降低发债综合成本等因素的考虑, 本次境外发债拟通过由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香港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公司 (Sha

, , ,675, , ,031, ,096, ,272 57,641,762 57,641,762 SANYO ELECTRIC CO LTD 35,001,500 35,001,5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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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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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担保情况概述 ( 一 ) 担保基本情况为继续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将继续为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事项包括银行贷款 信用证 承兑汇票 保函 保理及其他授信额度 履约担保 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 债券 资产证券化 股权基金融资 结构化融资 资产管理计划 专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 为支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 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拟对 2018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 ( 类 )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作出预计, 具体如下 : 1 公司为公司全资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 为支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 解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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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股票吊称:王府井 编号:临20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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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 万达全程股东翁思跃为此次担保按其在万达全程 45% 的股权比例同比例 ( 即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1,800 万元以及相应比例的利息 费用 ) 向公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在担保期间若翁思跃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则翁思跃根据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反担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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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4,000 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6,000 万元人民币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均尚未在该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项下,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 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 2015 人保 0011) 根据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规定, 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债务人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债权人 ) 之间,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 及其修订和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 在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 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 ; 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在上述 最高额保证合同 项下,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2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营 2015 人保 0004) 根据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规定, 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 债务人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债权人 ) 之间,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 及其修订和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 在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 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 ; 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尚未在上述 最高额保证合同 项下,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具体业务合同 二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 本公司持有其 60% 的股权,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40% 的股权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东路 7 号 101 厂房,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 曹阳, 经营范 2

围 : 粉末冶金制品 汽车零件 ( 不含发动机 ) 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自有房屋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竞价中以人民币 2,529 万元的应价取得编号为 JD2013-10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4 年 10 月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完成一期的厂房建设, 并于 2014 年 11 月开始内部整理和试生产 2014 年度,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807.19 万元, 净利润为 -149.34 万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7,863.98 万元, 负债为 6,040.02 万元, 净资产为 11,823.96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33.81%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2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持股 60% 的控股子公司, 自然人柯昕持有其 40% 的股权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受让原浙江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60% 的股权并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 万元事项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 浙江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正式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浙江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 住所 : 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北路 525 号 ; 法定代表人 : 曹阳 公司经营范围 : 磁性材料 计算机用电感线圈 变压器制造, 本公司自产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 2014 年度 (11~12 月 ),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2,409.01 万元, 净利润为 154.05 万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7,643.26 万元, 负债为 6,120.35 万元, 净资产为 11,522.91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34.69% 3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 2015 人保 0011) 根据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规定, 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债务人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债权人 ) 之间,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 及其修订和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在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 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 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 复利 罚息 )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 )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 2015 营人保 0004) 根据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规定, 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 债务人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债权人 ) 之间,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 及其修订和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该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在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 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 在主债权发生 4

期间届满之日, 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 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 复利 罚息 )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 )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 董事会意见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 : 1 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1 决定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 ( 综合授信 ) 为 15,000 万元 ; 2 提供担保的形式 : 信用保证 抵押或质押 ; 3 提供担保的期限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 4 批准权限 :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此项担保最高额度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 由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2 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1 决定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 ( 综合授信 ) 为 20,000 万元 ; 2 提供担保的形式 : 信用保证 抵押或质押 ; 3 提供担保的期限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 4 批准权限 : 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 5

东大会审议批准, 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上述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已经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已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和 2015 年 3 月 19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并同时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刊登 五 其他 1 截止目前, 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详见 2012 年 6 月 21 日 2014 年 6 月 25 日 2014 年 7 月 9 日 2014 年 9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16 日和 2015 年 2 月 7 日, 同时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 2 截止目前, 本公司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3,499.84 万元 ; 3 截止目前, 本公司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0 元 ; 4 截止目前, 本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2,199.84 万元, 占母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8.97%, 其中发生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12,199.84 万元 ; 5 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6 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 [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规定的情况 六 备查文件 1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 2015 人保 0011); 6

2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宁波营 2015 人保 0004); 3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