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介绍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 60 种重大疾病,15 种轻症, 赔付保障 保费返还 满期给付主附险保费, 兼顾保障和资金积累的需求 期限灵活 期满 岁满, 多种保险期间, 供客户灵活选择
保障范围 - 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 指重大疾病的早期阶段, 但尚未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的 轻度疾病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6 主动脉内手术 11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2 丌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7 保障 15 种轻症疾病 脑垂体瘤 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12 单眼视力並失 3 轻度脑丨风 8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13 单丧肢体缺失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9 严重头部外伤 14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5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13 种疾病不康健华瑞特定疾病保障范围相同,14-15 项为公司新增轻症疾病
保障范围 - 重大疾病 保障 60 种重大疾病 1-25 同行业协会 37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49 严重克 - 雅二氏病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3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0 胰腺移植 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39 植物人状态 51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 ) 28 重症急性胰腺炎 40 重症肌无力 52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9 肌营养丌良症 41 溃疡性结肠炎 53 坏死性筋膜炎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Ⅲ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42 肾髓质囊性病 54 严重哮喘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43 全身性硬皮病 55 严重心肌炎 32 1 型糖尿病 44 肺源性心脏病 5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5 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57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34 严重克隆病 46 主动脉夹层 58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5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47 感染性心内膜炎 59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6 严重冠心病 48 嗜铬细胞瘤 60 骨髓纤维化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康健无忧两全保险 ( 简称 : 康健无忧两全 ) 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简称 : 附加康健无忧 ) 投保范围 : 年满 18 周岁 丌满 61 周岁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交费方式 :5 10 20 年交 保险期间 :20 年 30 年 ; 至 70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障计划简介 产品保险责任给付条件给付金额保单状态 主险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之和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疾病身故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 1.1 主附险同时终止 主险 身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后, 身故基本保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丌承担责任主附险继续有效 附加险 轻症疾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基本保额 20% 180 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基本保额 20% 本项责任终止, 主附险继续有效 本项责任终止, 主附险继续有效 附加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 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 1.1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 基本保额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 基本保额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指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观察期短最大程度保障客户利益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兼顾疾病早期阶段呵护周全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病种丰富 60 种重疾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合同不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1 倍,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同时符合本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合同所附的附加康健 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释义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主险保费 + 附加险保费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合同所附加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1 倍,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同时符合本条款身故保险金和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 主险 ) 被保险人因下刓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 附加险 ) 被保险人因下刓 1-8 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或在第 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投保示例 1( 精英版 ) 李女士,30 岁, 事业小有成就, 目前上有老下有小, 她担心万一发生重症社会医疗保障丌足, 想为自己补充一份重大疾病保障 经过比较, 她看丨了新华 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李女士享有的保障 : 女,30 岁基本保额 60 万保障期间至 70 周岁 5 年交年交保费合计 37320 元 ( 主险 10860 元, 附加险 26460 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 给付主 附险实际交纳保险费 37320 元 *5= 186600 元 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 37320 元 *1.1=41052 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 案例投保人信息为虚拟, 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投保示例 1( 精英版 ) 女,30 岁基本保额 60 万保障期间至 70 周岁 5 年交年交保费合计 37320 元 ( 主险 10860 元, 附加险 2646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15 种 )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给付 60 万元 *20%=12 万元,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给付 60 万元 *20%=12 万元,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60 种 )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 37320 元 *1.1=41052 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权利义务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