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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色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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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渠道护理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长城保险停售产品信息

附加长泰永恒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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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两全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天安人寿爱守护终身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相同 1.2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930-2金灿防癌.doc

1附加款——康悦保险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平安宝贝卡ⅢA款卡面及说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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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阅 读 指 引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 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Microsoft Word - 04医惠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 本公司禁止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投保, 如由上述人员代为投保, 视为投保人与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 与本公司无关 7. 本卡为可续保卡,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 并提供续保扣款账号 本卡并非保证续保产品, 保单满期日, 若您符合我司续保条件, 且扣得续保保费, 在我

平安宝贝卡ⅢA款卡面及说明手册

意外条款模版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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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泰康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安邦人寿个险报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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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安邦人寿个险报备材料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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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 详见释义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 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 或在第 9 项期间遭受意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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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1. 轻症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或在第 (9) 项期间遭受意外

团体重大疾病

阅 读 指 引

(5)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2.1 等待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 在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

安邦人寿团险报备材料

Microsoft Word - 04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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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条款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 简称 康贝宝 A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康贝宝 (A 款 ) 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

阅 读 指 引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Microsoft Word - 保险条款.doc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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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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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 “ 如意双保”保险计划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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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无忧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康无忧 B 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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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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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0513

阅 读 指 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健康福星增额_2014_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介绍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简称同方全球人寿 ) 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 (Aegon) 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THTF) 各出资 5% 组建而成, 公司于 23 年 5 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 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 同方全球人寿总部位于上海, 目前注册资本为 21 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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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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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3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 复星保德信附加安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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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介绍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 60 种重大疾病,15 种轻症, 赔付保障 保费返还 满期给付主附险保费, 兼顾保障和资金积累的需求 期限灵活 期满 岁满, 多种保险期间, 供客户灵活选择

保障范围 - 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 指重大疾病的早期阶段, 但尚未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的 轻度疾病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6 主动脉内手术 11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2 丌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7 保障 15 种轻症疾病 脑垂体瘤 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12 单眼视力並失 3 轻度脑丨风 8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13 单丧肢体缺失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9 严重头部外伤 14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5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13 种疾病不康健华瑞特定疾病保障范围相同,14-15 项为公司新增轻症疾病

保障范围 - 重大疾病 保障 60 种重大疾病 1-25 同行业协会 37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49 严重克 - 雅二氏病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3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0 胰腺移植 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39 植物人状态 51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 ) 28 重症急性胰腺炎 40 重症肌无力 52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9 肌营养丌良症 41 溃疡性结肠炎 53 坏死性筋膜炎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Ⅲ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42 肾髓质囊性病 54 严重哮喘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43 全身性硬皮病 55 严重心肌炎 32 1 型糖尿病 44 肺源性心脏病 5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5 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57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34 严重克隆病 46 主动脉夹层 58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5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47 感染性心内膜炎 59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6 严重冠心病 48 嗜铬细胞瘤 60 骨髓纤维化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康健无忧两全保险 ( 简称 : 康健无忧两全 ) 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简称 : 附加康健无忧 ) 投保范围 : 年满 18 周岁 丌满 61 周岁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交费方式 :5 10 20 年交 保险期间 :20 年 30 年 ; 至 70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障计划简介 产品保险责任给付条件给付金额保单状态 主险满期生存保险金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之和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疾病身故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 1.1 主附险同时终止 主险 身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后, 身故基本保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丌承担责任主附险继续有效 附加险 轻症疾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基本保额 20% 180 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基本保额 20% 本项责任终止, 主附险继续有效 本项责任终止, 主附险继续有效 附加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80 天内, 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 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 1.1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内, 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 基本保额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 基本保额 主附险同时终止 180 天指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观察期短最大程度保障客户利益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兼顾疾病早期阶段呵护周全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病种丰富 60 种重疾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合同不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1 倍,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与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同时符合本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合同所附的附加康健 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释义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主险保费 + 附加险保费

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合同所附加的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1 倍,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亍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同时符合本条款身故保险金和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 主险 ) 被保险人因下刓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 附加险 ) 被保险人因下刓 1-8 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或在第 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投保示例 1( 精英版 ) 李女士,30 岁, 事业小有成就, 目前上有老下有小, 她担心万一发生重症社会医疗保障丌足, 想为自己补充一份重大疾病保障 经过比较, 她看丨了新华 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李女士享有的保障 : 女,30 岁基本保额 60 万保障期间至 70 周岁 5 年交年交保费合计 37320 元 ( 主险 10860 元, 附加险 26460 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 给付主 附险实际交纳保险费 37320 元 *5= 186600 元 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 37320 元 *1.1=41052 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 案例投保人信息为虚拟, 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投保示例 1( 精英版 ) 女,30 岁基本保额 60 万保障期间至 70 周岁 5 年交年交保费合计 37320 元 ( 主险 10860 元, 附加险 2646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15 种 )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公司丌承担保险责任,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给付 60 万元 *20%=12 万元,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 给付 60 万元 *20%=12 万元,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60 种 )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内 :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 37320 元 *1.1=41052 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 ( 或复效 )180 天后 :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给付基本保额 60 万元, 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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