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假 公出及公差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 ( 二 )046.01.01 要 旨 : 建議明訂公假 公出及公差之適用範圍 本文 : 查考試院 ( 四六 )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釋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 ;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按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又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 惟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 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 ; 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 ( 四 )046.01.01 要 旨 : 公務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 公差 之涵義為何 本文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是以 公差 須經機關指派, 且執行之任務應屬公務始可 (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 ( 四 )) 1. 046.01.01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 ( 一 ) 女職員奉服務機關之命參加各種勞軍活動可視為公差 至參加婦女會各項活動, 因該會設有專任人員, 仍須另請事假 (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 ( 一 )) 2. 046.01.01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 ( 二 ) 查考試院 ( 四六 )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釋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 ;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按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又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 惟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 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 ; 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3. 046.01.01 考試院 (46) 臺試秘一字第 0842 號函 ( 三 ) 休職人員休假年資已中斷, 復職後自復職之日起, 重新計算年資 ( 考試院 (46) 臺試秘一字第 0 八四二號函 ( 三 )) 4. 046.01.01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 ( 四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是以 公差 須經機關指派, 且執行之任務應屬公務始可 (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 ( 四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 0910037132 號書函 要旨 :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 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補休疑義一案本文 : 一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 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一節, 查考試院 ( 四六 ) 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釋規定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按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討會 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 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 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二 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 講習得否補假一節, 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 九 0) 法二字第二 0 九 0 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中所稱之 例假, 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 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 當無疑義 且在一般情況下, 例假日不上班辦公 既不上班辦公, 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 訓練 進修及研習營活動, 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 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 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 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 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 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 較為周妥 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 講習得否補假, 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 0 九一 00 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 規範基礎相關令函 (7) 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一條 ( 依法定時間辦公 ) 公務員辦公, 應依法定時間, 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九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十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十一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 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 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 寒暑假期間, 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 事先擬具出國計畫, 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究 十三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 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 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 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或合作服務 十五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應給予公假 第 14 條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 其課 ( 職 ) 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 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 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 所遺課 ( 職 ) 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 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 縣 ( 市 ),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一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教師出勤管理要點 (99.8.27)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一 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部屬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校暨國民小學教師 三 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 依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教師因公差 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二 ) 教師因事 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 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 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三 ) 教師請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分娩假 流產假 喪假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四 ) 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 其請假期間 ( 含公差 公假 ) 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 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 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出差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 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 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覈實報支 七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 附件下載 ] [ 附件下載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作為搭乘之證明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 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 ; 二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 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 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 以突發之重病, 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 ; 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 按日報支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 撤職 停職 免職處分者, 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 停止其旅費, 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 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 各機關經常出差, 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1. 090.08.28 行政院 90.08.28. 臺九十忠授字第 06851 號函 要旨 :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疑義 本院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 0 二 0 五七號函, 修訂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 為使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 有更明確一致之規範, 爰再予通盤檢討現有相關規定與解釋, 重新彙整規範為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實施 一 辦理訓練或講習, 其期間超過五天者, 除特殊情況外, 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 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 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二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三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 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 可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 ;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
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 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四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五 各機關 ( 構 ) 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2. 089.04.17 行政院主計處 89.04.17. 臺 (89) 處忠字第 07302 號函 要旨 :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適用疑義 本文 : 一 前臺灣省政府曾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六日以八三主一字第一四六八二號函規定,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 由機關提供便餐一餐, 其膳雜費可依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規定標準金額支出, 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八十八處忠字第 0 五一五六號書函, 亦規定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 訓練機構供膳二餐以上者, 即應認定為供膳 參採上述規定意旨, 各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訓練或講習, 機關或訓練機關每日提供便餐一餐者, 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 若供膳二餐以上者, 即應認定為供膳, 不得再支給膳費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七十六局三字第二一二五六號函所送各機關所提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適用疑義彙復表, 其中就公假 公出及公差之適用範圍核覆以, 考試院 ( 四六 ) 臺試秘二字第 0 八四二號函示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差別,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 ( 按現為第四條 ) 所明定 是以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應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四條給予公假, 而如參加會議係經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則給予公差 至費用之支給, 則視其為公假或公差, 分別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或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規定辦理, 惟各地方政府或各機關 ( 構 ) 基於財力 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上述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三 各機關學校員工屬於訓練或講習性質費用之報支, 參酌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規定意旨, 膳宿費得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列報 至報支時是否應檢附調訓通知或開會通知及當事人是否於相關報表註明有無提供膳宿等, 事涉各機關學校內部審核作業事項, 仍請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行政院主計處 89.04.17. 臺 ( 八九 ) 處忠字第 0 七三 0 二號函 ) 3. 089.02.02 行政院主計處 89.02.02.(89) 忠授字第 02057 號函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八十八忠授字第一 0 六五九號函, 核定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及其相關規定,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茲為使整體資源有效運用, 並配合訓諫機構及受訓學員實際需要, 爰訂定補充規定如... 三者定義 : 公假 : 教師 ( 公務人員 ) 請假規則第 4 條所明定者
公差 : 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者 ( 如帶學生參加各種比賽 活動, 未實際參與該比賽或活動或僅於學生下課或休息時協助行政工作者 ) 具公差性質之公假 : 指同時具備兩者之性質者, 以公假登記並加註 具公差性質 字樣 如帶學生參加各項比賽又實際參與該項活動之教練 現場指導教師或以個人身份實際參加比賽 活動者 ( 註 : 此項網路搜尋, 無法規釋例可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