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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现修订为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3 原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法 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一 ) 由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向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歌华有线公告编号 : 临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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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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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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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五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六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统称 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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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附则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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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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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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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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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宝信软件 宝信 B 公告编号 :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 ( 十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 ( 十一 ) 修改 公司章程 ; ( 十二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 十三 ) 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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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龙宇燃油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公告的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龙宇燃油未来定向增发股票事项完成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会被大幅度稀释, 为了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情形的出现, 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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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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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 七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 公司章程 ;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 )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目录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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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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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 四 ) 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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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须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 董事会将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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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6 年 05 月 20 日 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 );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 5 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振洪先生 ; 7 会议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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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

中海海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材料之十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2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4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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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1,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96%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或 上刊登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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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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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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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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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十六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七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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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现有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后条文备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保证全体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以下简称 治理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本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章程 )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保证全体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以下简称 治理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 和本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章程 )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以下简称 治理指引 ) 发布实施后,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不再适用 2. 第七条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 当报告在当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第七条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治理指引 第十 应当报告在当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 七条第二款 1

交易所 (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 3. 第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公告 ; 同时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治理指引 第十 七条第三款 ( 一 )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 规 章程 ; ( 一 )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 法规 章程 ; 效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有效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 会议的决议内容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 四 )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 )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4.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 与本行章程保持 列职权 : 一致 2

( 一 )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一 )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 ( 六 )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案 ; ( 六 )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七 )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案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本行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 章程 ; ( 十一 ) 对本行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七 )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本行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 章程 ; 3

( 十二 ) 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 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 ( 十三 ) 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0 亿元 ( 不含 ) 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 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等事项, 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四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一 ) 对本行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 ) 审议批准监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 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 ( 十三 ) 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 10 亿元 ( 不含 ) 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 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等事项, 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五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四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六 ) 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 十五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六 ) 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 十七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章程 数的 3%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七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

5.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治理指引 第十四条第 ( 四 ) 项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 应当对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总数的 50% 时,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 行限制 6. 第五十八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八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治理指引 第四 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十五条第 ( 五 ) 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 5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由本行另行制定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由本行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7. 第五十九条本行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一 ) 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可以分别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本行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一 ) 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在 治理指引 第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由前任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拟任董事 监事的建议名单 ; 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 ; 同一提名的董事 ( 监事 ) 人选已担任董事 ( 监事 ) 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前, 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 ( 董事 ) 候选人 本行 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 六 ) 项可以分别由前任董事会 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 商业银行监事 董事 监事的建议名单 ; 除本行 章程 另有规定外, 会工作指引 第六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条第二款以上的股东可以分别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章程 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 6

( 二 ) 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 ) 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 四 )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监事的, 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事和监事人选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 ( 监事 ) 人选已担任董事 ( 监事 ) 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 该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监事 ( 董事 ) 候选人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 董事 会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三 ) 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监事 7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 务 ( 四 )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监事的, 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向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 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人选 ; 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