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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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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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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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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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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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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九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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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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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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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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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守护 e 家定期寿险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 本保险金额的, 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

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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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临门年金保险 (2015 铂金版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v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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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 于本

泰康人寿 [2018] 定期寿险 146 号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 ( 以下简称 吉祥相伴 (2018) ) 产品提供身故及高残保障 2 名词解释 投保人 : 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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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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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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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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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081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注意 2.3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3.2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全残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现金价值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简称 附加少儿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附加少儿寿险 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人须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 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以较早者为准 ) 止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本条所称 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险合同 指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加于的主险合同及与其同时投保的保险期间在 1 年 ( 不含 ) 以上的附加险合同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若投保人身故, 由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投保人全残, 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宣告死亡处理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应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 ( 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 的方式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为交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主险合同倒数第二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以较早者为准 ) 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同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其本人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有关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未还款项 联系方式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争议处理 等事项及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3 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 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进行 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活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7.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

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