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081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注意 2.3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3.2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全残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现金价值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简称 附加少儿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附加少儿寿险 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人须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 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以较早者为准 ) 止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本条所称 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险合同 指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加于的主险合同及与其同时投保的保险期间在 1 年 ( 不含 ) 以上的附加险合同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若投保人身故, 由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投保人全残, 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宣告死亡处理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应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 ( 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 的方式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为交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 2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主险合同倒数第二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以较早者为准 ) 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同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其本人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有关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未还款项 联系方式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争议处理 等事项及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 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3 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 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进行 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活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7.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
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