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支付收款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 地址 : 乙方 :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23 楼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收款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同意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并遵照执行 1 定义 1.1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 简称 乙方 ):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 从事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 ; 中国银联收单业务成员机构 ; 中国银联指定的中国银联 IVR 语音支付业务平台开发 运营商 ; 中国银联手机支付安全插件 互联网业务开发 运营商 ; 中国银联国际收单业务成员机构 1.2 商户 ( 简称 甲方 ): 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 互联网 商户呼叫中心等为客户提供商品 / 服务销售的商户 1.3 客户 : 是指使用本协议项下通过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 购买甲方商品或服务的民商事主体 1.4 异常交易 : 系指客户或商户支付交易过程中发生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洗钱 诈骗 涉黄 涉赌 盗卡 伪卡 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 ), 或无真实交易背景 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 或交易资料不全 ( 如 : 缺少购货凭证 收 / 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 发票 签购单等资料 ) 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 ; 或乙方认为或客户 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乙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 ; 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上述支付交易行为 1.5 风险提单 ( 简称 提单 ): 载有关于一笔涉及支付风险的交易明细信息的文档,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 交易物品 交易 IP 资金流向等 1.6 业务规则 : 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联及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 支付组织 支付机构制定并不时修订的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业务规则 技术规范 风险规则 业务指南及与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等银联制定的业务 技术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文件和文档 1.7T 日 : 指乙方受理商户支付业务申请的日期 1.8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 第 N 个国内法定工作日 1.9 差错处理 : 系指在乙方或银联与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 所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10 乙方损失 : 系指乙方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该项权利所支出的差旅费 评估费 公证费 审计费 鉴定费 律师费 诉讼费等损失 1.11 年 月 日 : 系指日历年 日历月 日历日, 但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 合作内容 2.1 甲方在充分考虑各种支付方式的业务功能以及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的前提下, 向乙方申请 开通本协议签约表 ( 易联支付合作协议签约表 ) 中选择的支付方式及业务功能 ( 支付方式及业务功能的变更须由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 ), 并经乙方审核后予以确认开通 乙方向甲方及客户提供交 第 1 页, 共 8 页
易支付接入及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 : 2.1.1 向甲方提供支付业务接入服务 ; 2.1.1.1 向甲方提供客户支付风险控制服务 ; 2.1.2 向甲方提供交易应收款项的资金结算服务及退款服务 ; 2.1.3 向甲方提供交易管理服务, 包括 : 2.1.3.1 订单查询 : 甲方可按照交易日期 订单号和订单状态等选项进行查询 ; 2.1.3.2 报表下载 : 甲方可以按日下载交易及清算明细报表 ; 2.1.4 向甲方提供支付平台升级服务 ; 2.2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 在本协议签约表登记支付交易范围 / 行业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3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 本协议签署日期 ) 起至年月日止 甲 乙双方同意, 双方合作一年为一合作年度, 协议每一合作年度期满前 30 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终止的, 合作关系及内容按本协议自动延续 合作期内, 如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收费标准变更或废止时, 除双方协商一致外, 本协议提前终止 4 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 4.1.1 签约时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业务合作所必需的文件 资料 信息及配合乙方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甲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文件 资料 信息及其它相关工作之合法性 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许可证等资料 ( 查验原件 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填写 易联支付合作协议签约表 ; 对于事业单位等没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 可提供相关替代证件 (2) 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等材料 ; (3) 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 4.1.2 在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风险控制标准完成甲方系统风险控制 ; 按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 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 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 4.1.3 甲方保证在约定范围与行业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 且其使用该支付服务的营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开展非本协议范围的业务 4.1.4 甲方应保证自身系统的控制权, 确保系统不被非法使用, 不得使用其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不得把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 安全协议及证书等转交其它个人或企业使用, 也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支付业务提供给除自身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因甲方系统 ( 包括技术与管理方面 ) 等原因导致交易异常并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1.5 因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如果不在承诺时间内对持卡人客户成功支付的交易送货或提供服务,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如果发现甲方有异常交易, 乙方有权根据异常交易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向甲方的结算金额数额 延长甲方结算周期或暂停为甲方结算, 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交易信息, 对异常交易进行审查,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审查工作 4.1.6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与持卡人客户间交易的交易凭证, 保管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不少于 2 年 当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银联的调查工作, 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提供交易的凭证 ( 包括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凭证 收 / 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发票等 ) 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上述凭证导致乙方无法协助甲方处理客户投诉的, 由甲方直接对其客户负责, 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客户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结账, 且此类客户与其选 第 2 页, 共 8 页
择其它支付方式的客户应享有完全相同的服务与优惠 4.1.8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提供的支付业务的交易规则 制度及操作流程 甲方须按照有关操作规则 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 并对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1.9 甲方应在其自身业务宣传上将乙方支付服务标识展示在显著 重要位置, 具体登载方式 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 4.1.10 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享受乙方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解决退款问题 4.1.11 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系统退款功能进行退款操作 因甲方提交退款超过退款受理期限等原因造成退款无法处理的, 与乙方无关 4.1.12 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 用户名及密码 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因保管不当 密码泄露 操作失误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 由甲方自行负责 凡通过数字证书或用户名 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 均视为甲方所为, 是乙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据, 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1.13 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以有保证金为由, 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或拒绝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1.14 甲方承担甲方本端所有硬件 软件及与乙方进行通信的费用 4.1.15 甲方自设支付网关系统连接乙方支付业务, 应遵守人民银行 中国银联有关支付网关系统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并接受中国银联的监督 4.1.16 甲方开展互联网支付合作业务, 除 4.1.1 条款要求的文件外, 应向乙方提供网站 ICP 备案证书复印件 ( 加盖甲方公章 ); 并提供交易网站的 URL IP 地址 ; 甲方交易服务网站应按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要求, 做好上线准备与服务公示等工作 4.1.17 甲方开展代收服务合作业务, 须获得甲方客户 ( 即持卡人 ) 的合法授权, 与客户签订纸质 客户委托扣款授权书, 且该授权书应明确客户代收服务类型, 以及客户的姓名 身份证号或银行卡 ( 存折 ) 号, 如与甲方客户因在授权乙方代收和代收金额等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 由甲方负责承担 甲方须在发起交易前按双方协定要求向乙方提供该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甲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应银行卡复印件, 供乙方业务人员核查 开通信用卡代收服务的, 甲方承担责任并须确保仅限用于本协议约定行业的同名交易业务 ( 即持卡人与业务 / 服务购买人为同一人 ) 4.1.18 甲方开展认证快付 / 快捷支付 / 认证 2.0 支付合作业务 : 甲方业务界面应支持客户向乙方提供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手机号 ( 同时在手机在线支付业务中须要求客户提供手机 IMSI), 并将客户银行卡与手机及其在甲方的登陆账户等信息关联, 实现客户网上方式与乙方订立 银行卡支付协议 ( 以下简称 开通协议 ), 采取技术措施以加密形式接收并保存客户提供的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手机号及甲方的相关登陆帐号以及用户确认和订立开通协议的电子证据资料等信息 甲方须负责客户注册账户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唯一性 当乙方对甲方的客户注册账户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唯一性产生合理质疑时,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 4.2.1 乙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其业务处理系统,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风险控制要求 技术接口及开发文档, 提供该合作业务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如乙方提供的商户插件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的变更, 但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4.2.2 乙方负责确保支付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 支付系统正常安全接收 清分及发送银行卡持卡人的支付指令 4.2.3 乙方提供安全支付的加密 认证手段, 妥善保管甲方的交易记录和电子凭证, 并向甲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 交易报表和对账 ( 仅限于交易发生起一年内 ) 等服务 4.2.4 乙方对甲方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开通 4.2.5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交易所必须的数据, 实时将客户购买甲方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甲方 4.2.6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直接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 系统接入费 系统服务年费 证书费 交易手续费 ),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并协助解决有关甲方退款 甲方客户退货退款问题 ; 在甲方因其与客户间交易变更 解除等原因需向客户退还交易款项时, 负责办理甲方客户通过乙方支付方式所支付交易款项的返还 4.2.7 乙方仅负责受理因乙方原因造成支付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 不介入甲方与 第 3 页, 共 8 页
其客户之间因其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4.2.8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系统 支付网关系统 银行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的需要暂时停止或部分停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 但应事先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并预告恢复时间 乙方应尽力保证系统一年 7 24 小时工作, 保持系统正常可用 4.2.9 乙方有权遵照已发布的 不定期发布或更新的业务规则, 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培训和监督 4.2.10 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的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跟踪, 有权根据已开展业务的风险状况 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级, 并有权依据风险评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交易限额 暂时关闭部分支付方式和业务功能 调整交易款清算限额 调整交易款清算时限和方式 冻结交易款项 暂停或终止支付业务受理等风险管理措施 但乙方应将所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4.2.11 当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单方停止对甲方提供支付服务 : 4.2.11.1 逾期 30 日仍未向乙方全额支付应付费用的 ; 4.2.11.2 虚构交易接收持卡人支付资金, 与客户串通诈骗资金的 ; 4.2.11.3 任意连续超过 180 日 ( 含 ) 无交易的 ; 4.2.11.4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或限制客户使用乙方服务进行支付结帐的 ; 4.2.11.5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 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 4.2.11.6 因未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欺诈行为而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 4.2.11.7 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从而失去经营资格的 ; 4.2.11.8 甲方信息变更不再具备支付合作业务受理资质的 ; 4.2.11.9 以套现为目的申请成为商户, 并利用支付业务从事套现活动的 ; 4.2.11.10 虚假申请商户, 即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乙方申请为商户的 ; 4.2.11.11 默许 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同盗录客户身份信息及 / 或支付卡 账户信息, 从事欺诈活动的 ; 4.2.11.12 拒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合规交易单据造成开户机构退单, 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 4.2.11.13 因经营不善, 导致停业整顿 倒闭的 ; 4.2.11.14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 刑事犯罪的 ; 4.2.11.15 甲方被商事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或信用不良名录 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4.2.11.16 已作为 可疑商户 被列入中国银联等机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 ; 4.2.11.17 发生 中国银联直联商户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中规定的 重大商户风险事件 的 ; 4.2.11.18 注册地或经营地无法核实或存在异常的 ; 4.2.11.19 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终止条件的 4.2.12 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 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相关交易所涉资金, 若该等交易资金已划付甲方, 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交易的资金或保证金中扣留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甲方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该等交易资金, 乙方有权使用扣留资金主动赔付给客户 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 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5 退款处理 5.1 一般情况下, 退款是由甲方主动向乙方发起或甲方客户通过甲方向乙方发起, 在客户合法 合理拒付等特殊情况下开户机构也可以向乙方发起退单要求退款 5.2 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系统支付的交易, 因交易取消或变更而产生退款时, 甲方必须在乙方规定时限内按照乙方指引办理退款, 须通过乙方支付系统退还到客户原支付银行卡账户, 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收款人账户信息与原支付账户信息一致, 否则, 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 5.3 乙方为甲方提供退款服务, 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系统调账或退款功能提交在退款受理期限内的订单退款指令, 乙方再将款项退至客户原付款账户 ( 当客户原付款账户销户等状态异常时除外 ) 乙方在收妥甲方退款资金后方可按照甲方退款申请进行退款处理 甲方若自行对其客户进行退款或未按照乙方指引申请退款导致退款失败的, 则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与乙方无关 第 4 页, 共 8 页
5.4 除互联网支付合作业务 代收服务合作业务外, 甲方与甲方客户商定的当日全额退款, 可通过乙方支付系统直接办理即时退还到客户原支付银行卡账户 甲方与客户商定当日非全额和非当日的退款, 由甲方向乙方提交退款申请, 在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到客户原支付银行卡账户内 互联网支付合作业务的退款, 由甲方向乙方提交退款申请, 约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到客户原支付银行卡账户内 代收 付服务合作业务暂不提供退款服务 6 清算与财务处理 6.1 在持卡人银行卡账户成功记入持卡人支付指令后第二个工作日 (T+2), 该支付指令所涉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可清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6.2 乙方指定的结算与退款账户 ( 户名 :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 :, 账号 : ); 甲方若结算账户发生变更, 甲方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填写 支付业务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申请单 6.3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信用卡业务保证金, 则乙方将针对信用卡交易的款项采取按月结算的模式, 即在信用卡持卡人账户成功记入持卡人支付指令后的次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该支付指令所涉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6.4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使用支付系统的应收交易款项 ( 持卡人支付金额减去退款金额 ) 资金清算的账务明细 甲方可到乙方指定网站 (https://www.dna-pay.com/), 通过指定的账号取得支付数据用于对帐 6.5 甲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 可通过乙方的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详见乙方网站 www.payeco.com 6.6 双方均以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 正确登录后台所查看的 由银联提供经差错平台处理后的数据为对帐的唯一标准 7 资金及服务费用清结算 7.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平台接入服务, 按本协议签约表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系统接入费 7.2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的认证及支付接入服务, 甲方按本协议签约表确定的标准支付系统服务年费 7.3 乙方向甲方颁发数字证书并对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业务操作人员身份进行安全认证, 甲方按本协议签约表确定的标准支付证书费 7.4 甲方同意按使用乙方支付业务平台的净交易款项金额 ( 持卡人支付金额减去退款金额 ), 依本协议签约表确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乙方支付平台按照每笔订单金额计算手续费, 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微小误差 7.5 为确保支付交易资金的安全, 甲方按本协议签约表确定的标准向乙方交付保证金 ( 含信用卡业务保证金 ) 7.6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系统接入费 首年的系统服务年费 证书费 保证金划入乙方指定的相关费用结算帐户 ( 户名 :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开户行 : 广州招商银行体育西支行, 账号 :120906155810818), 随后每年的系统服务年费须在本协议每年度开始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乙方收到甲方系统接入费 首年的系统服务年费 证书费 保证金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具发票或保证金收据并安排上线 投产工作 7.7 交易手续费按日结方式结算 乙方从甲方交易当日的成功交易清算资金中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8 风险责任 8.1 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守客户信息秘密, 不得利用乙方支付服务方式从事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一旦发现甲方利用乙方支付服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规章所禁止的, 乙方有权关闭提供甲方的支付服务, 并由甲方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 5 页, 共 8 页
8.2 甲方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停业 破产等状况时, 乙方仅负责将未结算的余款划付给甲方, 其他结算 债务清偿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3 为控制盗用银行卡等银行卡诈骗行为造成的风险, 合作期内乙方将根据甲方所在的行业及与甲方协定的支付产品与服务分别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支付金额限额的风控条件并通知甲方 8.4 合作期内, 如依据银行卡用户非本人操作之投诉或乙方支付系统之监控, 发现在对甲方进行交易款项支付中有异常交易 疑似盗用银行卡等诈骗行为的, 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该立即中止交易, 避免损失发生及扩大 8.5 甲方必须配合相关方 ( 银行 公安等部门 ) 对异常交易 疑似盗用银行卡等诈骗行为的调查工作 当乙方要求提供风险提单时, 甲方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提单, 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数据 持卡人签字的授权书 发货证明 持卡人签字的收货证明等交易凭证 8.6 协议各方在处理风险事件中, 均应尽力避免恶意造成任何一方出现声誉损失 8.7 甲方接入系统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的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若有违反, 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甲方不得存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敏感信息数据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支付密码 卡片有效期 CVN2 等 ); (2) 除本协议规定的交易需要外, 甲方不得将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 (3) 甲方必须将包含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 并确保他人只有经甲方合法授权才可以看到 ; (4) 甲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 确保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 不得留存 8.8 甲方在收到交易支付成功信息后, 如无特殊原因, 货物或服务必须在甲方承诺时间之内向客户提供 ; 甲方如未能正常提供服务, 应及时向客户退款 ; 甲方收到客户的投诉后须在其承诺时间作出处理, 保留与客户交易的购货凭证 收 / 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发票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凭证 该等凭证及本协议项下规定甲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 甲方至少应保存二年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客户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投诉或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 由甲方负责, 与乙方无关 8.9 甲方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 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 客户发起交易的 IP 地址等信息, 除有特别约定外, 甲方不得将关联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发生的支付交易并入甲方的支付交易数据 8.10 甲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视变更的情况对本业务合作进行重新评估, 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 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 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 (1) 甲方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经营网站及网站经营范围 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本协议签约表及商户信息调查表登记资料 ; (2) 甲方指定的 URL 及 IP 地址等技术参数 ; (3) 甲方资本及所有权变更, 如注册资本的增减 重大的债务变化 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8.11 在支付交易成功后经乙方调查确认为甲方客户盗卡冒用交易情况, 甲方应冻结此交易资金, 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 3 个工作日内经由乙方支付系统退还持卡人账户 ; 对于甲方已向客户全部或部分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冻结未交付货物或未提供服务部分所对应的资金, 甲方应采取措施向其客户追索货款或货物并与客户协调解决, 当甲方与客户无法在 3 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 无法协调解决时, 为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中扣除被盗卡交易相应金额退还至原扣款账户, 当甲方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不足时, 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该赔付资金 8.12 在支付交易成功后出现客户通过银联或银行要求拒付时, 乙方通知甲方, 由甲方协调解决 ; 当甲方与客户无法在 3 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 无法协调解决时, 为保障客户及开户机构的利益,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中扣除拒付金额并退还至客户原扣款账户, 或退还至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退还给客户 当甲方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不足时, 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赔付资金 8.13 因甲方提交预授权完成请求发起交易扣款未获得持卡人知悉和同意 重复扣款操作或其他扣款操作导致的持卡人投诉的, 由甲方协商解决, 甲方与持卡人无法在 3 个工作日协商解决时, 为保障持卡人及开户机构的利益,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中扣除拒付金额并退还至客户原扣款账户, 或退还至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退还给持卡人 当甲方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不足时, 第 6 页, 共 8 页
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赔付资金 8.14 在代收服务合作业务合作期内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用, 或未经持卡人允许的情况下, 经甲方指令通过乙方代收平台系统扣除并用于购买甲方的商品或服务的, 则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先行全额赔偿客户的被盗资金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赔付工作, 并将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递交乙方,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或乙方要求的其他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其全额赔付的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 若乙方另行指定期限的, 则应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 ) 将全额赔付资金交付乙方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风险控制条款所述义务的,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保证金以及甲方尚未结算的资金主动赔付给客户 9 保证金 9.1 合同签订后,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主要是用来防范支付系统银行卡交易的交易风险 信用卡交易拒付风险 若甲方经常出现订单拆分支付 退款 客户拒付 盗卡冒用交易等情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终止协议 9.2 由于甲方过错致使乙方受损, 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的保证金弥补乙方损失 ; 如果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 乙方也有权从甲方未清算的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取 ; 如对应款项或保证金出现差额, 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9.3 本协议到期前六个月无成功交易, 保证金在协议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 本协议到期前有成功交易但没有发生调单的, 保证金于最后一笔成功交易完成后 180 个工作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 本协议到期前有成功交易但发生了调单的, 保证金根据调单事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返还 9.4 在保证金返还到期前,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 同时应将保证金收据返还给乙方 支付服务申请表上的账户为保证金返还指定账户, 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执行返还 否则, 返还期限可能将相应推迟 9.5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 除乙方书面通知外, 乙方返还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行为均不表示乙方同意甲方免除依照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因客户拒付 银行处罚等原因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0 商业资料保密 10.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 银行卡号 身份证号或其它私人资料, 也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关于支付系统的资料 否则,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向任何人和机构以任何形式透露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额 交易变化 交易内容等 10.3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双方同意在网上数据传输中使用数字证书, 因此产生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0.4 如果任何第三方 ( 包括但不限于某司法或政府机构 ) 通过法律程序 ( 包括但不限于传票 ) 要求披露相关交易数据的保密信息的, 不视为违反本协议本条 11 违约责任 11.1 因甲方过错使乙方的声誉受到不利影响的,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作 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11.2 因乙方过错使乙方支付系统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 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 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12 免责条款 第 7 页, 共 8 页
12.1 由于国家金融政策, 或银联及相关银行内部系统升级 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中断的, 不视为乙方违约 12.2 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乙方支付服务中断的, 不视为乙方违约 12.3 由于战争 地震 雷击 水灾 火灾 政府行为 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的, 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应予以顺延, 双方均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 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 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12.4 鉴于乙方支付服务并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市场唯一可选用的支付方式, 因此, 任何情形下乙方均无需赔偿甲方及甲方客户商业机会 预期利润丧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12.5 若乙方对业务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或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则或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通知后 5 天内由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 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 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3.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3.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在合作期限内提前终止本协议 13.3 如甲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或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13.4 合作期间内, 若甲方虚构交易接受持卡人资金支付的, 或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接受持卡人资金支付的, 或违约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4 争议解决 14.1 双方在合作期限内产生的任何争议, 应本着友好 平等 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 任何一方均有权但仅限于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和条例制约 15 其它事宜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15.2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壹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其他补充 ( 若有 ): ( 以下无正文 ) 甲方 ( 盖章 ): 乙方 ( 盖章 ):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