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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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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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校教字〔2004〕号

北京科技大学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校教字〔2004〕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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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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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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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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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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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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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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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京联发〔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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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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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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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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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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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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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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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大校发 2017 18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8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 学生 )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项目采取 3+1 培养模式 学生前三年在我校学习, 在达到外方合作院校英语语言和学习要求后, 进入外方合作院校进行第四年的学习 第四条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 如果未达到出国条件或自愿放弃出国的, 可继续在我校完成后续的学业 未出国学生仍按项目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2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的该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向学院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入学前依法应征入伍的, 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二年内, 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机会, 入 3

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循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一经查实, 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被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在缴纳学费 住宿费后方能注册 贫困生 特困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缴齐费用的学生, 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及缴费计划, 经学院批准, 学生工作处审核,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 由学生工作处送达招生就业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取得本学年学籍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名单于开学一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送交教务处 贫困生和特困生经本人申请, 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 予以注册学籍 4

第四章学制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 经申请, 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但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六年 ( 含我校及外方合作院校的学习 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 学习能力较强,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学生提前修完除尚未开出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课程以外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 应由本人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后,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后, 学生可以随毕业年级进行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的, 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 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应在当年的 6 月 15 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后,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后, 学生可获得延长修业年限资格, 每次延长修业年限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延长修业年限期间, 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课程与选课 5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有两类 : 必修课和选修课 ( 一 ) 必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二 ) 选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 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进行选课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 包括理论课 实验课 实习 军训 创新创业实践和第二课堂等所有教学环节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视为旷课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 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 对旷课 缺课以及未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 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6

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学分认定办法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 平时作业 课堂讨论 课程论文 阶段性测验及相关的教学实践活动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 由外方合作院校授课的课程成绩按外方的评分系统评定, 课程总评成绩达 50 分及以上可获得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经转换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成绩转换公式为 : (100-X)/(100-50)=(100-Y)/(100-60) 中方授课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形式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 课程总评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可获得课程学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关系为 :90-100 分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0-59 分为不及格 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的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转为百分制, 转化关系为 : 优 95 分 ; 良 85 分 ; 中 75 分 ; 及格 65 分 ; 不及格 40 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外方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7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因病 因事不能参加考试, 应持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 按旷考处理 考查课 实践教学环节 补考以及外方授课课程不受理缓考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 对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 若考试课成绩不及格, 由中方授课的课程, 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 取消考试资格 旷考及考试违纪 作弊学生除外 ), 补考成绩如实记载 由外方授课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 考查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标准以必修课程和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的平均学分绩表示, 并作为衡量学生评优 奖励等主要指标之一 某一时期 ( 学期 学年 全学程 ) 的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学分绩 =Σ(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Σ 课程学分 8 第七章重修 第二十七条在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 ( 含集

中实践环节 ) 专业方向课( 专业特色课 ) 公共选修课中的必选课程以及外方授课课程, 考核成绩不及格, 期末考试旷考 违纪 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实行重修 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中的任选课程不能重修, 学生可以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 随后续年级修读并参加考核 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不及格, 在修业年限内, 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重修有单独开设重修班和随后续班听课两种方式 重修考试随后续班级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对照相应培养方案, 自查应获得但未获得学分情况, 并于每学期末根据学院开出的课程, 自愿申报下学期重修课程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经学院审核后, 确定其重修资格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不得参加重修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条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该课程开出的学期 如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开设学期有调整, 学生应相应调整重修时间 如后续班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了调整, 随后续班级听课重修的学生应按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重修 第三十一条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学生成绩由学院单独报送 经过重修的课程,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按最高的一次取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 9

科生课程重修教学管理办法 进行重修教学的组织 实施及管理 第八章免听和免修第三十三条重修课程如果与新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 第三十四条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 可特殊申请免修体育课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 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 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雅思考试, 成绩总分达 6.0 ( 其中写作和口语小分不低于 6.0, 阅读和听力小分不低于 5.5) 的, 可以申请办理我校后续英语语言类课程的免听或免修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课程免听与免修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一学期需要停课达 6 周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病假 事假 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的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 10

计不超过两学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手续的,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创业需要, 经审查相应证明材料合格后可休学两年, 其休学年限不计入总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学院审批, 学生工作处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由学生工作处出具休学通知书,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学校批准, 学生应征入伍, 由学校党委武装部出具学生应征入伍通知, 学生工作处出具保留其学籍通知,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 ( 二 ) 学生应持复学申请书 休学 ( 保留学籍 ) 通知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因伤病休学学生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按编入的年级缴纳相关费用 11

( 四 ) 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的, 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 五 ) 因病休学学生, 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可以申请连续休学 若已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则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 六 ) 学生在休学 ( 或保留学籍 ) 期间, 应当遵纪守法和注意安全, 若期间发生相关问题和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处理 第四十三条应该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或已办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的, 都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前应按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 利用假期或短期出国者除外 ) 结束国外学习返校后, 应及时向学院提交恢复学籍申请, 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学校不接收本校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生或其他院校学生转入该项目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赴外方合作院校后, 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 所获得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并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出国学生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在外方合作院校继续学习, 又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双方 12

合作院校同意后办理返校手续 返校资格及返校后修读计划由学院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学业警告及降级第四十八条学校按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降级处理, 降级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 在做降级处理时, 按下列规定计算学分 : ( 一 ) 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 ( 含集中实践环节 ) 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在做降级处理时计入总学分 ; ( 二 ) 未按培养方案进度修读而多选或少选课程时, 则按实际修读的课程计算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课程经考核后, 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 ( 含 ) 者予以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每学期初审核一次 学业警告意见由学院作出, 通知学生本人, 不做学籍处理, 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修业年限允许情况下, 应予降级 : ( 一 ) 学习有困难, 本人申请转入下一级修读的 ;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 30 学分的 ; 第五十一条若学生降入专业未连续招生, 则应当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 不论何种原因转入下一级者, 须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13

第五十二条学生降级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 教务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学院在学年考试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 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经学院院长签字的学生降级处理报告 ( 二 ) 教务处进行复核后, 报分管校长审批 ( 三 ) 教务处发降级处理文件至有关学院 部门 第十二章退学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所修课程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 60 学分以上 ( 含 60 学分 ) 的, 或两次降级后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 ( 二 ) 不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请假离校, 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学生赴外方合作院校后, 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 ; 14

( 八 ) 学生被外方合作院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 ( 九 ) 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所在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对因第六十条第 ( 一 )( 二 ) 款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 教务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对因第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款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 学生工作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进行申诉 第五十七条退学的学生, 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在处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毕业与结业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15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 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由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九条毕业生符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出国学生未能完成国外学业或自行脱离我校合作办学项目的, 不能办理我校毕业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我校毕业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且在学校修业期限已满或修业期限未满但未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应在当年 6 月 15 日前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十三条通过毕业论文 ( 设计 ) 答辩的结业学生,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允许其于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未通过课程考试 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章附则 16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 中新合作学院负责解释 17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印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