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 中职升本学生 专升本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除外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2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向学院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入学前依法应征入伍的, 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二年内, 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机会, 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 复查不合格的,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循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一经查实, 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被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 3
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在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贫困生 特困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缴齐费用的学生, 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说明原因及缴费计划, 经学院批准, 学生工作处审核, 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 由学生工作处送达招生就业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取得本学年学籍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名单于开学一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送交教务处 贫困生和特困生经本人申请, 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 予以注册学籍 第三章学制第十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 经申请, 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两年, 即学生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六年 ( 含休学 ); 学习能力较强,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学生提前修完除尚未开出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课程以外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4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 应由本人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后,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后, 学生可以随毕业年级进行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的, 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 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应在当年的 6 月 15 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后,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后, 学生可获得延长修业年限资格, 每次延长修业年限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延长修业年限期间, 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章课程与选课第十三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有两类 : 必修课和选修课 ( 一 ) 必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二 ) 选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 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5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进行选课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 包括理论课 实验课 实习 军训 创新创业实践和第二课堂等所有教学环节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视为旷课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 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 对旷课 缺课以及未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 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学分认定办法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 学生平时听课 实验 6
作业 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形式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关系为 : 90-100 分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 0-59 分为不及格 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的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转为百分制, 转化关系为 : 优 95 分 ; 良 85 分 ; 中 75 分 ; 及格 65 分 ; 不及格 40 分 第二十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因病 因事不能参加考试, 应持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 按旷考处理 考查课 实践教学环节以及补考不受理缓考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 对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 取消考试资格 旷考及考试违纪 作弊学生除外 ) 可参加补考, 补考成绩如实记载 考查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标准以必修课程和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的平均学分绩表示, 并作为衡量学生评优 奖励 学位评定等主要指标之一 某一时期 ( 学期 7
学年 全学程 ) 的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第六章重修第二十四条在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 ( 含专业集中实践与创新创业教育 ) 专业方向课( 专业特色课 ) 公共选修课中的必选课程, 考核成绩不及格, 期末考试旷考 违纪 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及考查课成绩不及格, 实行重修 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中的任选课程不能重修, 学生可以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 随后续年级修读并参加考核 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不及格, 在修业年限内, 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重修有单独开设重修班和随后续班听课两种方式 重修考试随后续班级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对照相应培养方案, 自查应获得但未获得学分情况, 并于每学期末根据学校开出的课程, 自愿申报下学期重修课程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经教务处审核后, 确定其重修资格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不得参加重修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该课程开出的 8
学期 如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开设学期有调整, 学生应相应调整重修时间 如后续班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了调整, 随后续班级听课重修的学生应按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重修 第二十八条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学生成绩单由开课学院 ( 部 ) 单独报送 经过重修的课程,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按最高的一次取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教学管理办法 进行重修教学的组织 实施及管理 第七章免听和免修第三十条从第二学期开始, 学习优秀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 免听课程范围限定为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其他课程不得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第一次修读时不得申请免听 ; 体育课 实验课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一条优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 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修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 可特殊申请免修体育课, 应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前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 : 思想政治理论课 选修课 实验课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与免 9
修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 第八章辅修第三十三条入学满一年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一学年的核心课程全部合格, 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每学年招生一次, 一般安排在学年第一学期, 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招生 第三十四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应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 实验 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 并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 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 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有效修业年限内, 未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由教务处发给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书 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 修读取得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对辅修教学进行管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0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一学期内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达 6 周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病假 事假 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的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手续的,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创业需要, 经审查相应证明材料合格后可休学两年, 其休学年限不计入总修业年限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审批, 学生工作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出具休学通知书,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学校批准, 学生应征入伍, 由学校党委武装部出具学生应征入伍通知, 学生工作处出具保留其学籍通知,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经学校批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 ( 境 ) 留学项目, 其学籍管理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出国 ( 境 ) 留学学生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办法 执行 11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 2. 学生应持复学申请书 休学 ( 保留学籍 ) 通知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因伤病休学学生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按编入的年级缴纳相关费用 4. 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的, 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5. 因病休学学生, 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可以申请连续休学 若已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则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6. 学生在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间, 应当遵纪守法和注意安全, 若期间发生相关问题和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处理 第四十五条应该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或已办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的, 都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12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六条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在校生学习结束后开展 学生在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 如符合选拔条件, 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当在农 工 理 管 文 法 经等各学科类别内选择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不得转专业 ; 低录取批次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高录取批次专业 ;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不得转专业 ; 纪律处分未解除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学习成绩优秀, 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 以内, 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 不含选修课 ) 的 ; ( 二 ) 确有兴趣和专长,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并有相关成果,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 三 )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 ( 四 )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 ( 五 ) 蓝色英才班学生有转专业意愿的 第四十八条应征入伍学生转专业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 ( 退学 ) 管理规定 执行 蓝色英才班学生转专业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蓝色英才班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 13
请, 基本程序如下 : 1. 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经所在学院 拟转入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复核 ; 3. 教务处复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 ; 4. 教务处将学校转专业学生的决定送交招生就业处 学生工作处 ; 5. 招生就业处将学籍变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专业具体流程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十条转专业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 学生转学, 应于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 2. 学生要求转出我校时, 应由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招生就业处审核,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招生就业处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要求转入我校时, 由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 经我校相关学院同意, 招生就业处审核, 校长办 14
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同意转入我校的, 招生就业处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同时出具学生转学通知, 送交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 转学情况由招生就业处进行及时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 3 个月内, 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章学业警告及降级第五十四条学校按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降级处理, 降级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 在做降级处理时, 按下列规定计算学分 : 1. 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 ( 含专业集中实践与创新创业教育 ) 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课 ( 专业特色课 ) 在做降级处理时计入总学分 ; 2. 未按培养方案进度修读而多选或少选课程时, 则按实际修读的课程计算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课程经考核后, 未得学 15
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 ( 含 ) 者予以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每学期初审核一次 学业警告意见由各学院作出, 通知学生本人, 不做学籍处理, 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在修业年限允许情况下, 应予降级 : ( 一 ) 学习有困难, 本人申请转入下一级修读的 ;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 30 学分的 ; 第五十七条若学生降入专业未连续招生, 则应当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 不论何种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的, 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八条学生降级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 教务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学院在学年考试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 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经学院院长签字的学生降级处理报告 2. 教务处进行复核后, 报分管校长审批 3. 教务处发降级处理文件至有关学院 部门 第十二章退学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所修课程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 60 学分以上 ( 含 60 学分 ) 的, 或两次降级后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 16
( 二 ) 不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请假离校,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所在学院同意, 学生工作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一条对因第五十九条第 ( 一 )( 二 ) 款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 教务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对因第 ( 三 )( 四 )( 五 )( 六 ) 款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 学生工作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进行申诉 17
第六十三条退学的学生, 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在处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 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由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 教务处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五条毕业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且在学校修业期限已满或修业期限未满但未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应在当年 6 月 15 日前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十七条通过毕业论文 ( 设计 ) 答辩的结业学生,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允许其于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未通过课程考试 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 18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九条中职升本学生 专升本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原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大海大校发 2017 104 号 ) 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9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5 日印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