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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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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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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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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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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阅 读 指 引

示范条款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意外条款模版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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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Transcription: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恒大人寿 [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64 号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等 )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 内容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险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保险合同的效力 7.3 委托代办业务 7.4 争议处理 8. 释义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 订立的 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凡机动车辆驾驶员 售票员 助手 乘客, 以及正规驾驶培训中心学员,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有所变 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金限制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的各种机动车 ( 见释义 8.1), 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 ( 如 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等 ) 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 见释义 8.2),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 本公司将承担本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此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 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 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 以下简称 标 准, 见释义 8.3) 所列伤残项目,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 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 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 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 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残疾 ; ( 三 ) 因被保险人斗殴 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五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8.4) 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见释义 8.5) 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 ( 八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8.7)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8.8) 的机动车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 ; ( 九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 (ICD-10) 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 ) 导致的伤害 ; ( 十 )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整容 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 术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释义 8.9) 跳伞 滑雪 滑水 滑翔 狩猎 攀岩 ( 见 释义 8.10) 运动 探险 ( 见释义 8.11) 活动 武术比赛 ( 见释义 8.12) 摔跤 比赛 特技表演 ( 见释义 8.13) 赛马 赛车 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 ( 十二 ) 被保险人猝死 ( 见释义 8.14); ( 十三 ) 因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 十四 ) 战争 恐怖活动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 生化武器 核爆炸 核辐射 或核污染 二 因上述第 ( 一 )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 见释义 8.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 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 除上述情形外, 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2.5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并于保单上载明,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 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的生效

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时, 须经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伤残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8.16); ( 三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

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 计算, 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 宣告死亡处理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 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被保险人未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确定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 合同解除和变更 交清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 经您和本公司协商,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一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 变更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时请填写保全业务申请书并提交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 二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2 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 ( 一 ) 本合同期满 ; ( 二 ) 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 7.3 委托代办业务 若您或者被保险人 受益人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 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若本公司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 受托人应当提供 7.4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的, 应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 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猝死不在本合同所 称意外伤害范围内 8.3 人身保险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评定标准及代 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 码 准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管制药物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没有驾驶证驾驶 ; ( 二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三 )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四 )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 五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 六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二 )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8.10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活动 8.1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2 武术比赛 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3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8.14 猝死 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关于猝死的认定, 具体以有相关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的诊断 ( 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断 病理诊断 尸体解剖诊断等 ) 为准 ; 8.15 未满期净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35%) (1- 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1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 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