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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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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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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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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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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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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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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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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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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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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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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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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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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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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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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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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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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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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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9 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和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本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 1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9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7 名, 代表股份 1,413,468,4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684%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 54,383,0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5%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 2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 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 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3

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公司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217,9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157,5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132,5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157,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6% 4 逐项表决了 关于发行公司两融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4.01 发行规模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2 发行方式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3 发行期限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5 发行对象 5

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6 募集资金用途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7 上市安排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8 担保安排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9 偿债保障措施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10 决议有效期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11 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总表决结果 : 同意 1,413,375,48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54,290,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0%; 反对 9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8

本页为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之签章页 本正本叁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经办律师 : 曹江玮律师 负责人 : 李强律师 王双婷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