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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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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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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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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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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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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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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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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关于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 法律意见书 二 一六年十二月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 368 号水工大厦十层电话 :(0351) 8780205 8780204 传真 : (0351) 8780205 邮编 : 030006 电子邮件 : deweils@163.com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下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下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下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下称 承销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或 太原重工 ) 的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 中德证券 或 主承销商 ) 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所涉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1

二 本所声明 1.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及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机构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因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这些意见的适当资格 3.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及配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其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395 号 ) 核准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包括发行起止日期 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的选择等相关事宜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和 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2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 太原重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 其发行资格合法有效 中 德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其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系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由发行人与中德证券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询价和配售工作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为 : 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 1 元 2 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14,000.00 万股 ( 含 14,000.00 万股 ) 3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 具体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特定投资者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4 发行价格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4.08 元 / 股, 符合不低于董事会决议 (2016 年 2 月 23 日第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 ) 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 90% 的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6 募集资金用途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轨道交通关键件研发制造基地完善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行人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和结果经核查, 发行人和中德证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制订了操作规则 发行人与中德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或或顺丰速运快递方式向 119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 ), 其中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45 名表示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3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4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上述获得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均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发行对象的规定条件 经本所现场见证 核查, 在认购邀请书所明确的申购时间内, 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 12 时, 共有 4 名投资者将 申购报价单 以传真方式发至中德证券, 均为有效申购 4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 需缴纳定金的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定金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 12 月 6 日 17:00 之前完成备案 其中 :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用于申购的恒增鑫享 11 号 富春定增 1097 号 富春定增 1099 号 富春定增禧享 3 号 定增驱动 8 号 优选财富 VIP 尊享定增 5 号 恒增鑫享 12 号 富春定增禧享 5 号 富春定增 1175 号 优选财富 VIP 尊享定增 6 号 恒增鑫享 13 号 增益 2 号 定增宝尊享 1 号 财智定增 15 号 玉泉 603 号 玉泉 552 号 玉泉 605 号 玉泉君享 1 号 玉泉君享 6 号 天汇达定增 1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4

号 玉泉 602 号 锦松定增 J 号 财通多策略福享 财通多策略福瑞已完成备案 并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 ; 2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于申购的东吴鼎利 6032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东吴 鼎利 6033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并提供了备案证明文件 ; 3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申购的六禾嘉睿 12 号基金已完成备案并提供 了备案证明文件 ; 4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申购的兴业财富 - 兴盛 115 号单一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兴业财富 - 兴隆 95 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并提供了备 案证明文件 ; 根据上述认购对象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 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 司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对获配投资 者提供的备案证明文件进行详细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用于本次认 购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均符合发行方案中规 定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要求 与发行人及中德证券的关联方进行比对核查的结果显示, 所有投资者与发行 人和中德证券均无关联关系 最终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共 4 家, 累计申购金额 9 亿元, 超额认购倍数 1.58 倍 申购结束后, 发行人与中德证券共同对有效申购报价单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 计统计, 并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 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 4.08 元 / 股, 发行对象为 4 家, 发行股数为 140,000,000 股, 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571,200,000 元, 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投资者全称 获配数量 ( 股 ) 获配金额 ( 元 ) 1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2,401,963 336,200,009.04 2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509,803 99,999,996.24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5

3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 17,156,862 69,999,996.9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931,372 64,999,997.76 合计 140,000,000 571,200,000.00 经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 者被调减数量的情况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1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资格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以及募集 资金金额均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 实 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 方式和结果均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和 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 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真实 合法 有效 5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平 公正及价格优先的原则 五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情况经核查,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向最终确定的 4 家发行对象发出了 缴款通知书 及股份认购协议 本所认为 : 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 4 家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6) 第 140ZC0696 号 ) 验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5:00 止, 中德证券指定的股东缴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华贸中心支行的 0200234529027300258 账号已收到向上海六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6

禾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鼎利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共 4 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 32 笔, 资金总额人民币 571,200,000.00 元 ( 大写伍亿柒仟壹佰贰拾万元整 )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 致同验字 (2016) 第 140ZC0703 号 ) 验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止, 太原重工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 561,057,920.00 元 ( 大写伍亿陆仟壹佰零伍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 )( 承销商已扣除发行费 9,568,000.04 元, 增值税 574,079.96 元 ), 另扣除律师费 验资费等不含税中介费用人民币 518,867.92 元 增值税 31,132.08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60,507,92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计入股本 140,000,000.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 420,507,920.00 元 另外,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费用未来可抵扣进项税 574,079.96 元 其他中介费用未来可抵扣进项税 31,132.08 元亦应计入贵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贵公司资本公积增加 421,113,132.04 元 六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认购对象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本次认购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发行对象 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和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和 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股份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7

( 此页无正文, 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管晋宏 负责人 : 闫建军 徐德峰 年月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