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文件 广药大 2018 60 号 关于印发 广东药科大学 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 经学校 2018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8 年 5 月 29 日 广东药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30 日印 ( 共印 4 份 )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 提高研究生待遇和培养质量, 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2013 1 号 ) 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 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 结构 质量 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各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单位 ( 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 ) 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由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 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代表 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各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
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 并组织开展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平等原则, 即在评审过程中, 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 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 ( 二 ) 回避原则, 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 ( 三 ) 公正原则, 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 ( 四 ) 保密原则, 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 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社会资助奖学金 ;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 三助一辅 ( 助研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 ) 岗位津贴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和突发性困难补助 ;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等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 全脱产学习 ) 的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基本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秀 ;( 四 )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 ( 一 ) 一年级研究生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其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须在全校排名前 3%, 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本科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 不含单项及社会机构设立 ) 及以上奖学金, 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学金 ( 不含各类助学金 ). 2. 本科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 或者参加科技学术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个人排名第一 ) ( 二 ) 二 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 1. 成绩优秀 ( 原则上学位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 单科成绩 75 分以上, 选修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或良好以上, 无补考科目 ) 2. 具备较强的科研或专业实践能力 对学术型研究生, 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 ;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岗位的综合素质 申请人须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本人须为第一作者, 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且科研成果均应为在读期间完成且与本专业相关 第十条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
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 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十一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 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 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如在道德风尚 科学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不符合评审条件, 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考核合格, 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以下荣誉或成果需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 一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 二 )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 硕士研究生在 SCI EI SSCI CSSCI 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 ( 申请者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为我校 ) 三篇及以上或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 ( 含自然科学 / 技术发明 / 科技进步 / 社会科学 ) ( 三 ) 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 创新 创业竞赛 ( 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 ) 获得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获得特等奖的第一和第二获奖人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 一 )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 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 二 )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三 )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者 ( 四 ) 拖欠学费 住宿费者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办法 : ( 一 )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向所在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 ) 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排序,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 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 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三 ) 对二级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二级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二级单位单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或对学校评审结果有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 四 )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与监督 :( 一 )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二 )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录取当年招生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资助奖学金是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为支持我校研究生教育, 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学习而出资设立的奖项 其评选办法 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第十八条学校设立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 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 助研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 工作,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总数按当年预算设定, 助研岗位设置数不限比例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不超过 800 元 / 月 ( 或者按照临时性工作岗位时间计算津贴 );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科研课题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来设置, 助研津贴从导师或科研课题组项目经费中按相关规定支出 临时性工作岗位按实际需要申请, 岗位津贴按小时计算, 一般不低于广州市非全日制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研究生的 三助一辅 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 ( 一 ) 研究生的 三助一辅 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研究生教育分管校领导负责, 研究生学院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单位 ( 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 ) 成立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部署 ( 二 ) 学校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负责研究生 三助一辅 的日常管理工作
( 三 ) 各二级单位由研究生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置 申请 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 三助一辅 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表现良好, 学习勤奋, 工作责任心强, 身体健康, 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经导师同意, 可申请 三助一辅 工作岗位 ; ( 二 ) 研究生兼任 三助一辅 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 工作量每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小时, 最高不超过 15 小时 研究生不得因兼任 三助一辅 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 ( 三 ) 研究生参加 三助一辅 工作应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 履行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为研究生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四类 : ( 一 ) 助研工作 : 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 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 包括实验操作 实验数据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 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 汇编 翻译以及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等, 工作量按聘用导师的要求确定 通过助研工作, 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 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 二 ) 助教工作 : 协助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中完成作业批改 一般答疑 考试和评卷工作 指导实验和实习 参与教学准备 参与研讨式教学 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 通过助教工作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 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 三 ) 助管工作 : 协助校内有关单位的管理工作 岗位由聘任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申报, 工作范畴包括实验室管理
学生咨询服务 本科生班主任 行政管理助手等 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 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 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 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 四 ) 学生辅导员 : 由用人部门遴选政治素质好 业务能力强 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高年级研究生可担任低年级研究生辅导员或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工作 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机制办法, 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 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条 三助一辅 岗位每学期设定一次 聘任部门每学期末为下学期设岗, 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审批表, 经学校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确定拟设岗位, 并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公布后, 申请的研究生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申请表, 经导师及二级单位同意后, 聘任部门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 面试, 拟聘用结果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无异议后报二级单位汇总, 提交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教师的科研经费支出 ( 凡从科研经费支付研究生的津贴均须计入助研岗位津贴 ); 助教 助管及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 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支出 上级部门对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另有规定的, 按上
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的考核, 由聘任部门给予评定 研究生担任本科教学助教工作, 达到要求的可视为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教学实践环节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 聘任部门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的建议, 报学校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 停发岗位津贴 聘用期结束后一周内, 受聘研究生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考核表, 聘任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后, 由二级单位汇总, 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研究生 三助一辅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优秀者 考核不合格者, 视情况扣发或不发考核当月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含国家助学金 500 元 / 月 / 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标准学制在校期间内按照每人每月 900 元 每年 12 个月 ( 毕业当年发放到 6 月份 ) 的形式发放,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 学校设立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金, 给予因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 生活的研究生无偿资助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 所在二级单位审查, 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 报学校领导审批, 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 ( 一 ) 研究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或突发急重病症, 所需治疗费用较大, 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 而直接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 二 ) 研究生的父母 ( 监护人 ) 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等,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而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 三 )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造成研究生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 四 ) 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 五 ) 其它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或因临时性经济困难而影响研究生基本生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须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 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补助发放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 1000-10000 元 第三十条学校为研究生购买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具体金额以当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 资助研究生 200 元 / 每生每年, 用于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章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
研究生等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各类研究生干部努力学习, 培养研究生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能力, 提高研究生干部工作积极性, 设立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评选条件 : ( 一 ) 在校全日制二 三年级各类研究生干部 ; ( 二 )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成绩良好 ; ( 三 )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工作积极肯干, 能创造性的开展各种活动, 并取得良好成效 ; ( 四 ) 热心为同学服务, 办事公正, 坚持原则, 严于律己, 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有较高威信 ; ( 五 )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 ( 六 ) 凡受各种处分且仍在处分期者不能参与评选 第三十三条优秀研究生干部一般每年 9 月份评选, 评选比例不超过二 三年级学生总数的 3% 评选程序: ( 一 )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干部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表, 以专业班级为单位, 按照综合测评进行打分, 提交各二级单位 ( 二 ) 各二级单位成立评选小组, 评选小组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 研究生工作秘书 辅导员及导师代表组成, 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发文, 并颁发奖金 1000 元 / 人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提高自身素质, 培养高层次 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研究生
奖 评选条件 : ( 一 ) 思想品德优秀, 学风端正, 尊师爱校, 团结同学,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 ( 二 ) 课程平均成绩达 80 分及以上, 单科 75 分及以上 ; ( 三 ) 学位论文完成较好, 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三大索引上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 或取得其他突出科技成果, 或受到省级表彰奖励 ; ( 四 )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身心健康, 在校期间未受过各种纪律处分, 无学术不端行为 ( 五 ) 自愿赴西部 边远 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十五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一般于每年 4~5 月份进行 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 10% 评选程序: ( 一 ) 填写 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表, 并附论文发表复印件 成果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二 ) 以专业班级为单位, 按照综合测评进行打分, 提交各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发文, 并颁发奖金 1000 元 / 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研究生干部的, 按照其要求进行评选, 奖励标准按优秀研究生干部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 全脱产学习 ) 在读研
究生 第三十八条对受表彰者, 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符者,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