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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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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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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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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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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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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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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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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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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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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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1998年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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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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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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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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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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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 代表股份 148,253,2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7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 代表股份 136,768,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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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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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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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Transcription: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吾同常顾意字 15 936 号 致 :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山河智能 / 公司 ) 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罗光辉 唐振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 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有关部门 山河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第 1 页共 9 页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会期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内容 2 经查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 15:30 时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 16 号公司技术中心大楼 B206 会议厅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通过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3:00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经查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1 经查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与会议通知一致 2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 股东账户登记证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资料,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5,640,9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29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 第 2 页共 9 页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合计代表股份 165,213,14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731%; 中小股东共有 14 人, 合计代表股份 1,677,8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21%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有 13 人, 合计代表股份 427,8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股东共有 13 人, 合计代表股份 427,8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6% 4 经查验,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 合法 有效, 符合法律 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查验,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具体包括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4 发行数量 2.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6 限售期 2.7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8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2.9 募集资金投向 第 3 页共 9 页

2.10 上市地点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 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稿 ) 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5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6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7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 <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 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8 关于公司收购 Amax GroupInc. 股权项目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9 关于公司与 Avmax Holdings Inc. Binder Capital Corp. 签署 < 股份购买协议 > 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1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 -2018 年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公告的内容相符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表决后, 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第 4 页共 9 页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有关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5,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70%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25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5,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5,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70% 2 以所持有效表决权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中以下子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4 发行数量 2.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6 限售期 2.7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8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2.9 募集资金投向 2.10 上市地点 3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 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 第 5 页共 9 页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25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 4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稿 ) 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 1,25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 5 审议通过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 : 同意 165,606,37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65,213,14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6 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1%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65,213,140 股同意,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 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781% 7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 <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 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5,232 股, 反 第 6 页共 9 页

对 32,60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70%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 1,25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5,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5,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70% 8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收购 Amax GroupInc. 股权项目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 : 同意 165,606,37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65,213,14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0% 9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 Avmax Holdings Inc. Binder Capital Corp. 签署 < 股份购买协议 > 的议案, 该项议案 : 同意 165,606,37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65,213,14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3,232 股同意,32,600 股反对,2,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3,232 股, 反对 32,600 股, 弃权 2,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20% 10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 -2018 年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 : 同意 165,608,972 股, 反对 2,000 股, 弃权 30,00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165,213,14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5,832 股同意,2,000 股反对,30,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5,832 股, 反对 2,000 股, 弃权 30,0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4% 11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 : 同意 1,647,832 股, 反对 3,000 股,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回避 163,963,140 股 ;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 第 7 页共 9 页

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20% 其中, 现场表决情况为 : 1,25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 网络表决情况为 :397,832 股同意,3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647,832 股, 反对 30,0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 含网络投票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20%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 均符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 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 自签署盖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 第 8 页共 9 页

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王平见证律师 : 罗光辉 : 唐振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