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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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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第三部分 签署页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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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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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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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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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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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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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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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7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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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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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关于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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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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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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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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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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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0.45 元 ( 含税 ) 因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元 / 股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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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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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下称 发行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下称 非公开发行细则 ) 及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下称 发行与承销办法 ) 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下称 本次发行 ) 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陈述, 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

出具的意见的援引, 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下称 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进行审阅并予以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 确认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 均为真实 准确与完整, 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1. 2014 年 12 月 7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意与钱文龙签署关于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关于同意与陈瀚海签署关于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12 月 3 日, 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撤销 < 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的议案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11 日,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 2016 年 1 月 25 日, 中国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31 号 ),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5,820,200 股新股 6.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核准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未发生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所述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 批准和核准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概况与发行过程 ( 一 ) 本次发行的发行概况 1.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即 2014 年 12 月 8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不低于为 9.53 元 / 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 12,591.82 万股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以 2014 年末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 ( 含税 ), 故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 9.45 元 / 股 根据询价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 15.35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钱文龙 陈瀚海不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减少至 105,820,106 股 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发行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 ( 含本数 ), 对应的发行股数为不超过 10,582.02 万股, 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发行金额上限的要求,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31 号 ) 的要求 3.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4 名, 符合 发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 二 )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 本次发行的组织工作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 中投证券 ) 2. 认购邀请 2016 年 2 月 16 日, 发行人与中投证券向 130 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 ( 下称 特定投资者 ) 发送了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下称 认购邀请书 ) 及其附件 鹿港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下称 申购报价单 ) 特定投资者包括: (1)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共 22 家 )

(3) 证券公司 ( 共 13 家 ) (4) 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6 家 ) (5) 其他投资者 ( 共 69 家 )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 申购报价 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和股数的确定 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 中投证券和发行人共收到 36 名特 定投资者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的 申购报价单 截止日上午 11:30 时, 除 1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 共收到 27 家投资者汇出 的保证金共计 56,300 万元 ( 其中 2 家机构虽然缴付了保证金但未参与询价 ), 另 有 1 家机构虽参与报价, 但并未支付保证金 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 序号 参与报价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是否缴纳是否有 ( 元 / 股 ) ( 万股 ) 保证金效报价 1 10.13 1100 深圳市前海进化论资产管理有限 9.51 1100 公司 9.45 1100 是 是 15.00 1100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00 1600 是 是 10.00 2800 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72 1100 是 是 4 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 15.30 1100 是 是 12.50 1100 5 钱菊芳 12.10 1100 是 是 11.80 1100 6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02 1100 是 是 11.10 1100 7 曾毅刚 10.80 1100 是 是 10.60 1100 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83 1100 是 是 9 张怀斌 13.15 1100 是 是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72 1100 是 是 11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20 1100 是 是 1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0 1400 11.80 1600 不适用 是

序号 参与报价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是否缴纳是否有 ( 元 / 股 ) ( 万股 ) 保证金效报价 13 深圳尚诚壹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58 1100 是 是 14 周雪钦 12.00 1100 是 是 1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8 2600 不适用 是 1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25 1100 10.00 1500 是 是 14.01 1100 17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1 1700 不适用 是 12.51 2200 12.88 1100 18 郑磊鑫 12.58 1100 是 是 12.02 1100 19 11.59 1100 南京瑞达信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55 1100 ( 有限合伙 ) 11.50 1100 是 是 13.50 1100 20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25 1400 是 是 10.40 1900 21 西藏康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08 1200 是 是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30 1100 13.77 2300 不适用 是 2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5 4000 不适用 是 24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56 1100 是 是 25 创金和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0 1100 不适用 是 26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5 1800 10.05 2500 不适用 是 12.00 1100 27 德盈润泰实业有限公司 11.95 1100 是 是 11.90 1100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63 1100 是 是 11.00 1100 29 熊贤忠 10.50 1100 是 是 10.00 1100 30 申万菱信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28 1100 是 是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1 1100 12.32 1400 不适用 是 16.51 1100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0 1700 不适用 是 11.50 2400 33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1 1100 14.81 2000 不适用 是

序号 参与报价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是否缴纳是否有 ( 元 / 股 ) ( 万股 ) 保证金效报价 12.13 2900 34 赖宗阳 11.89 1200 是 否 35 13.00 1100 霍尔果斯金海狮股权投资管理合 12.98 1100 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12.95 1100 否 否 36 中融 ( 北京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81 1100 是 否 提交报价材料的投资者中, 赖宗阳 霍尔果斯金海狮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未按照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 为无效申购 中融 ( 北京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 所列示名单内, 为无效申购 其余的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在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 所列示的公司和个人名单内, 且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均符合 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 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 其余投资者均按照 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按时缴纳了保证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结束后, 中投证券与发行人根据特定投资者的有 效申购报价, 按照 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格为 15.35 元 / 股, 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6,514.6579 万股, 对应的募集资金总 额为 99,999.998765 万元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 序获配价格获配金额 ( 万获配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 ( 万股 ) 号 ( 元 / 股 ) 元 ) 1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5 1,100 16,885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5 1,100 16,885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5 1,700 26,095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5 2,614.6579 40,134.998765 合计 6,514.6579 99,999.998765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 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和数 量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 认购邀请书 的有关内容

4. 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2 月 23 日, 发行人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 下称 缴款通知书 ) 和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 下称 认购协议 ), 通知投资者按规定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中投证券指定的收款账户 截至 2016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前, 所有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2016 年 2 月 25 日,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苏公 W[2016]B025 号 验证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6 年 2 月 24 日止, 中投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家获配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 99,999.998765 万元 资金缴纳情况符合 认购邀请书 和 缴款通知书 的约定 2016 年 2 月 25 日,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苏公 W[2016]B026 号 验证报告 根据该报告, 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7.65 元,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9,435,147.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564,840.65 元, 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65,146,579.00 元 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止, 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44,709.4302 万元 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 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的内容以及 发行办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 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 认购对象的确认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4 名, 分别为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条件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资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认购方信息如下 : 序获配价格获配金额 ( 万获配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 ( 万股 ) 号 ( 元 / 股 ) 元 ) 1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5 1,100 16,885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5 1,100 16,885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5 1,700 26,095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35 2,614.6579 40,134.998765 合计 6,514.6579 99,999.998765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 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以及承诺 认购产品的备案登 记资料 资产委托人及最终认购方信息, 本所认为 : ( 一 )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的情况 ( 二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 ( 主承销 商 ),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综上, 本所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均已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工作

四 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所认为, 该锁定期符合 发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 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 认购时间安排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 主要内容包括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 认购邀请书 确定的程序与规则 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最终确认的认购价格 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须由认购对象填写的申购价格和数量及有关承诺等内容 认购协议 包含了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条款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等内容 综上, 本所认为, 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 认购协议 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结论性意见 ( 一 ) 本次募集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 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 ( 二 )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 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

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的内容以及 发行办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三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均已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工作 ; ( 四 ) 本次获配投资者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交易 ; ( 五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 认购协议 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 批准和核准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数量及认购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本次发行过程合法 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 合法 有效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张学兵 经办律师 : 任理峰 吴传娇 日期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