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39 股票简称 : 万达院线公告编号 :2015-103 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李其先生由于个人原因, 提出不再接受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 1.2.1 选举李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未获通过 ;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四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5 年 12 月 9 日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索菲特酒店 7 层 3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张霖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1 人, 代表股份数 720,558,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3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 代表股份数为 720,194,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数 364,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 代表股份 40,558,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40,19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36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5% 2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聘请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冠春律师和张荣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其中议案 1 议案 2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 议案 3 议案 4 采用一般投票表决方式 具体内容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霖先生 叶宁先生 曾茂军先生 王会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1.1 选举张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994%,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88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1.1.2 选举叶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994%,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88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1.1.3 选举曾茂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994%,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88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1.1.4 选举王会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994%,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24.988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2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2.1 选举李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520,8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0.6420%,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1.2841%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520,8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0.642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1.2841% 李其先生由于个人原因, 提出不再接受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李其先生得票总数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二分之一, 李其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2.2 选举何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 同意 1,440,559,202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613%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0,559,20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3121% 由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将会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增补独立董事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谌先生 王大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2.1 选举张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1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49.9987%,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1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49.9771%,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2.2 选举王大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40,001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49.9987%,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974%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40,001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总数 ( 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49.9771%,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 的 99.9541%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5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5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5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弃权 5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4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 Hoyts 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720,55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5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40,55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弃权 5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 : 戴冠春 张荣胜
3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合法,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